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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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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经济合同担保[1]

  经济合同担保是指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共同协商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经济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2]

  (1)经济合同担保以保障被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所谓保障经济合同债权的实现,即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经济合同担保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方法。

  (2)经济合同担保是保证法律行为。无论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还是依据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担保均为一种保证性的法律行为。

  (3)经济合同担保所产生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他担保法律关系,从属于被担保合同。即担保法律关系以被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因此,担保法律关系随着被担保合同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被担保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经济合同担保的形式[3]

  担保是法律、法令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担保,是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违约金保证抵押权留置权等五种。

  1.定金

  定金是缔约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担心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凡设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丧失了定金的所有权,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根据对等的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违约金

  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违约一方均应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所造成对方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所不足弥补的损失。这种违约金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故又称罚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事实发生,违约者就应当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害的一方亦有举证的义务,这样可以加强债务人的责任感,从而发挥了合同的担保作用。

  3.保证

  债权人保证人达成协议,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债权人与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定可以保证全部债务,也可保证部分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应推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4.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比如,甲向乙借一笔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给乙。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在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就是抵押权。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权

  留置权是权利人占有义务人的财物,义务人不履行因该项财物产生的合同义务,权利人有留置该项财物的权利。享有留置权的人叫留置权人。比如,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规定,保管、承运或者接受对方来料加工的财物,在对方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运输费或加工费的时候,有权留置他的财物。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义务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经济合同担保的效力[4]

  经济合同当事人约定担保被担保人的同意或愿意提供担保后,担保即成立。但是.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要求提供担保方所最为关心的事,担保效力有无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士产生重大影响,它是当事人能否实现预期愿望的关键,所以,担保的效力问题是经济合同担保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践中,经济合同担保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经济合同无效,担保随之无效。经济合同为主合同,它自身无效,往往会涉及到从合同的效力,引起从合同失去存在依据,其效力随其丧失。

  2、经济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例如,某银行贷款给某副食品商店,由某综合商业公司作保证人。这家副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某银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综合商业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替副食品商店归还贷款本息。综合商业公司认为,借款合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台同,如今副食品商店已经破产.主合同已经消灭,从合同自然也不复存在。这种认为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存在不适用破产程序,担保之从合同在主合同消失后仍继续有效,直至连带承担完毕主合同的义务。某综合商业公司应向某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经济合同有效,担保无效。担保作为经济合同的从合同或某一条款,由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自身无效。担保无效一般不影响经济合同的效力,经济合同继续有效。特殊情况下,担保无效也会导致经济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效力,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这种情况一般在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担保有效作经济合同有效的条款情况下发生,这是由担保的附条件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4日法(研)复字第39号批复对此作出解释,如果当事人双方以提供担保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无效时,其他条款或被担保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4、经济合同部分有效,担保合同有无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如果经济合同无效的部分,未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有效;经济合同无效的部分,涉及到担保的范围、期限等主要性问题,担保无效;经济合同无效部分涉及到担保部分内容,担保依涉及情况不同,效力往往有异。

  5、经济合同发生变更、转让等,担保效力的确定,应根据经济合同变更、转让是否涉及担保主要内容问题,具体确定。确认方法同经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相近。

参考文献

  1. 苏德化,吴开林主编.实用法学新编.武汉出版社,2003.9.
  2.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05月第1版.
  3. 戴文龙编著.现代企业管理全书:管理导向篇(第三分册).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01.
  4. 杨正钜主编.经济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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