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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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合同擔保[1]
經濟合同擔保是指簽訂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切實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共同協商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措施。
經濟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2]
(1)經濟合同擔保以保障被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所謂保障經濟合同債權的實現,即保障合同債務的履行。經濟合同擔保是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以合同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採取的法律保障方法。
(2)經濟合同擔保是保證法律行為。無論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還是依據法律規定,經濟合同擔保均為一種保證性的法律行為。
(3)經濟合同擔保所產生的擔保合同法律關係和其他擔保法律關係,從屬於被擔保合同。即擔保法律關係以被擔保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因此,擔保法律關係隨著被擔保合同的轉移而轉移,並隨著被擔保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經濟合同擔保的形式[3]
擔保是法律、法令規定的或者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擔保,是監督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
經濟合同的擔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違約金、保證、抵押權、留置權等五種。
1.定金
定金是締約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簽訂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現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簽訂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擔心對方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證明合同已經成立。凡設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如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就喪失了定金的所有權,無權要求返還;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根據對等的原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違約金
違約金是締結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違約一方均應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所造成對方的損失大於違約金數額時,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所不足彌補的損失。這種違約金是對違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懲罰,故又稱罰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法律事實發生,違約者就應當給付對方約定的違約金,受損害的一方亦有舉證的義務,這樣可以加強債務人的責任感,從而發揮了合同的擔保作用。
3.保證
債權人與保證人達成協議,簽訂保證合同,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債務人無力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債權人與保證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兩人以上的,他們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依約定可以保證全部債務,也可保證部分債務。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的,應推定保證人對全部債務負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責任範圍只能小於或等於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履行合同以後,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
4.抵押
抵押是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合同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比如,甲向乙借一筆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給乙。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時候,債權人在法律、法令許可的範圍內,可以從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這就是抵押權。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權
留置權是權利人占有義務人的財物,義務人不履行因該項財物產生的合同義務,權利人有留置該項財物的權利。享有留置權的人叫留置權人。比如,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規定,保管、承運或者接受對方來料加工的財物,在對方不按期或不如數給付保管費、運輸費或加工費的時候,有權留置他的財物。在法律規定的留置期限內義務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經濟合同擔保的效力[4]
經濟合同當事人約定擔保被擔保人的同意或願意提供擔保後,擔保即成立。但是.擔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是要求提供擔保方所最為關心的事,擔保效力有無對經濟合同當事人士產生重大影響,它是當事人能否實現預期願望的關鍵,所以,擔保的效力問題是經濟合同擔保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實踐中,經濟合同擔保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經濟合同無效,擔保隨之無效。經濟合同為主合同,它自身無效,往往會涉及到從合同的效力,引起從合同失去存在依據,其效力隨其喪失。
2、經濟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例如,某銀行貸款給某副食品商店,由某綜合商業公司作保證人。這家副食品公司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某銀行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綜合商業公司履行擔保責任,替副食品商店歸還貸款本息。綜合商業公司認為,借款合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台同,如今副食品商店已經破產.主合同已經消滅,從合同自然也不復存在。這種認為是錯誤的。根據我國《破產法》第13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破產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借貸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也不存在不適用破產程式,擔保之從合同在主合同消失後仍繼續有效,直至連帶承擔完畢主合同的義務。某綜合商業公司應向某銀行承擔連帶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3、經濟合同有效,擔保無效。擔保作為經濟合同的從合同或某一條款,由於違反法律的規定,自身無效。擔保無效一般不影響經濟合同的效力,經濟合同繼續有效。特殊情況下,擔保無效也會導致經濟合同無效,從合同的效力,影響主合同的效力。這種情況一般在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擔保有效作經濟合同有效的條款情況下發生,這是由擔保的附條件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4日法(研)復字第39號批覆對此作出解釋,如果當事人雙方以提供擔保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擔保條款或擔保合同無效時,其他條款或被擔保的合同應確認為無效。
4、經濟合同部分有效,擔保合同有無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如果經濟合同無效的部分,未涉及到擔保問題,擔保有效;經濟合同無效的部分,涉及到擔保的範圍、期限等主要性問題,擔保無效;經濟合同無效部分涉及到擔保部分內容,擔保依涉及情況不同,效力往往有異。
5、經濟合同發生變更、轉讓等,擔保效力的確定,應根據經濟合同變更、轉讓是否涉及擔保主要內容問題,具體確定。確認方法同經濟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