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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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率調節[1]
稅率調節指通過對不同產業、不同產品、不同企業以及不同稅目、不同納稅人採用不同的稅率實施的調節。稅率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也是稅收調節的核心手段。稅率的高低,直接決定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體現稅收調節的深度。不同的稅率形式,實施調節的程度不同。採用比例稅率,調節具有“剛性”;採用累進稅率,調節具有“彈性”;採用定額稅率,調節具有“直接性”。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對不同的產業、部門、產品等採用不同的稅率,可以有效地調節產業、部門和產品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發展。但還要同時採用其他具體的稅收調節手段並與其他經濟杠桿協調配合,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稅率調節的依據[2]
稅率是納稅額與課稅對象數額之間的比例,是課稅的尺度,反映徵稅的深度。稅率是稅收制度的核心,主要解決征收多少稅的問題。稅率的確定直接影響著某一部門或產業的發展,從稅率的巨集觀調控來看,稅率調節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國家稅率總水平的確定,二是稅率形式的確定。
1.稅率水平的確定。
稅率的高低,稅負的輕重,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運行的效率,進而影響到稅收收入。如何確定一個國家的稅率水平,美國供應學派經濟學家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線”原理,界定最優稅率。其基本觀點是:在一定限度內,稅收收入將隨著稅率的提高而增加,因為稅源不會因稅收的增加而等比例地減少;當稅率提高超過一定限度時,繼續提高稅率,則稅收收入不但不能增加,反而會隨著稅率提高而下降。
“拉弗曲線”原理對20世紀80年代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稅收制度改革產生了巨大影響,成為推動大規模減稅政策的理論依據。
2.稅率形式的確定。
稅率形式的確定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兩種: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比例稅率更有利於經濟效益的提高,而累進稅率更有助於收入的公平分配。因此,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的選擇在本質上是效率和公平的選擇。
一般來說,商品稅比較適合比例稅率,而所得稅比較適合累進稅率。就稅率的總體佈局而言,應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的需要而選擇側重點。當前,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認為,為了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應當降低稅制的累進性。我國在處理效益和公平的問題上,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方針,對我國加強國民經濟巨集觀調控具有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