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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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稅負,顧名思義,就是保持稅負不變。這裡的稅負,當指巨集觀稅負,現實中通常以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或類似指標來反映。
把穩定稅負作為稅制改革的原則或者目標,意味著本輪稅制改革,既不傾向於提高巨集觀稅負,也不傾向於降低巨集觀稅負。這與1994年稅制改革“提高兩個比重”(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的目標相比,已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說,這次稅改強調的是“穩定兩個比重”——穩定稅負、穩定中央與地方的財力格局。
提出穩定稅負旨在強調稅改將保持收入中性。當然,“穩定”應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固定不變。因為,實際的巨集觀稅負受稅制(法定稅負)、經濟狀況和徵管效率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產生波動是必然的。因此,穩定稅負應是巨集觀稅負在一定區間內的相對穩定。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要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研讀全會公告,對稅制改革表述為“改革稅制、穩定稅負”。可以說這一嶄新表述,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九個新表述”內容之一,向市場透露了信息明確的稅制改革方向。
一是“穩定稅負”向市場釋放了政府約束收稅行為,建立有限政府的財稅改革的價值取向。所謂的“穩定稅負”,從字面來理解,就是通過改革現行的稅收制度,讓國家的總體巨集觀稅負相對穩定。這一表述與前面“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表述思想一脈相承,體現出對於財政在國家治理工作中地位的重新認識,積極釋放了政府約束收稅行為、尊重人民權利的改革價值取向。因為熟悉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歷史的人都知道,國家治理史實際上是財政治理史,社會發展歷史也與財稅發展歷史密切相關;現代社會治理較為發達的西方國家,最核心的內容就是人民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其中人民對國家財政的掌握是人民發揮治理國家、約束公權力的重要載體,比如對收稅的制約、對國家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等。
現在,三中全會在對財政全面定位的基礎上提出“穩定稅負”,就是要通過改革,讓公眾在政府的稅收收入和財政預算方面更好地行使監督權;只有在公眾的監督下,“穩定稅負”才不是一句空話。如果沒有人民和制度的監督,政府想收多少稅就可以收多少,稅負穩定就無從談起。如何接受人民監督?從全會透露的信息來看,將通過把稅改上升到立法層面及加強預算公開透明等來實現,比如財稅體制改革中表述的“完善立法”、“預算透明”。
二是“穩定稅負”釋放了結構性減稅的價值取向,但全部內容不只是減稅,最重要的是公平稅負。“穩定稅負”,也就是說在一段時期巨集觀稅負相對穩定,言下之意是即使經濟總量增長,稅收收入也不會大幅度增長,這樣就包含了政府減稅的意向。但從深層次來看,並不只是減稅,還應包含公平稅負的改革取向。因為從目前我國稅收結構來說,儘管巨集觀稅負並不是全球最高,但是稅收負擔結構非常不合理,普通老百姓負擔了中國大部分的稅收,富人並未負擔與消費資源和收入相應的稅收。因為中國稅收收入70%以上來自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三大流轉稅以及進口環節的關稅等間接稅;這些稅收的最終負擔者就是消費商品貨物勞務的消費者,從商品消費的比率上來說,普通人消費的總量遠遠大於富人消費總量,所以普通消費者承擔了最大部分的間接稅。另外,最具調節貧富差距職能的個人所得稅,在中國也是六成以上由工薪階層繳納。
所以,為了促進社會公平,必須讓富人負擔與收入和資源消耗相對等的稅收,對富人加稅是“穩定稅負”的重要保障之一。另外,資源緊缺和環境污染較重的現實,也決定了政府必須優先推進與資源環境有關的稅收改革,這樣從另外一個側面也保障了“穩定稅負”之增稅改革一面。與之對應的是,有了增稅改革,只要堅持“穩定稅負”,面向老百姓的減稅改革就有了更多更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