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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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約束(Vertical Restra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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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縱向約束[1]
縱向約束指在具有縱向關係的產業鏈中,一個企業利用所在市場的壟斷勢力或討價還價能力,通過各種縱向約束或控制的方式,以影響上游或下游的競爭狀態,達到阻止市場進入阻止或延伸壟斷勢力的目的。
(一)價格約束
價格約束是指在特定流通渠道內的上下游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對各方的採購、銷售價格進行限制,從而達到控制渠道關係、分配渠道內利潤的目的。常見的價格約束的形式有:轉售價格維持、特許費、歧視性價格折扣、進場費等。
(二) 非價格約束
在特定流通渠道內上下游企業為了控制渠道內交易,會採取諸如限制經營範圍、區域與經營對象等非價格約束的措施。常見的非價格約束的形式有:排他性經營區域、排他性購買(或叫排他性經營範圍)、排他性銷售、搭配銷售等。
對於製造商和零售商來說,這些不同的約束形式的採用往往有著不同的動機。我們可以從廣義上把其分為效率動機、反競爭動機和租金轉移動機。效率動機主要是指由於某些縱向外部性的存在,採取縱向約束的手段可能是增進效率的。比如,零售商之間或製造商之間的“搭便車”問題。反競爭動機是指為瞭解決零售商之間或者製造商之間的競爭問題。租金轉移動機是指為瞭解決雙重加價問題或者確定最優數量的經銷商問題。不同問題的出現伴隨著不同的縱向約束的解決辦法
縱向約束的福利效應分析[2]
(一)縱向約束的理想效應
縱向約束可能降低價格,或者因為它們提高了現有廠商的產出,或者因為它們鼓勵新廠商進入市場,允許廠商更有效地推銷其產品並導致可按照更低的價格出售更多的產品的縱向約束既有助於廠商又有助於消費者。
(二)縱向約束的模糊效應
縱向約束有時候具有模糊的福利效應。 通過給與獨立的銷售商獨占區域以交換不轉賣的協議,製造商可在需求彈性較低的地區索取較高的價格而在需求彈性高的地區索取較低的價格。不完全價格歧視具有模糊的福利效應,並且和純粹的壟斷定價相比可能提高或者降低福利。同樣,相關研究表明,允許製造商控制銷售商之間的橫向外部性的縱向約束也可能具有模糊的福利效應。
(三)縱向約束的負面效應
在某些情況下,縱向約束可用作反競爭的目的。
縱向約束可導致銷售商卡特爾化或者製造商卡特爾化。
縱向約束(或者一體化)可幫助製造商卡特爾永存下去。
縱向約束可用來提高進入產業的難度。
從經濟效率的標準來衡量,縱向約束的社會福利效應必鬚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這一結論對縱向約束立法有重要的意義。
西方國家縱向約束立法[2]
(一) 美國法
在美國反托拉斯法中,關於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成文法主要是《謝爾曼法》的第1條和第2條。依據謝爾曼法,如果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訂立的固定轉售價格協議會妨礙銷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其結果就是如同這些銷售商之間訂立了固定價格的卡特爾。
禁止縱向約束的成文法規還見於《克萊頓法》的第3條。它指出,在商業交易中,不管一種商品是否被授予專利。
美國司法部在1985年1月23日還發佈了一個《縱向約束指南》。
(二) 德國法
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明確地對縱向約束競爭協議做出了規定。但是,與該法中關於橫向協議的第1章不同,關於縱向限制競爭的第2章沒有總則性的規定,也沒有普遍禁止的原則。它除了在第14條中對縱向的價格約束以及其他交易條件的約束做出禁止性規定外,其他的排他性約束包括限制使用商品、獨家銷售、獨家購買以及搭售,都是通過第16條採取了濫用監督的法律措施。
《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5條規定了出版物的價格約束可以從第14條的禁止性規定中得到豁免。第17條和第18條對知識產權轉讓協議中的限制競爭性約束做出了規定。
(三) 歐共體法
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指出,如果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的買賣協議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並且以妨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上的競爭為目的,或者具有這樣的後果,這個協議就是違法的。
歐共體委員會於2000年5月24日還通過了一個《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這個指南雖然對歐共體法院和成員國法院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踐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它不僅解釋了歐共體委員會的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而且在許多方面發展了這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