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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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原理是指为了贯彻行政决策意图,对未来行政管理活动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进行谋划所必须遵循的规划和原理。[1]
“计划原理”理论美国经济学家J.加尔布雷思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与结构分析方法对现代欧美工业社会和经济进行分析后提出的。他从技术知识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以及企业权力转移给技术结构阶层这一前提出发断言,技术结构阶层掌权后,现代企业不再以最大利润为首要目标,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获取一定利润后,以稳定和减少风险为首要目标。
所以,技术结构阶层掌权的企 业必须制定计划,并保证计划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控制价格,摆脱市场彼动的影响。加尔布雷思认为,由于各个企业的掌权者都是技术结构阶层,大家都在追求稳定而不是追求最大利润,都理解到价格崩溃和互相削价的危险,他们之间有可能一致行动,以保持价格的稳定,从而使工业价格一旦确定,就趋向于长时间固定不变。加尔布雷思由此得出市场调节作用让位于计划原则的论点。他认为,价格固定下来后,它们在长期内可以预测,一个公司的价格就成为另一个公司的成本;成本也可预测,这样稳定的价格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和尽量减少可能危及技术结构阶层收入和自治的价格崩溃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该企业和作为该企业买主的企业的计划工作。 加尔布雷思还认为,现代企业为了保持稳定,实现计划原则,并在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发展,必须尽量依靠企业的内部积累,减少对银行界的依赖,避免银行界对企业的控制。
计划原理的内容 [1]
计划原理的内容,最直接运用的有四条。
①木桶原理,亦称限定因素原理。含义是木桶能盛多少水,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木板条。它指“行政人”越能清晰地了解达到行政目标起主要限制作用的因素,则越能有针对性地拟定各种行政计划和行动方案,其实质是界定行政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正确运用“木桶”原理,既可以省时、省力,避免对问题的面面俱到,又可以防止把主要精力放在一些非关键因素上,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②承诺原理,指任何一项行政计划都是对完成各项行政管理任务所做的承诺,任务越多,承诺越大,实现承诺的时间就越长,计划的期限也就越长。行政计划的期限与其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成正比的。计划的承诺,不能太多,否则,造成计划的时间过长,承诺所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
③灵活性原理,指行政计划的灵活性越大,因未来意外事件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两者是反比例关系。灵活性原理是行政计划工作中最主要的原理,它主要针对计划的制定过程,使计划本身具有适应性,要求计划的制定“量力而行,留有余地”。至于计划的执行,则必须严格准确,要“尽力而为,不留余地”。
④改变航道原理,指计划实施过程中,在保持行政计划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实现目标的进程可因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使计划的执行过程具有应变力。因此,在行政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调整。
计划原理的障碍[1]
计划原理的障碍,主要有支持障碍和经验主义障碍。
①支持障碍,指有时一个行政计划,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得不到上级行政领导者的支持和信任,或仅有口头表示而无实际授权,陷入无法执行的困境。
②经验主义障碍,指人们一味拘泥于过去,把经验“神圣化”,以“不变”应“万变”,则计划就会过时。因此,制定行政计划,务必打破经验的束缚,克服固有惰性和思维定势,以实事求是、锐意进取、积极主动的创新精神,力求行政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