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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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福利(positive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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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福利指福利本身不是單純為了經濟的目標,而是在滿足經濟利益的基礎上促進個人的人格發展。
20世紀90年代末,倫敦經濟學院院長安東尼·吉登斯在《第三條道路: 社會民主主義的復興》中明確提出,應當以“積極的”或“主動的”福利政策代替目前的傳統福利模式,使傳統福利國家現代化。他的主張很快得到了英國、德國等西歐主要國家的政策響應。
“第三條道路”理論強調,公正在保障人人享有平等權利的同時還應該成為促成個人發展的動力因素。這種動力因素不是絕對的社會公正,而是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一種“能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底層人民生活的功能性不平等”。與此同時,第三條道路針對新個人主義還提出了自己的責任觀,認為責任是健全社會的基石,它是個人的 ,也是屬於社會的。社會行政的目的不是要用社會或國家的行為代替個人的責任,而是要通過改善社會來促進公民個人自我完善的實現 。
因而,每個公民在獲得機會、權利共用平等時,也要積極承擔社會的風險和義務,這才是現代意義上的全面的社會公正。可見,福利國家改革的實質是進一步調整國家、個人之間的責權關係,意在保持福利國家制度對整個社會機體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修改其消極的一面,所要達到的目標是減輕政府的負擔、激發企業活力、培養增加個人社會責任感,鼓勵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從而培育一個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彼此協調負責、積極互動、充滿創新和活力的公民社會。而在國家、企業、個人這三者的關係中,培養和提升個人的社會責任感和生存技能是新政策中至關重要的部分。
積極福利思想的涵義[1]
“不承擔責任就沒有權利”是“積極福利理論”最鮮明的特征之一。這是針對傳統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制度的缺陷提出的,原來那種福利制度是國家包辦的,不附帶任何條件和要求,導致個人權利絕對化。這不僅在相當程度上造成了道德風險、官僚主義、容易形成既得利益群體等問題,個人把享有國家和集體帶來的好處看作是理所當然的,而承擔義務和責任則是額外的和多餘的。而“積極福利理論”認為,責任是整個社會的基石,它是個人的,也是屬於社會的。社會行動的目的不是要社會或國家的行為代替個人責任,而是通過改善社會來促進公民個人自我完善的實現。與此相對應,作為個人也要積極回報社會的關愛,為社會和他人承擔義務,真正實現基於現代意義的社會公正———“有予有取”,即機會、權利共用與風險、義務共擔。這一理論在強調從社會索取權利和為社會盡責的義務的同時,還認為團結互助的作用是通過提供幫助實現自助,樹立各盡所能、人盡其責的思想,並認為國家不能操辦一切。這一思想剋服了傳統福利國家模式在關註風險時忽視了公民自主性發揮的弊端,重點致力於個人對自己負責的精神和獨立意識的培養,有利於充分發揮各社會組織和機構的作用,調動各方的積極性,使個人在整個社會福利體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積極福利理論”認為每個公民在獲得機會權利共用平等時,也要積極承擔社會的風險和義務,這才是現代意義上的全面的社會公正。社會公正在保障人人享有平等權利的同時還應該成為促進個人發展的動力因素。“這種動力因素不是絕對的社會公正,而是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一種能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底層人民生活的功能性不平等”。正是基於這種認識,吉登斯倡導廣泛包容的平等政策,認為平等除了指公民資格和相應權利義務的平等外,還應包含“機會均等”這一重要內容。“積極福利理論”所提倡的社會公正還表現為福利制度的受益範圍的擴大。傳統福利國家運作最主要的是“劫富濟貧”,註重保障層利益。民眾對公共福利漠不關心,不參與公共事業,從而威脅了社會團結,破壞了社會凝聚力。所以為避免兩極分化,積極福利制度在為那些不能工作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所需和必要的技能培訓的同時,還應關註龐大的中產階級。因為生態惡化等新型社會風險影響著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所以減少環境污染等社會任務是一種跨階級的普遍性福利。所以積極福利應該給中產階級的中下層以抗拒風險的信心,並關心其中的上層對非物質方面生活質量提高的要求,積極引導其給社會整體以更多的關註,從而促進整個中產階級和社會整體共同進步。
在實踐層面上,吉登斯提出社會投資型國家的概念。與傳統的福利國家相比,社會投資型國家不僅關心經濟福利,而且關心“心理利益的培育”,原因是人的幸福是客觀條件和主觀感受的統一,吉登斯認為,“福利在本質上不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而是一個心理學的概念,它關乎人的幸福”。因為在物質需求的滿足達到一定水平之後,收入的提高並不會導致更大的幸福,因為根據馬斯洛的需求理論,美好生活的關鍵條件是自我實現。所以一個真正關心國民幸福的政府應該為國民的自我實現創造條件。為了創造自我實現的條件,社會投資型國家的基本原則是: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在人力資本上投資,而最好不要直接提供經濟資助。經濟問題與福利問題都可以歸結為“人”的問題,所以解決了“人”的問題,提高了人的生存能力,經濟問題和福利問題就都解決了。因此,在人力資本上投資才是治本之策。
福利制度的出現是工業化生產方式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制度文明。西方福利制度實施的半個世紀以來,確實取得了輝煌的成果,早期工業化引發的社會問題得到了極大地緩解,但是,隨著社會生產方式的結構性變革和全球化深入所帶來的成本比較,消極福利的特征開始顯現:
第一,毫無選擇的普惠性制度安排,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沉重。福利國家過分講究國家體面,帶來的是政府不記後果的慷慨買單,使福利支付遠遠超出了財政增長能力,普遍的財政壓力使西方國家陷入了嚴重的債務危機。如英國從20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福利開支成倍地增長,財政赤字因此延續長達32年,累積金額達1209億英鎊。
第二,無責任約束的安全保障,形成嚴重的福利依賴。國家福利構建了嚴密的公民保護體系,使國民享受到社會進步的成果,但是權利本身與責任是一種對等關係,權利的享受應以責任作為憑證,而福利國家在對國民支付關愛時很少有責任的約束,從而促使福利依賴心理普遍滋生“, 食利階層”和“ 游民群體”開始出現“, 獎懶罰勤”的效應導致勞動情緒普遍衰退。
第三,福利標準高漲引發成本危機,競爭力下降拖累國民生產。高福利帶動勞動力成本大幅上升,使福利國家產品失去價格優勢,無法在國際市場競爭,而經濟的低迷又削弱其本身作為福利資源的功能。第四,剛性標準不斷強化國民的福利預期,導致制度僵化,難以改革。福利標準一旦制定,如同開出可以長期兌現的支票,使人們以為理所當然,任何改變都成為不可理解。強化了的福利預期使制度缺乏彈性,後勁乏力的財政儲備無法繼續支撐相應的福利標準,改革制度又引發大規模的社會反抗,制度的結果破壞了制度建立的初衷,福利作為保護社會穩定的舉措反倒成為社會不穩定的緣由。
福利國家出現的種種消極狀況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遭到了以哈耶克、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新保守主義的強烈批判。新保守主義實質上繼承了早期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指責福利國家理論存在許多非理性缺陷,是對效率和自由的破壞,他們主張限制國家作用,充分發揮市場的功能,變制度型福利為剩餘型福利。70年代後上臺的西方國家新右派政府順應了這種思潮,大力推行私有化運動,減少國家干預,縮減福利項目,降低福利開支,強調個人責任。通過一系列的改革,對活躍市場、激發經濟動能、提高競爭能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另一些社會問題和矛盾,如貧富差距擴大、失業增加、社會安全感降低、人心不穩,甚至引發了大規模的工人罷工和游行。這又促使人們對福利制度建設作進一步的思考,保持原來的福利框架不行,完全實行市場機制也不行,至此“ [[第三條道路]]”被提出來了。“ 第三條道路”是指以吉登斯為代表的中左派的立場和主張,它試圖放棄傳統國家福利理論與新保守主義理論中各自極端的方面,保留其中適合現階段要求並富有成效的因素,綜合形成“ 積極福利”的觀念[2]。
與傳統的福利國家制度相比,積極的福利國家制度有一些新的特點[3]:
首先,註重人力投資。
傳統福利國家所提供的廣泛的社會保障是以人們苦追的終生的就業為前提的;而積極的福利制度則認為,在迅速發展的信息社會和技術社會中,普遍的終生的就業在某些時候可能成為例外,因此,接受高質量的終生教育或培訓是必要的。這可以為人們提供使之適應社會發展的生存技能。為了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和全球化時代對公民的職業技能的需求,福利國家把原來的消極被動的保障服務變為提供積極的技能服務。強調國家不應操辦一切,而應轉變就業機制,變被動的恩惠式福利為主動的進取式福利,變事後補救性福利為事前預防性福利,變生活福利為工作福利;強調福利國家不僅意味著“社會支出”,也意味著積極進行“培訓和教育性的社會投資”。具體來說,政府通過為公民個人提供良好的教育條件來提高其素質,使個人具備適應新經濟發展的知識技術能力。尤其是對於大批失業者,國家幫助的重點不再僅僅是通過發放救濟金來提供保護,而是對其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幫助其掌握新技術,提高就業能力。“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 提供高質量的終生教育和培訓,使公民具備為個人負責、為國家負責的本領,才能變消極福利為積極福利。這些做法改變了過去只是營造社會安全網的做法,併在實踐中初見成效。
其二,福利國家的福利制度正在由權利型向責任型轉變。
傳統的福利國家傾向於把權利作為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要求,這樣的福利政策不僅會無限度地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更重要的是,它滋長了公民對國家的無限度的依賴,侵蝕了人的社會責任感。而積極福利國家則認為無責任即無權利,責任和權利相統一。它反對那種傳統的傾向於把福利視為不附帶任何條件的種種權利要求的觀念,主張福利既是每個人的權利也是每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在福利不斷增加的同時,個人的責任和義務也應當不斷地延伸。而且每一個公民僅僅具有對社會負責的意識是不夠的,他還應該具備對社會及個人負責的手段和技能。比如,一個失業的人,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同時,應當履行主動尋找工作的義務並爭取獲得勝任新工作的技能。因此,主動的、負責任的個人是新福利政策的核心所在。
其三,福利制度由機制型向補償型轉變。
所謂機制型福利模式,其社會保障一般要由國家出面,通過社會行政向公民提供服務;而享受服務被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實施這種模式的重要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平。而補償型福利模式集中地解決遺留在機制之外的問題 ,社會福利將目標“有選擇地集中在一群殘留的、人數不斷減少的少數需求者身上”, 福利政策由原來的普遍型向選擇型轉變,乾脆減少或取消某些福利計劃開支,用這種方法,有限的資源會使用得更加有效。
其四,福利改革註重福利的多元化,具體表現為福利投入的多元化、福利責任承擔者的多元化和福利目標多元化。
福利投入的多元化是指福利和社會保障問題不能單憑擴大經濟投入來解決,需要尋求綜合途徑,進行全方位處理。福利責任承擔者的多元化是指改變福利責任完全由國家獨立承擔的局面,尤其強調增加個人責任,將部分福利機構轉為私營。如醫療保健體制,就要求逐步建立國家與市場相結合的體制。同時,將部分救助事業轉交地方機構,擴大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管理自主權。福利目標的多元化是指在確定福利目標時不只是註重再分配領域的收入再分配,而且更為關註影響初次分配的因素,如個人能力培養和工作機會創造等。
福利投入的多元化是指福利和社會保障問題不能單憑擴大經濟投入來解決,需要尋求綜合途徑,進行全方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