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行政司法(Administrative Justice)
目錄 |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各人為一方的三方法律關係,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覆議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等。
⒈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它按照准司法程式來裁處糾紛,堅持程式司法化的原則;
⒉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覆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
⒊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它們是由於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行政機關、其他當事人侵害相對方合法權益而產生的,在權利和義務發生利害關係的爭議或糾紛;
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