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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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群體騷亂[1]
群體騷亂是指在某一特定場合或局部範圍發生的擾亂和衝擊社會正常秩序的群體行為,是公眾在非正常狀態或危機狀態下的一種行為方式。
群體騷亂的特點[1]
1、突發性
這是指騷亂一般沒有事先準備和醞釀的過程,是無組織、無計劃的突發行動,難以預見。往往是一群人由於某種刺激的過敏反應,產生過激行為,導致群體騷亂。騷亂中可能有帶頭者,但不是確定的,往往有人振臂一呼,周圍人群起響應,便產生騷亂。
2、發泄性
騷亂往往又是公眾內心情感的一種盲目發泄,進入一種非理智的狂熱狀態。騷亂者往往以失常的方式表現自己的激情,無理可喻。比如,在重要的足球比賽中,球迷騷亂屢見不鮮。
3、交互感染性
這是指發生騷亂的人群成為一個臨時性群體,情感和言行相互感染和模仿。在群體的作用下,個體往往會作出他單獨情境下不敢乾的事。此時,騷亂者只感受到群體的力量,只受群體行為的支配,人云亦云,一哄而上,不能自己。
4、破壞性
這是指騷亂會引起圍觀、起哄、無理取鬧,擾亂社會秩序,甚至打、砸、搶,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或造成擁擠踩踏,群體鬥毆,造成無辜人員傷亡等惡性事件,給社會和公民造成極大傷害。
5、短暫性
這是指騷亂靠的是一時的激情和衝動,一般不會維持長久,即使沒有強制的外部力量,也會自行停止。但騷亂如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有可能演變為規模較大的、時間較長的社會風波,甚至擴大為政治動亂。所以,有關部門也要予以高度重視。
群體騷亂的構成[2]
一、核心群體
他們處於騷亂的核心地位,具有高於其他人群的影響力。這種群體可能在騷亂髮生以前就已形成,也可能是在騷亂過程中形成的,但一般有明顯的組織形態。他們雖然也受其他人群的影響,但主要的還是影響的施加者,他們對騷亂有主動的參與意識,有明確的動機和認識。
二、積極人群
他們是卷入騷亂較深的人群,是核心群體的外圍分子,他們對騷亂具有較嚴重的認同心態,不僅思想、態度上認同,行動上也積极參与。
三、同情人群
他們在行動上沒有直接參与騷亂,但內心是認同的,情緒上也有共鳴。
四、中立人群
這部分人行動上不參與,思想上不支持也不反對,但他們因好奇而有圍觀的行為。雖然他們中立,但容易被煽動或受當時情緒感染麗轉變態度。
群體騷亂的特征[2]
一是人數較多;
二是並無嚴格的組織結構和形式;
三是聯繫群體成員的不是靠組織規範,大多是在情緒傳遞和交互感染過程中引起的行為激發和失控。
群體騷亂的法律條文[3]
1.組織具有暴力、洗劫、縱火、毀壞財物、使用槍械、炸葯或是爆炸裝置行為性質的大規模群體騷亂,以及對政權代表實施具有武裝對抗性質的大規模群體騷亂的,應當判處為期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剝奪自由刑。
2.參與本條文第一條款規定的大規模群體騷亂的,應當判處為期三年以上八年以下剝奪自由刑。
3.鼓動積極對抗政權代表的合理要求,鼓動進行大規模群體騷亂,以及鼓動對公民採取暴力手段實施侵襲的,應當判處為期兩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為期兩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拘禁刑,或為期三年以下剝奪自由刑。
群體騷亂的預防和公關活動[1]
群體騷亂作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群體行為,其破壞性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各級政府部門和各類組織團體,要瞭解騷亂的心理和行為特征,掌握騷亂的發生、發展規律。在組織大型集會、開展大型活動時,要對可能發生的騷亂予以足夠的重視。在人群容易聚集的地方,要事先做好預防,有組織、有計劃地給予疏導;遇到緊急情況,要有應急措施,及時進行解釋,說服工作,來緩解群體的騷動或恐慌情緒;及時化解矛盾,取得公眾的理解、信賴和支持。防止和平息騷亂,不僅是政府和公安的責任,也是相關組織團體的責任。
具體來講,在公關工作中防範和制止騷亂,應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並健全組織與公眾的信息溝通渠道,廣泛傾聽公眾的意見和要求,並通過信息反饋,及時化解公眾的積怨,防患於未然。
(2)在組織開展大型活動,並有大規模群體聚集時,應搞好安全、保衛上作,有計劃地、有組織地進行人員疏導,防止擁擠踩踏的發生。
(3)當群體騷亂行為發生時,應迅速控制和制止少數人的過激行為,防止擴散,傳染,遏制事態進一步發展。
群體騷亂的社會心理學機制[4]
第一階段,人們由於自我歸類的動機,產生內群體偏差最終導致不和,這就使得各方有了產生衝突的可能;
第二階段,人們因為歸因偏差,錯誤地理解對方的行為,從而引發衝突;
第三階段,群體中的人們由於受“去個體化”的影響,更多地卷入到群體暴力之中,使得衝突全面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