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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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優先,是一項誹謗案的訴訟原則,即這類案件應該首先尊重受害人的意願———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者不能告訴,檢察院才應該提起公訴。
2009年10月28日,媒體人士發表看法認為,閆德利被誹謗案“個人危害性”雖大,但“社會危害性”並不算大,應當自訴優先。閆德利事件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河北省容城縣檢察院已依法介入事件調查。所謂的“艾滋病女”閆德利已向警方報案,並被檢測證明未患艾滋病。隨後,炮製此事件的楊某因涉嫌誹謗罪被容城警方刑事拘留。根據刑法規定,誹謗罪通常是經由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而非公訴案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此案)造成的社會影響是比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對於誹謗罪“情節嚴重”的界定。公權力介入該案,不管是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式上都是沒有問題的。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誹謗罪。閆德利前男友楊某行為情節的嚴重性顯而易見,因此警方在接到受害人報案後立案偵查是理所當然的。但查清事實後,是把楊某涉嫌犯罪的證據移交給檢察機關並提起公訴,還是移交給受害人閆德利並由她自己提起刑事自訴,卻是需要斟酌的。
怎樣才是“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一般的理解,它是指引起受害人死亡或者對社會的正常秩序產生了實際的影響。受害人死亡,自訴的主體已不存在,且極其嚴重的後果也是對社會秩序的嚴重危害,當然應該公訴;而對社會秩序的實際影響應該是指有形的行動或影響,比如引起了當事方或公眾的集體上訪甚至游行抗議,或者誹謗某人引起了社會上廣泛的公憤,或者誹謗外國人影響了國際關係等。
本案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雖然對閆德利本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傷害,在輿論上也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但對社會秩序並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危害。換句話說,“個人危害性”雖大,但“社會危害性”並不算大。至於那279個所謂“性接觸者”的電話號碼,也要看對某一具體人的實際傷害的程度。專家所強調的“情節嚴重”,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是判斷公訴還是自訴的依據。
誹謗案的訴訟原則是“自訴優先”,即這類案件應該首先尊重受害人的意願———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者不能告訴,檢察院才應該提起公訴。
主張閆德利自訴,還有另一層的原因,那就是公權介入誹謗案可能會帶來負面效應。“彭水詩案”、“稷山文案”、“高唐網案”等等,近年來屢屢發生的所謂“誹謗案”警示人們,在誹謗問題上必須對公權力保持高度的警惕。從審判及判決的角度看,公訴或者自訴並不會影響對閆德利的權利救濟和對楊某的違法懲罰,因為法官審判主要是看被告人的行為及其危害,而不是看起訴者是誰。綜合權衡各方面的因素,認為此案以自訴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