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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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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務師

  稅務師國家設立的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職業能力和水平。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稅務師的報名考試

報考條件及考試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考試採用電腦閉捲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電腦終端獲取試題、作答並提交答題結果。

  考試系統支持8種輸入法:微軟、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輸入法,王碼、極品、萬能等五筆輸入法。

報名程式

  參加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通過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官網上的“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或直接登錄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報名分為填寫報名信息、繳費和網上審核等三個環節。報名人員可以全科或分科報考。

  (一)填寫報名信息

  1.報名人員應當於2015年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北京時間),登錄報名系統,完成註冊後,點擊“我要報名”,按照報名提示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報名人員提交報名信息併在繳費前,可在報名系統中修改報名信息。

  (二)繳費

  1.每科次考試費¥98元。

  2.報名人員提交報名信息後,即可通過網上支付繳納考試費。繳費成功後,所報考科目及相關信息不能再更改。考試費不予退還。

  3.繳費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20日18:00(北京時間)。

  (三)網上審核

  1.報名採用網上審核方式。

  2.報名人員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信息,並按要求上傳個人照片、國家教育部認可的學歷證書等相關電子圖片,學歷證將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認證;持國外學歷證書的報名人員,應當錄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編號,未錄入畢業證書或學歷認證書編號的,屬不符合報名條件,報名資格不予通過。

  3.因誤填、錯填,導致網上審核不通過的,可在報名截止日前重新提交。凡逾期不重新提交的或填報虛假信息的,報名資格不予通過。

  4.報名資格未通過的報名人員,將不能下載、列印准考證和參加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責任自負。

考試科目

  (一)考試科目為五科,即:《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涉稅服務實務》。

  (二)考試大綱:《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發佈。

免試條件及申請

  (一)免試條件

  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報考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1.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2.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二)免試申請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須在報名系統的“免試申請”中上傳高級職稱證書電子圖片和單位人事部門聘任材料電子圖片。

證書登記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稅務師相關法律政策規定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涉稅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稅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社會提供稅務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

  稅務師英文為:Tax Advisor(簡稱TA)

  第五條 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

  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實施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確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稅務師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鑒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托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三)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四)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六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佈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在稅務師職業資格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恪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規定,取得的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稅務師資格考試設置《稅法(一)》、 《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成績滿分為140分。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第五條 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

  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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