證券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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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存管(Securities Depos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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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存管是財產保管制度的一種形式,是指作為法定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向其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股權登記變更、分紅派息以及股票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使股東權益和股權變更得以最終確定的一項制度。
證券存管業務具體包括:維護證券公司交存的自有證券和客戶證券的餘額,提供查詢和代收紅利等服務,記錄證券公司和客戶的托管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等。
2.按每一股東開設的證券賬戶以電腦記賬的形式記載存管證券數量及變更情況;
3.對存管後的證券,實行非流動性制度,對股權、債權變更引起的證券轉移,不簽發實物證券,而是通過賬面予以劃轉。
從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來看,證券保管經歷了分散托管、集中存管和證券存管國際化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這三個階段體現了證券從移動化到非移動化、從有紙化到無紙化、從區域性存管機構到中央存管機構的演變歷程。導致這些演變的主要推動力量,一是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二是證券市場全球化趨勢的逐步加強,三是信息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
- 1、分散托管階段
證券市場早期發行的證券多為有紙化證券,證券處於分散管理狀態,投資者可以自行選擇證券經紀商、信托公司或保管銀行代為托管證券。在這個階段,還沒有出現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也沒有相應的存管業務。隨著交易越來越集中於證券交易所,各交易所逐步建立了隸屬本所的托管機構,使得證券由經紀商分散托管的體制向各交易所相對集中托管的方向發展。但是這種機制仍然會造成投資者和交易商證券資產的分散,削弱了他們參與多個市場交易的能力和效率,並使各個市場處於分割狀態。
- 2、集中存管階段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中期,美國證券市場發生了“紙上作業危機”。主要原因是當時證券交易量不斷激增,結算部門每天需要處理大量紙面證券的轉移交付和登記工作,嚴重影響了交易效率,紐約證券交易所甚至被迫在每周三暫停交易並縮短交易日的交易時間。為了適應市場發展需要,提高證券交收效率,各國在原有的證券托管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了中央證券存管制度。在中央證券存管制度下,證券保管業務的關係上體現出兩層關係:投資者與托管機構之間的托管關係和托管機構與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之間的存管關係。證券的非移動化、無紙化發行和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的建立是中央證券存管制度的基礎。
(1)非移動化
證券的非移動化(Immobi-lization),是指發行人仍然發行紙面實體證券作為所有權的證明憑證,但中央存管機構以混存方式或其他方式集中保管持有人持有的證券,並以賬簿分別記載不同證券所有人持有的部分,以實現證券集中存管功能。實物證券集中存管於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之後,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就可以通過電子化簿記形式記錄證券所有權;證券交易的交收和過戶不必再以實物證券的移動和背書來實現,而只須對簿記紀錄進行更新和維護,這就實現了證券的非移動化。
(2)無紙化
無紙化,也稱無實體化(De-materialization),是指發行人無須印製及交付實體紙面證券,而是以電子記錄等形式登記證券所有權及轉移的記錄。證券實現非移動化以後,實體紙面證券的作用就大大弱化了。一些國家不再發行實體證券,僅以電子記錄形式表彰證券的存在,這就出現了所謂的 “無紙化”證券。
進入80年代以後,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存管體系有了飛速發展,實體證券已經不能適應日益增長的交易量及不斷縮短交割時間的要求,無紙化已成為各國證券市場變革的主流趨勢。但是各國證券市場無紙化的狀況不盡相同:在歐洲,法國、瑞典、瑞士等市場先後實現了證券無紙化發行;但在德國由於法律的規定,仍未完全實現無紙化發行。在美國,大多數股票仍採取有紙化發行,但政府債券已實現無紙化。在亞洲,香港、日本、南韓等市場還未完全實現無紙化發行,但這些市場的有紙化證券的發行量也在逐步減少,無紙化證券的比重日益增大。一些市場實現無紙化的主要障礙在於“必須以實物券作為投資者的所有權證明”的有關法律規定。
(3)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en-tralSecuritiesDepository,CSD)
在證券交易日益集中化、規模化的趨勢下,為實現證券的非移動化和無紙化,必然要求建立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的特點,一是其服務對象主要是證券公司等托管會員機構;二是一國證券市場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一般只有一家(有些國家仍存在地區性的存管機構,但這些機構不能稱為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三是中央證券存管機構通過電子化的證券簿記系統,以電子形式集中記錄證券的歸屬及變動,不再通過實物證券的移動來完成結算過程,從而替代實物證券交付的制度。
隨著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電子化的證券簿記系統已成為各國中央證券存管機構運作的核心架構。證券的中央存管制度簡化了證券發行、交易、交割流程,提高了效率,大大降低了市場參與者的運作成本。
- 1.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托管,即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有關證券存管業務;
(2)證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即證券公司以法人為單位設立證券托管庫,集中托管所轄營業部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
(3)投資者指定交易,即投資者必須在某一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後方可進行證券買賣或查詢,投資者轉移證券營業部時,須在原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到轉入證券營業部辦理指定交易手續即可。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是:
(1)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與某一證券營業部簽訂協議後,指定該機構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唯一交易點。從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2) 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的登記手續和確認手續為:首先,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經證券公司同意後,雙方簽署“指定交易協議書”;其次,證券公司按協議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申報,當日收市後發出指定交易確認回報並附確認編號,該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自下一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3)已選擇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有權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證券營業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除非投資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 2.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記公司統一托管,即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相關證券存管業務;
(2)證券營業部分別托管,即以證券營業部為托管證券公司設立證券托管庫,負責托管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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