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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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查,作為行政管理內容,是行政決策的後續工作,是行政執行的組成部分。
行政督查作為決策的後續工作,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決策後,檢查所屬部門或下級機關的落實情況,對尚未執行或落實不到位、效率不高的,督促其全面、準確、迅速地執行,以推動決策目標的實現,並檢驗決策正確與否;
行政督查作為執行的組成部分,是指通過督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強部門和下級政府及公務員的執行力。
1.權威性。督查工作是法定的政府職能,是體現領導機關和領導者意圖,是對執行部門的有效約束,具有很強的權威性。督查的權威性既是客觀存在,也是進行有效工作的需要。
2.內生性。行政督查是政府內部運行的一項業務,與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行政監察不同。司法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是行政系統以外的司法系統、社會組織、公民和媒體對行政權的監督活動。行政監察雖然也是政府系統內部的監督活動,但它是立足於行政業務之外實施的職能,而行政督查則是政府本身的一項職能,是行政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這一屬性確定了督查的定位。
3.綜合性。督查工作覆蓋面大,內容廣泛,涉及的單位和部門多,有時一項重大決策涉及到一個地區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社會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涉及到所有地區和所有部門。督查工作既有一套自己的工作程式、工作方法,又有其他工作的手段,如一項大的督查任務,需要與有關職能部門聯合進行。
4.實效性。督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為了保證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得到貫徹落實,促進實際問題的解決。
5.時效性。對決策落實情況和領導批辦事項落實的督促檢查,有明確的時限要求。
6.目的性。督查是根據決策總目標的要求對執行的情況進行比較檢驗,發現問題,提出糾偏建議,確保總目標的最終實現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