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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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是指讓滿足一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通過一定渠道而退出的一整套立法、制度安排、程式以及與之相應的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風險擴散的配套措施等。
證券公司退出是指證券公司依照一定的程式停止經營、清理債權、清償債務、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喪失法人資格從而退出市場的過程和方式。退出方式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上而言,退出即破產:廣義上講 還包括責令關閉(撤銷)、托管、行政接管、併購等。
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衡量各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的重要指標。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是有關證券法律制度適用的結果
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產生市場風險,打擊不法行為 減少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持續信息公開制度、防止內幕交易制度等。作為這些制度適用的結果之一,退出制度是對證券公司違法行為和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懈怠行為的最有力懲治措施之一。而該制度與其他制度的有機結合,對於促進證券公司忠實履行義務.勤於經營管理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2、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具有準司法性
各國立法大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以準立法、司法、執法機關的地位,使其可以獨立地制訂法規並加以適用、執行。因此,作為整個證券監管制度中的一部分,退出制度帶有濃厚的準司法色彩。當證券公司被監管部門依法做出停止業務、撤銷的決定後,雖然它可以尋求其他途徑予以救濟,但首先負有履行的義務。
3、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是對證券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制
證券公司的經營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公司的一項權利。公司有權以自己的行為進行交易,以期實現法定的權利。然而,退出制度的運用是對證券公司此項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一項限制。
4、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是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相結合的證券市場淘汰機制
作為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證券市場必然受競爭規律的支配,進而優勝劣汰。但是受市場投機性的影響,那些在部分中處於劣勢,面臨被淘汰命運的證券公司總會想方設法留在市場,即便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此情況下,單憑市場本身是無法調整的,市場失靈亦在所難免。因此,有必要由政府對市場適當干預,以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退出機制正是這兩種機制相結合的產物。
完善的退出機制對於提高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證券市場的有限資源配置效率等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建立健全退出機制有助於證券公司的 優勝劣汰改善證券公司的主體結構,提高證券市場的總體質量。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促進問題證券公司適時退出證券市場, 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以充分利用,能給有成長性的證券公司留下更大的發展空間,有利於優化券商主體結構,提高證券公司的交易質量和運作效率.降低其競爭成本。
第二,建立健全的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有助於優化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降低證券市場監管的成本。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機制,可以有效防止 內部人控制 現象的產生,降低監管成本。同時,證券公司運作的規範化和秩序化,容易形成有效的約束和制衡機制,從而規範和完善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凈化證券市場,杜絕金融腐敗的發生。第三,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實現證券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從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向規範、透明、穩健的方向發展。
在國外發達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上,證券公司退出市場的主要途徑包括證券公司破產、解散、收購和退出證券交易所交易(即下市)等。證券公司退出可以是主動的戰略行為,但更多的表現為因經營不善而造成被動的結果。證券公司退出市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不僅是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環境的重要條件,而且是股東能夠行使“用腳投票”權利的主要依據。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使得公司經營者能夠更多地關註自身股票價格的市場表現,可以對企業管理層產生有效的約束和激勵作用,促使證券公司更加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增強信息的透明度,促進市場運行的透明、公平和高效,從而實現證券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