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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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是指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關於上市公司暫停、終止上市等相關機制以及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制度性安排。
(一)增加凈資產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三)增加審計意見類型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四)增加市場交易指標
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前述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標準,公司股票應終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場交易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其股票不再經過退市風險警示和暫停上市環節,將被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本所將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觸及前述終止上市標準時,及時、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五)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的指標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恢復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下述條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覆上市申請: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數;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六)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覆上市申請,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恢覆上市申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覆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
重建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的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一)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三)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四)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五)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數;
(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八)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九)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關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終止上市後3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