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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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生产过程是指通过一定的运输组织,使用一定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按照一定的运输工艺并完成一系列作业,实现货物或旅客空间位移的全过程。[1]
从货物运输来看,一个完整的航运生产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在发货港的生产活动——发货港从货主或其他运输工具接受货物;货物在发货港储存、保管、准备装船;货物在发货港装船。
船舶航行过程——运输船舶载货从发货港航行到收货港。
在收货港的生产活动——货物在收货港卸船;货物在收货港储存、保管、准备交货;将货物交付货主或转交其他运输工具继续运输。
在上述水路货物运输生产过程中,有些作业是由船舶和港口共同完成的,如货物在发货港装船、在收货港卸船;有些作业是由船舶单独完成的,如航行过程;其余作业均由港口完成。[2]
航运生产过程的构成[2]
货物运输生产过程的构成,按其各生产阶段的不同作用可分为物质技术和组织准备过程、基本生产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生产服务过程。
物质技术和组织准备过程——指基本生产过程进行前的一系列物质技术和组织准备工作,包括货源组织、运输工具、港口泊位、航道水深、运输组织和装卸工艺的设计以及作业计划的制订等。
基本生产过程——指实现货物位移的过程,包括货物装船、船舶载货航行、卸船。
辅助生产过程——指基本生产过程必需的各种辅助生产活动。如办理文件签证,编解船队,检查检验,货物储存保管,装卸货前的准备工作,洗舱作业,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等。
生产服务过程——指为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服务的各种生产活动。如燃润料、物料、淡水、食品、备品等的供应。
航运生产过程的关系方[2]
由于航运生产过程具有多环节性以及国际航运的复杂性,船舶在进行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许多业务与其他关系方之间发生联系。航运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关系方有:港口、船代、货代、理货、港监、货主、海关、商检、卫检、保险公司等。
港口企业——港口企业是直接参与水运生产活动的主体,港口企业要为船舶提供最好的服务,应及时向船舶提供泊位,负责船舶装卸货物所需的机械、工人、工索具、照明和积载等工作,并随时向船方报告装卸进度,按时完成装卸作业,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物送达速度。只有港航密切合作,协调配合,才能保证货运质量、航运安全,有效地进行生产,提高港航的工作效率。
船舶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为船舶办理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靠离码头,联系安排货物或集装箱装卸、进行船舶现场管理,洽办船舶供应品、修理、检验、货物理赔和海损事故处理,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交接工作,结算港口费用等一系列业务。
货运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代理货主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装箱、转运、订舱等业务;或代表承运人揽货。
理货企业——在装卸货物过程中,理货企业受船方委托,负责货物品质、包装、数量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外轮理货是一项具有公正性的工作,对货物的数量和残损能起到公证作用,并且协助海关对货物进行监管。
港务监督——港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各类证书是否有效,记录是否完整,监督船舶是否严格遵守港规港章,维护港口的航行安全。
货主——货主是航运企业运输生产活动所需货源的提供者,是货物托运人。航运企业应在“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下,尽可能为货主提供方便,满足货主的合理要求。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是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运输工具、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关税,查禁走私的国家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它主要负责进出口货物的验收和征税工作;对船舶携带烟酒、物料和枪支等清查封关;对船员个人携带物品查验、征税、放行。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从到港起至离港止都要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局——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商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有法定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实行强制性检验。公证鉴定是按国际惯例,由商品检验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验、鉴定工作,包括重量鉴定、货载衡量、船舱检验(检验货舱是否具有装货条件和要求)和监视装载、载损鉴定、残损鉴定、包装鉴定等。委托检验是商品检验局接受委托人的申请对商品进行的化验或检验。
卫生检疫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动、植物和国际船员进行卫生检疫。
保险公司——办理船舶出现灾害、货物差损、人身伤亡、油污和战争等所受损失的保险业务。
对航运生产过程组织的基本要求[1]
(1)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2)生产过程的协调性(比例性)
(3)生产过程的均衡性(节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