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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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解困房[1]
解困房是各級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專門為解決特別困難戶、困難戶、擁擠戶住房問題而修的住房。
1990年9月11日,建設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佈《解決城鎮居住特別困難戶住房問題的若幹意見》,對解決城鎮居住特困戶問題作了原則性、方向性規定。
該意見認為,人均居住面積2平方米(國際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的住房特別困難戶為居住特困戶。各地要針對居住特困戶現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測算,制定切實可行的“解困”方案。[2]
解困房的來源[2]
“解困房”的主要來源有:
(1)由各地採取多種渠道自籌解決。居住特困戶的建房資金,包括地方財政補助(貸款),按行業、系統統籌、單位自籌、個人集資等多種籌資辦法。
(2)採取多種途徑、形式解決房源:
1)地方財政自籌“解困”專項資金,可下達指令性建房計劃,主要用於解決行政機關、無力建房的單位,政策性虧損企業職工,中小學教師和無業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居住特困戶。
2)各地應在每年竣工的商品住宅中划出5%~10%的住宅,交給解困機構統一安排,以優惠價出售給居住特困戶個人或居住特困戶較多的單位。
3)有建房能力的單位安排“解困”建房計劃。
4)鼓勵和支持有組織的個人建房,或參加住房合作社建房。
5)挖掘現有住房潛力。人均居住水平較高、特困戶不多的單位,可通過住房制度改革、調整住房的辦法,來增加一部分“解困”房源。
6)清理長期“空閑”的公有住房,由政府解困機構統籌安排,分配給居住特困戶。
7)優先安排居住特困戶集中的舊居住區的改造計劃,改善居住特困戶的居住條件。
(3)有計劃地興建一批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用地省、造價低、併在居住水平提高時易於改造的中、小套型住宅,出售、出租給居住特困戶。
“解困”政策有:
1)對特困戶實行優先出售商品房或優先租賃,特困戶個人建房優先審批,優先提供住宅基地。
3)解困住宅堅持先賣後租的原則,出售住房,對中低收入者在售價上給予政策優惠。
4)對低收入者(標準由各地確定)的居住特困戶購、建、租住宅時,可給以下列優惠政策:
a.有條件的單位對個人購房或個人建房者可給予適當補助,但不得超過建房造價20%的款額。
b.對購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個人,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或提供適量低息貸款等辦法。
c.新建住宅售價可減免小區配套設施費,解決居住特困戶住房由個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街道審核,並報解困辦公室備案。解困用房必須專房專用,保證出售或出租給居住特困戶,不能挪作它用,其售房回收資金仍應用於住房解困。優惠價購買的解困住宅不能轉手倒賣,如因情況變化確需出賣的,可賣給原供房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用於另行安排解決居住特困戶。
經濟適用房,指國家或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普通住宅標準修建的、以修建成本價向中低收人家庭出售的住房。這類房屋價值首先體現在實用性方面,大都集中在城區邊緣,缺房或少房的人買這類房是最實惠的。安居房和解困房都是經濟適用房的一種,這類住房因剔除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低於普通商品房,故稱為經濟適用房。
安居房,指為實施國家“安居工程”而修建的住房,是黨和政府為了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由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白有資金建設而面向廣大中低收人家庭的非贏利性住房。
解困房,指在實施“安居工程”之前或未實施安居工程的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專門修建用於解決住房困難戶和擁擠戶而修建的住房。實施安居工程的城市已陸續將解困房與安居房統在一起。解困房分有償出售和有償出租兩種方式向居民供應。
微利房,指房地產開發商修建的利潤極低的一類商品房。這類房屋不帶有政府行為,只是開發商為促銷,對自己在城市遠郊修建的交通不便的商品房實行低價銷售。
房改房,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推進房改過程中,按各單位確定的分房原則(一般按照職3232齡、職務、職稱打分計算)已經分配或將要分配、執行國家規定的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出租的住房。這類房屋不是通過市場獲得,是一種準商品房。
上述幾種住房的主要差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側重點不同。開發商修建的微利商品房,出發點就是獲利。經濟適用房重在轉換住房機制,推動房改。國家安居工程修建的安居房主要是推動房改,加快經濟適用房建設。地方政府修建解困房的目的是解決城鎮居民住房難問題,改善居民的住房條件。房改房則重在起步,改變過去長期在住房問題上的隔利制、“大鍋飯”現狀,培養人們住房商品化的意識和觀念。
2.享受的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房改房的建設和銷售等不同程度地享有優惠政策,其價格構成各有特點。微利房在開發建設中是按照商品房的經營原則,基本不享受政策優惠,其價格是由開發商隨行就市確定。
3.銷售對象不同。安居房只售給中低收人家庭;解困房只售給經審查合格的住房困難戶、無房戶;房改房只售給單位在冊職工;微利房面向社會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