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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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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網上藥店

  網上藥店(或稱虛擬藥店、電子藥店)是指企業依法建立的,能夠實現與個人消費者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葯商品交易的電子虛擬銷售市場,是醫葯電子商務的一個分支,屬B2C交易模式,其主要功能是網上藥品零售和線上藥學服務。消費者可以24小時全天候享受購藥的方便。[1]

網上藥店的發展歷史[1]

  網上藥店作為藥品流通新的發展方向,已成為藥品銷售的一種發展趨勢。“網上藥店”一詞最早起源於美國,哈佛商學院畢業生史密斯在1998年創建了全球首家網上藥店Drugstore,主營處方藥OTC(~處方藥)和美容產品,在得到全球知名風險投資基金KPCB的融資後,迅速規模化發展。此後又涌現出Soma和PlanetRx,網上藥店迅速成為互聯網浪潮中的明星。

  在國外,網上藥店已經被人們普遍接受。相關數據顯示,目前發達國家網上藥店的銷售額已經占藥店整體銷售額的近2O%。在歐洲大部分國家,9O以上的藥劑師協會下屬藥店都開展網上藥品預訂服務。瑞士每銷售5種藥品,就有1種是通過網上售出的。美國網上藥店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數量已經達到了1000多家,市場規模將近1700億美元,約占藥品零售市場3O的份額,其中最大的網上藥店CVS年銷售額更是超過150億美元。

我國網上藥店的行業基礎[2]

  1.網路人群優勢

  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發佈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互聯網普及率較2010年提升4個百分點。伴隨互聯網的普及和迅猛發展,消費者的購物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上網購物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併成為居民購物的重要途徑,2011年底網購市場規模超過7730億元。作為醫葯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產物,巨大的網路人群優勢為網上藥店的發展提供了豐厚的土壤和廣闊的發展空間。

  2.政策基礎

  2005年9月29El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公佈《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並自2005年12月1日開始實施。該規定指出,藥品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必須通過審核,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該證書是我國網上藥店的資質證書,也是進行網路藥品零售的唯一“身份證”。除此之外,由於藥品的特殊性,藥品電子商務的監管更加嚴格。規定指出,申請開辦網上藥店的企業必須是全國性的醫葯連鎖商,有多家實體連鎖藥店;具備專業的信息化設備,能讓消費者在網上方便自主地下單;具備完善的倉儲和物流體系;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的網站,需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或《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等信息,其中向個人消費者提供藥品交易時只能銷售非處方藥。明確的法規約束為網上藥店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對網上購藥的信任度。

  3.行業特色

  與傳統的藥品零售場所相比,網上藥店有自身的行業特色。網路空間的無限性使得網上藥店藥品數量不再局限於實體店面空間,消費者可供選擇的藥品數量大大增多;網路空間的虛擬性,使得購藥人群的隱私性增強,店員與消費者之問的交流趨於零距離;網上藥店直接面對消費者的特點,也使所銷售藥品價格比普通藥店藥品價格低30%以上,流通渠道的縮短,直接引起流通成本的降低,最終受益的是消費者。

  4.競爭優勢

  中國網上藥店理事會曾發佈報告,截至2011年12月,國內網上藥店數量達53家,數量比2010年同期多50%。2011年,已有6家銷售接近5000萬元的網上藥店。而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資料庫查詢得知,截至2012年8月20日,審核通過《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企業共有117家,其中,從事個人零售業務的,即網上藥店共67家。廣東16家,北京7家,上海、山東和江蘇分別有5家,雲南4家,浙江和重慶各有3家,江西、安徽、四川、河北、山西和湖南分別有2家,天津、遼寧、湖北、甘肅、貴州、福建和黑龍江各1家。網上藥店的覆蓋區域越來越大,競爭優勢也更加明顯。

我國網上藥店存在的不足[2]

  1.監管易出紕漏,部門協作不強

  藥品是特殊商品,涉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藥品通過網路進行零售,直接面對終端消費者,這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網上藥店的發展是以醫葯電子商務為基礎的,因此醫葯電子商務的監管和安全狀況,決定了網上藥店的誠信。目前近萬家非法網上藥店充斥網路,與寥寥67家合法網上藥店形成了極其鮮明的對比,反映出我國網上藥店的監管現狀。網上藥店的虛擬化、跨地域化是監管難點,如何對網上藥店的監管進行責任劃分,明確責任主體是當務之急。對於網上藥品銷售,藥監部門負責審批,信息產業部門負責電子交易指導,工商部門負責網路登記註冊,公安部門負責網路安全和查處違法行為,各部門雖然劃分了職責,但協調合作性不強,“群龍治水”的現象很容易造成“群龍無首”,最終導致不少違法網上藥店逃脫監管,危害消費者的健康安全。

  2.法律法規不健全

  網上藥店作為一種新型的藥品零售形式,2010年以來發展迅猛,相比之下藥監部門的管理卻未能跟上。目前,涉及網上藥店的法律法規只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和幾個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建設處於滯後狀態,跟不上網上藥店的發展態勢。網上藥店的藥品銷售,涉及前期審批、網路安全、流通渠道、物流保障、售後服務等多個階段,因此必須結合網上藥店的具體銷售流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文件,以保障網上藥店的合法性。

  3.物流體系不完善

  據統計,2009年,國內藥品零售市場規模約1500億元,其中網路銷售僅有7000萬元左右,占零售市場銷售額的0.046%。異軍突起的網上藥店一直處於“叫好不叫座”的狀態,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藥品物流體系的落後。藥監部門規定,網上藥店進行藥品銷售,必須有專門的藥品配送人員進行專業配送。大多數網上藥店採取的是實體門店就近配送的配送方式,訂單距離那個分店近,就指定哪個分店配送,每個門店都配備1—2名專職的送貨人員。這相當於一店兩用,既當售藥網點,又作網店的物流轉運點。但這種物流配送模式存在很多弊端,離銷售網點近的顧客可以在24小時內拿到藥品,距離稍遠的顧客則可能遭遇配送滯後的問題,而這一弊端正好與藥品配送的及時性相違背。網上藥店沒有自己專門的物流體系,自建物流體系又需要巨大的成本投入,因此與第三方物流進行合作,是目前網上藥店完善物流配送的唯一選擇。

  4.與醫療保障體系不對接

  隨著新醫改政策的實施,我國的“醫保卡”“新農合”等醫療保障體系不斷完善,但目前網上購藥還不能享有相應的醫療保障服務。網上藥店與醫療保障的不對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醫葯商品網購人群數量的大幅度增加。目前,習慣從網上購買醫葯商品的人群主要有三大類:對是否能採用醫保購藥持無所謂態度的人群;有日常保健品消費習慣的人群;註重個人購藥隱私的人群。除此之外,考慮醫療保障的優惠政策,網上藥店的藥品價格優勢也不再那麼明顯。因此,要使更多的潛在人群接受網上購藥模式,還需要相關的醫療保障體系更加電子化、快捷化。

我國網上藥店的發展保障[2]

  1.加大宣傳力度

  我國網路人群已超過5億,其中部分人群會通過淘寶網等網路平臺進行藥品網購,而在淘寶店鋪中,很多網店並不具備藥品網路銷售的合法資格。實際上,95%以上的消費者並不知道網上藥店,對具有合法資質的網上藥店的瞭解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網上藥店的發展,離不開系統化、規模化的宣傳。首先,要讓消費者瞭解網上藥店的銷售形式,形成一定的認知度;其次,藥監部門要結合宣傳媒介,適時公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網上藥店名單,讓消費者心中有數。長此以往,消費者一旦形成穩定的消費習慣,體會到網上購藥的方便快捷,網上藥店必定能占據更多的藥品零售空間。

  2.提升藥學服務

  藥學服務是零售藥店的重要職能之一,網上藥店利用網路平臺,能夠實現消費者與線上藥師的零距離隱私性交流。網上藥店要重視線上藥師平臺的構建,進一步提高藥師的服務水平,開展藥學信息和咨詢服務,培養更多的忠誠顧客。

  3.加強網上藥店與醫療保障的鏈接

  發展網上購藥的最大瓶頸,是缺乏與醫療保障體系的有效對接。網上購藥的報銷機制和程式的不斷完善,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龐大工程,需要衛生部門、信息部門、藥監部門和社會保障部門等多部門的有效合作。只有實現醫療保障信息的電子化,才能實現網上藥店和醫保體系的有效對接。

  4.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網上售藥誠信體系

  目前網上藥店的發展環境不成熟,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沒有規則就談不上發展,網上藥店要提高消費者的認知度和完善信用體系,必須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違法網上藥店的監管和懲處。網上藥店覆蓋面廣,除了已有規定之外,需要完善的相關法規還包括網上藥店經營非處方藥品種規定、網上藥店網路安全保障、線上藥師資格認定、網上藥店配送實施規定、網上藥店第三方物流合作章程等。在嚴把審批關的基礎上,只有註重監管,強化誠信體系建設,才能促進網上藥店的長效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祝歡超,馮國忠.我國網上藥店發展現狀及成因分析(A).現代商貿工業.2013,4
  2. 2.0 2.1 2.2 張睿智.我國網上藥店發展趨勢(A).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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