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購式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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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購式兼併指以取得某一特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權為目的,運用現金、股票、債券等作為對價,通過交易所連續購進或向該公司所有股東公開發出要約邀請或標書,購買該公司發行在外的全部和部分股份的行為。
股份收購也是購買,也是一種交易行為,但與資產/股權購買又有很大不同,主要在於:
(1)股份收購的買方是特定的,而賣方則是不特定的。換句話說是“ 一對多”。資產/股權購買的買方、賣方基本上都是特定的,是“一對一”。
(2)在“一對多”的情況下,買方可通過證券交易所連續購買或買方預先發出要約邀請,由賣方再要約,最後由買方根據要約邀請條件予以承諾,或是買方預先發出標書,由眾多的賣方投標,最後由買方根據標書規定的條件予以確認。這幾種形式可分別稱為:集中交易競價收購、要約收購和“標購”。一般資產/股權購買是通過一對一談判,形成書面契約進行的。
(3)股份收購的標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交易競價收購、要約收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標購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資產/股權購買的標的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是企業的實物資產,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股權,對交易場所沒有特定要求。
(4)股份收購需要嚴格遵守股份有限公司和證券市場的有關管理規範,尤其是有關信息披露和收購程式的規範,而資產/股權購買行為一般只需買賣雙方談妥條件即可。
理解股份收購式兼併,要掌握的要點是:
(1)非以取得某一特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權為目的的股份收購行為不是兼併。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已持有35% 的股份,另有股東要約收購30%的股份,目的在於與最大股東一起分享股份有限公司的成果,並無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圖。當然,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
(2) 在證券市場連續購買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競價收購,購買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比例往往很小,但是,達到一定的比例(如10%)也有可能成為最大股東控制公司。在我國已有多起實例。有人反對將此情況視為收購,筆者以為道理是不充分的。
(3)股份收購式兼併除了適用公司法、兼併法之外,還要大量適用有關證券法的規定。肌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證券市場的監管,對其股份的收購必須考慮平衡投資者的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4)股份收購式兼併的目標公司可以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收購適用競價收購和要約收購,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或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標購。
股份收購式兼併,一般是通過要約的、非要約的方式收購股份實行的。股份控制是股份收購式兼併的最顯著的特征。資產/股權購買式兼併,有時也會出現股份控制的問題,但不象股份收購式兼併那樣始終是圍繞著股份的控制權爭奪而展開。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公開發行,且可以自由流通,兼併者通過股份的收購控制比起資產/股權的購買方式來要便捷得多。然而,正如前文所提及的,股份收購的過程則需要嚴格遵守證券管理規則及其確立的一系列程式。就是點來說,比起資產/股權的協議購買方式來要複雜得多。在收購進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兼併所涉各方還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責任。如提出兼併方案,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改組董事會等。
兼併方案是由收購方提出的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重組的一攬子計劃,它是公開收購要約及標購書的重要內容,也是兼併協議的轉化形式。股份收購不同於資產購買式兼併,資產購買式兼併的重組方案可以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而股份收購式兼併一般要求收購方提出比較全面可行的計劃,政府要進行審查、公告,由大眾評判。股份投資者對是否保留所持股份有選擇權。在現行制度中,對股份控制者擬定兼併方案的要求不明確,這勢必造成兼併盲目性的產生,導致兼併失敗的可能性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