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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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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發行程式[1]

  證券發行程式是指證券從發行者手中到投資者手中,期間要按照一定的步驟、日程,履行一系列的手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金融市場,對不同種類的證券發行的程式規定不盡相同,但是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投資者的利益,任何證券的發行都必須按照一定程式進行。

證券發行程式的類型[2]

  1.股票發行的程式

  根據《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新股發行的程式是:

  (1)新股發行的決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是公司的增資行為,應當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新股發行的申請。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資信、財務狀況進行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然後,公司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批准。

  (3)公開有關新股發行的文件。公司取得發行新股的權利時,應當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

  (4)辦理認購事宣。

  (5)登記和公告。公司發行的新股募足後,應當向公司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事項,併在指定的報刊上進行公告。

  2.債券發行程式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式是:

  (1)做出發行債券的決議。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做出決議”。

  (2)公司債券資信評估。債券的資信評估實際是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進行評價。對公司債券進行資信評估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國現行企業的資信評估分為10級,即AAA,AA,A,BBB,BB,B,CCC,CC,C,D。

  (3)發行債券的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

  (4)債券發行的審批。依據《證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債券發行人的申請做出決定。不予核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5)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准後,公司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

  (6)公司債券的認購。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告後,即可募集公司債券。

  (7)登記備案。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後,公司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備案。

我國的證券發行程式[1]

  按照我國的證券法規定,在我國發行證券必須經歷下列程式:

  (一)證券發行報批前的準備工作

  證券發行前必須對籌資者進行資信評估。資信評估主要是針對籌資者歷年的經營狀況經濟效益、生產經營前景、經營目標經營能力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的過程也是一個完整的評估過程,是為了給準確地確定證券發行者的資信情況和融資能力以及發行數量提供依據,同時控制資金的投向和經營決策,並且對投資項目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進行定性、定量的評價和估算。兩者結合起來對證券發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作出準確的判斷,為證券發行決策提供主要依據。

  (二)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的評估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數據資料,根據特定的評估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則,採用適當的評估原則、程式、計價標準,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以統一的貨幣單位,、對準備公開發行證券的籌資者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是保證證券投資的安全性、盈利性、增值性的關鍵環節,其範圍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評估。評估結束後,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要出具公正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成為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證明文件,使投資者能準確地作出合理的投資決策,也為國家提供資產的真實價值,防止資產的流失。

  (三)提出發行證券的申請和向有關部門提交各種文件

  發行證券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準備有關的各項文件,提交審批當局。其主要的文件有:①發行證券的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應寫明籌資的原因、主要用途、發行對象、地區及範圍等。②營業執照首次發行需提供證券招募說明書。③發行證券的章程或辦法、股東大會決議。④企業上三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⑤金融監管機構或授權批准的金融機構所需的其他文件。⑥證券管理機構規定和要求的其他文件。⑦若發行證券的籌資用於固定資產建設,還應提供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允許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文。

  (四)證券發行的審批

  證券發行是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根據現行有關文件的規定,各種不同的證券、不同的發行範圍有著不同的審批程式。它要求證券發行者在符合證券法定條件和基本條件的同時,還必須報證券監理部門和有權管理的機構批准後,才能發行。證券監管部門在接到發行者呈報的各項文件後,必須對發行者的發行資格、財務狀況企業經營計劃等進行認真審核。只有經過批准的證券發行,才有可靠的發行渠道和可靠的籌資者。未經政府機關、證券監管部門審查批准而進行的證券發行屬於違法行為,必須嚴禁。

  (五)選定發行機構。做好發行前的準備工作

  證券發行的大部分專業性工作是在發行準備階段完成的,發行準備工作的質量對於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成功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由於證券發行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所以經過批准可以公開發行的證券應選定發行機構進行證券發行。此時,證券發行機構一方面可以幫助籌資者發行,另一方面可以用自己的資信、實力和業績向社會推介發行者,更快地發行證券。同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介向社會公告“證券公開發行說明書”,將內容真實、全面、完整、無虛假、無誤導、無重大遺漏的信息公開,並將證券樣本遞送證券管理機關,做好證券發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六)組織證券發行

  證券的發行是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由於證券發行的方式不同,組織發行的程式也不一樣,一般採用的有直接發行間接發行兩種。直接發行由投資者一次性直接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承擔。間接發行是委托第三者(證券承銷商)發行。雙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委托發行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證券承銷商應在批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發行工作,發行結束後,及時申報實收資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證券不得再發行。

參考文獻

  1. 1.0 1.1 沈家慶.證券基礎(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劉旭東,趙紅梅.金融法規.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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