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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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指船舶出賣人將船舶交給船舶買受人所有,而由買受人接受船舶並支付價款的行為。
賣方程式:
賣方報盤;研究買方還盤;對比各家出價;確認還盤;安排看船;談判;合同;收款;交接。
買方程式:
買方詢盤;還盤;等待對方確認;看船;研究評估;談判;合同;付款;接船。
經紀人程式:
發佈信息;與買方溝通;與賣方溝通;簽訂經紀人協議;看船服務;交船服務;收取中介費。
船舶交易中的船籍指的是船舶登記為哪個國家的國籍,那時就要掛那一國家旗,也就把這條船認為是該國的船舶。
船舶交易中船舶移籍也叫改變掛旗或者變更船舶登記。是指船舶由原登記的國籍,變更為其他國籍。相當於自然人變更其原有的國籍。
不過,方便旗船舶在船齡較大的時候,經營上的困難會比較多。主要原因是由於方便旗國家在登記時對船舶的限制較少,造成了很多老舊船、技術狀況差的船舶多選擇使用方便旗。在日益註重船舶安全和海洋防污染的今天,很多國家限制達到一定船齡的方便旗船舶在自己國家的港口作業,使船舶的經營困難。
對我國船舶來說,船舶移籍大都是從中國船籍變更為方便旗(象巴拿馬、賴比瑞亞等船舶開放登記國)。主要原因是這些方便旗國家,對船舶登記的限制較少,在經營方面也有非常低的營業稅等稅收優惠。
船舶交易時有些船舶移籍可能是由於船舶買賣後,船東變更造成的。
2013年9月2日,交通部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出台了“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促進航運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廳水字〔2013〕230號),其中第十五條,是這麼規定的:
規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收費。將船舶交易服務費與船舶交易價格脫鉤,改為按次定額收取服務費,並限定額度。對航運集團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之間船舶資產劃拔涉及所有權變更的船舶,以及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所有權變更的船舶,免於進場交易。
也就是說,原來國內船舶買賣交易的時候,需要開具船舶交易發票。而船舶交易發票的費用,都是和船舶交易金額掛鉤的,交易服務費用的收取大概在船舶交易金額的千分三到千分之五不等。
這次的新規定,要求將交易服務費與船舶交易價格脫鉤,改成按次定額收取費用了,並限定額度,這將大大減輕船舶交易雙方在船舶交易服務費方面的開支。
另外,如果是集團內部之間的船舶資產劃撥,以及企業兼併重組涉及所有權變更的,免於進場交易。
買賣船業務中,一般在驗船後並且買賣雙方簽定了買賣合同,幾個銀行工作日內,需要付一筆定金,以便買賣雙方可以放心開展買賣業務中的後續工作,一般定金的比例為10%,具體可根據雙方的商定,有多也有少的情況。
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有一個境外船東,收了兩家國內買家的定金,結果沒接到船的買家還得想盡辦法輓回損失。這個案例中並沒有使用共同賬戶。
如果是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之間船舶買賣,一般是選擇第三地比如新加坡的銀行開立共同帳戶,如何設立,銀行會提供詳細的要求。但通常的情況,是其中的一方已經是這個銀行的客戶,這種情況下,新加坡的銀行才能受理。並且開立共同帳戶也是有費用的,大概幾千美圓,由雙方共同承擔。
為了避免在銀行開共同帳戶煩瑣的手續,以及節省費用,另一個變通的辦法,可以在香港找個律師(最好是買賣雙方中一方的律師),由這個律師做第三方,定金打到這個律師的帳戶里。三方簽定一個ESCROWAGREEMENT(三方托管協議),這樣就簡便的多,費用也可以基本沒有。
一般來說,共同帳戶設在哪裡,那麼法律交接也一般定在哪裡。
如果是國內企業之間的船舶買賣,也可以委托銀行做為第三方托管,但手續比較麻煩,另外國內銀行大多對這個業務不是很熟悉,另外銀行這個業務的收益也不大,所以對此業務,國內銀行不是很積極。
國內船舶交易,目前國內有些船舶交易中心,能提供共同帳戶的服務;另外變通的辦法,雙方也可以找到一個共同信賴的公司,作為第三方托管,相對簡便些。
但國內的船舶買賣交易,大多還是將定金直接打到賣家指定的帳戶上,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定金的安全?
首先對賣家的信譽事先要做個瞭解,對船舶抵押情況也要做個瞭解。
其次,一定要簽定船舶買賣合同,並且清楚的包含定金的條款。曾經有沒簽定合同,就交定金的情況,將來有糾紛的話,處理起來就非常麻煩。
第三,定金交付後,務必讓賣家出個收據,買家也需要保留好付款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