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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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原理是指為了貫徹行政決策意圖,對未來行政管理活動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進行謀劃所必須遵循的規劃和原理。[1]
“計劃原理”理論美國經濟學家J.加爾佈雷思運用制度分析方法與結構分析方法對現代歐美工業社會和經濟進行分析後提出的。他從技術知識成為主要的生產要素以及企業權力轉移給技術結構階層這一前提出發斷言,技術結構階層掌權後,現代企業不再以最大利潤為首要目標,而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在獲取一定利潤後,以穩定和減少風險為首要目標。
所以,技術結構階層掌權的企 業必須制定計劃,並保證計劃得以實現,為此必須控制價格,擺脫市場彼動的影響。加爾佈雷思認為,由於各個企業的掌權者都是技術結構階層,大家都在追求穩定而不是追求最大利潤,都理解到價格崩潰和互相削價的危險,他們之間有可能一致行動,以保持價格的穩定,從而使工業價格一旦確定,就趨向於長時間固定不變。加爾佈雷思由此得出市場調節作用讓位於計劃原則的論點。他認為,價格固定下來後,它們在長期內可以預測,一個公司的價格就成為另一個公司的成本;成本也可預測,這樣穩定的價格一方面有利於控制和儘量減少可能危及技術結構階層收入和自治的價格崩潰的風險,同時也有利於該企業和作為該企業買主的企業的計劃工作。 加爾佈雷思還認為,現代企業為了保持穩定,實現計劃原則,併在穩定的前提下有計劃地發展,必須儘量依靠企業的內部積累,減少對銀行界的依賴,避免銀行界對企業的控制。
計劃原理的內容 [1]
計劃原理的內容,最直接運用的有四條。
①木桶原理,亦稱限定因素原理。含義是木桶能盛多少水,取決於桶壁上最短的那塊木板條。它指“行政人”越能清晰地瞭解達到行政目標起主要限製作用的因素,則越能有針對性地擬定各種行政計劃和行動方案,其實質是界定行政目標實現過程中的主要矛盾。正確運用“木桶”原理,既可以省時、省力,避免對問題的面面俱到,又可以防止把主要精力放在一些非關鍵因素上,影響主要問題的解決。
②承諾原理,指任何一項行政計劃都是對完成各項行政管理任務所做的承諾,任務越多,承諾越大,實現承諾的時間就越長,計劃的期限也就越長。行政計劃的期限與其所要完成的任務是成正比的。計劃的承諾,不能太多,否則,造成計劃的時間過長,承諾所實現的可能性就越小。
③靈活性原理,指行政計劃的靈活性越大,因未來意外事件引起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小,兩者是反比例關係。靈活性原理是行政計劃工作中最主要的原理,它主要針對計劃的制定過程,使計劃本身具有適應性,要求計劃的制定“量力而行,留有餘地”。至於計劃的執行,則必須嚴格準確,要“儘力而為,不留餘地”。
④改變航道原理,指計劃實施過程中,在保持行政計劃總目標不變的前提下,實現目標的進程可因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使計劃的執行過程具有應變力。因此,在行政計劃實施過程中,必須進行定期檢查和調整。
計劃原理的障礙[1]
計劃原理的障礙,主要有支持障礙和經驗主義障礙。
①支持障礙,指有時一個行政計劃,由於種種原因,可能得不到上級行政領導者的支持和信任,或僅有口頭表示而無實際授權,陷入無法執行的困境。
②經驗主義障礙,指人們一味拘泥於過去,把經驗“神聖化”,以“不變”應“萬變”,則計劃就會過時。因此,制定行政計劃,務必打破經驗的束縛,剋服固有惰性和思維定勢,以實事求是、銳意進取、積極主動的創新精神,力求行政計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