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生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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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生產過程是指通過一定的運輸組織,使用一定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按照一定的運輸工藝並完成一系列作業,實現貨物或旅客空間位移的全過程。[1]
從貨物運輸來看,一個完整的航運生產過程包括以下環節:
在發貨港的生產活動——發貨港從貨主或其他運輸工具接受貨物;貨物在發貨港儲存、保管、準備裝船;貨物在發貨港裝船。
船舶航行過程——運輸船舶載貨從發貨港航行到收貨港。
在收貨港的生產活動——貨物在收貨港卸船;貨物在收貨港儲存、保管、準備交貨;將貨物交付貨主或轉交其他運輸工具繼續運輸。
在上述水路貨物運輸生產過程中,有些作業是由船舶和港口共同完成的,如貨物在發貨港裝船、在收貨港卸船;有些作業是由船舶單獨完成的,如航行過程;其餘作業均由港口完成。[2]
航運生產過程的構成[2]
貨物運輸生產過程的構成,按其各生產階段的不同作用可分為物質技術和組織準備過程、基本生產過程、輔助生產過程、生產服務過程。
物質技術和組織準備過程——指基本生產過程進行前的一系列物質技術和組織準備工作,包括貨源組織、運輸工具、港口泊位、航道水深、運輸組織和裝卸工藝的設計以及作業計劃的制訂等。
基本生產過程——指實現貨物位移的過程,包括貨物裝船、船舶載貨航行、卸船。
輔助生產過程——指基本生產過程必需的各種輔助生產活動。如辦理文件簽證,編解船隊,檢查檢驗,貨物儲存保管,裝卸貨前的準備工作,洗艙作業,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等。
生產服務過程——指為基本生產和輔助生產服務的各種生產活動。如燃潤料、物料、淡水、食品、備品等的供應。
航運生產過程的關係方[2]
由於航運生產過程具有多環節性以及國際航運的複雜性,船舶在進行運輸生產過程中的許多業務與其他關係方之間發生聯繫。航運生產過程中的主要關係方有:港口、船代、貨代、理貨、港監、貨主、海關、商檢、衛檢、保險公司等。
港口企業——港口企業是直接參与水運生產活動的主體,港口企業要為船舶提供最好的服務,應及時向船舶提供泊位,負責船舶裝卸貨物所需的機械、工人、工索具、照明和積載等工作,並隨時向船方報告裝卸進度,按時完成裝卸作業,以加速車船周轉和貨物送達速度。只有港航密切合作,協調配合,才能保證貨運質量、航運安全,有效地進行生產,提高港航的工作效率。
船舶代理企業——船舶代理企業為船舶辦理進出港口手續,聯繫安排船舶引航、靠離碼頭,聯繫安排貨物或集裝箱裝卸、進行船舶現場管理,洽辦船舶供應品、修理、檢驗、貨物理賠和海損事故處理,代辦租船及船舶買賣交接工作,結算港口費用等一系列業務。
貨運代理企業——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在合法的授權範圍內,接受貨主或承運人委托,代理貨主辦理有關貨物的報關、交接、倉儲、調撥、檢驗、包裝、裝箱、轉運、訂艙等業務;或代表承運人攬貨。
理貨企業——在裝卸貨物過程中,理貨企業受船方委托,負責貨物品質、包裝、數量的檢查和驗收工作。外輪理貨是一項具有公正性的工作,對貨物的數量和殘損能起到公證作用,並且協助海關對貨物進行監管。
港務監督——港務監督的主要任務是檢查各類證書是否有效,記錄是否完整,監督船舶是否嚴格遵守港規港章,維護港口的航行安全。
貨主——貨主是航運企業運輸生產活動所需貨源的提供者,是貨物托運人。航運企業應在“統籌兼顧、適當安排、保證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下,儘可能為貨主提供方便,滿足貨主的合理要求。
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所有進出境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必須通過設有海關的地方進境或出境,接受海關的監管。
海關是對進出我國國境的運輸工具、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和其他物品實施監督管理,驗收關稅,查禁走私的國家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它主要負責進出口貨物的驗收和徵稅工作;對船舶攜帶煙酒、物料和槍支等清查封關;對船員個人攜帶物品查驗、徵稅、放行。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從到港起至離港止都要受海關的監督管理。
商品檢驗局——根據《商檢法》的規定,商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有法定檢驗、公證鑒定和委托檢驗。法定檢驗是根據國家規定,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實行強制性檢驗。公證鑒定是按國際慣例,由商品檢驗局對進出口商品進行各項檢驗、鑒定工作,包括重量鑒定、貨載衡量、船艙檢驗(檢驗貨艙是否具有裝貨條件和要求)和監視裝載、載損鑒定、殘損鑒定、包裝鑒定等。委托檢驗是商品檢驗局接受委托人的申請對商品進行的化驗或檢驗。
衛生檢疫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動、植物和國際船員進行衛生檢疫。
保險公司——辦理船舶出現災害、貨物差損、人身傷亡、油污和戰爭等所受損失的保險業務。
對航運生產過程組織的基本要求[1]
(1)生產過程的連續性
(2)生產過程的協調性(比例性)
(3)生產過程的均衡性(節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