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處分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製裁措施。
1、只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
2、以上下級隸屬關係為前提;
3、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二條規定了統計行政處分的適用對象: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一是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三是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四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此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領導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包括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以及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2、領導人員對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行為,包括對拒絕、抵制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行為,以及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行為;
3、領導人員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包括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4、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包括以強令、授意等方式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為,以及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5、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或者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6、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7、統計調查對象虛擬、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其他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8、統計調查對象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
9、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
10、統計調查對象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
11、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行為;
12、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公佈統計資料的行為;
13、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14、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和商業秘密,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行為;
15、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
統計行政處分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提起處分、調查取證、本人申辯、決定處分、批准或備案、通知與歸檔、執行處分等。
一、針對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發生的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和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還規定,對打擊報複行為的責任人,應當從重處分。
二、針對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三、針對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處分規定第五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針對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行為,以及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處分規定第六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五、針對統計調查對象在接受調查時發生的虛報、瞞報統計資料,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以及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行為,情節較重的,處分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針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公佈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處分規定第八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七、針對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的行為,以及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處分規定第九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八、針對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第十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