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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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Conc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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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租界[1]
租界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出租給另一國,在條約的租借期內,承租國將租借地用於條約規定的目的並行使管轄權;出租國保持對租借地的主權,並於租借期滿後收回租借地。近代歷史上,租借基本上是根據不平等條約產生的。例如,1878年土耳其根據英土協定將其塞普勒斯島租借給英國;19世紀末中國清政府在帝國主義列強的強迫和武力威脅下於1898年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將膠州灣租借給德國,旅順和大連租借給沙俄,廣州租借給法國,威海衛租借給英國等。隨著不平等條約被現代國際法認為不合法而被廢除,這一類租借基本上消失了。有些租借則是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產生的,符合現代國際法。例如,1941年英國把紐芬蘭、百慕大、牙買加等島嶼的小片土地租讓給美國,作為後者的海軍和空軍基地,為期99年,但是沒有涉及任何領土主權或管轄權的轉讓,這是國際法所允許的。
“租界”這一名詞在中文中出現的時間為1860年代。一般認為,租界要具備中外文件條約作為依據,有明確的地域四至,區域內的外國居留民行使獨立完善的行政、司法體系。中國的租界制度以最早建立的上海租界為藍本,並影響到其他租界。租界最主要的特點是內部自治管理,並不由租借國派遣總督,而是成立市政管理機構——工部局,擔任市政、稅務、警務、工務、交通、衛生、公用事業、教育、宣傳等職能,兼有西方城市議會和市政廳的雙重職能。
與被割讓的領土不同,租界在名義上其領土仍屬出租國,並且自身不具備治外法權的屬性。但歷史上租界使用國均是藉由本國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公民領事裁判權。租界的行政自治許可權制了租讓國在其區域內行使行政權,部分租界甚至還有立法許可權(《中國人權發展紀錄》,第一章第5節)。租界的領土主權所有國將租界視為外國領土,不敢輕易干涉租界內部事務,更別提軍隊、警察開駐,因此難以對租界內的行為進行司法活動,要從租界引渡犯罪的非租界使用國公民一般就會很困難。這個特點也往往令租界成為一些持不同政見者或戰爭時期平民的最佳避難場所。
與近代各國在北京設立的東交民巷使館界不同的地方在於,租界是許可外國人(不僅是外交人員)進行任意不違反國籍所屬國的活動。換言之就是租界內的活動可能有違反租借地所在國法律的行為。同等性質的還有“居留地”。
租借的存在嚴重侵犯了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的完整,是一種變相的殖民統治區。由於租界內的種種特權,這些特權也嚴重的侵犯了一個國家的司法的主權。
租界一般分佈在沿海、沿河等通商口岸或便於貿易活動的城市中,換言之就是外國資本主義能夠進行經濟活動的地點。由於租界的特點,外國人多願意在租界投資辦廠或從事貿易活動,此外也建立教堂進行傳教、開辦具有本國特點的學校、醫院、墳地等附屬設施。因而租界的經濟文化繁榮程度往往遠高於其周圍的地區,依照城市發展的方式,自然而然的成為該城市的商業中心,並以租界為中心向外慢慢擴張,為城市留下有別於傳統文化的,濃厚的外國特色。併成為拉動城市部分相關行業發展的契機。對於相當多曾經是通商口岸的城市而言,其城市的幾何中心一般都有租界的影子,可見租界對部分城市區位因素的影響。
租界在中國的建立[2]
鴉片戰爭以前,外國人在中國的貿易地一般僅限於如廣州或恰克圖這樣的邊境城市。鴉片戰爭後,這種限制被打破了,西方人實現了他們的夢想:“終止廣州在貿易上的壟斷,並且增闢了進口地點作為對外貿易的市場”。最初有五個通商口岸開闢出來。其後幾十年裡,中國韻廣大地區相繼接受外國人的合法到來和居留,到清朝垮臺之前,外國已經在六十多個中國城市派駐了領事。
租界是外國人居留地中最特別的一種,儘管中國的主權並未放棄,但租界與普通外國人居住區域的區別在於“當地行政管理權是否為外人侵奪”,“租界的特征就是當地已設立外國人的市政機構,並建立外人藉以進行行政管理的警察武裝”。1845年英國人在上海劃定租界。這是外國人在中國建立的第一個租界。《章程》劃定了英國人的居住地域,規定英人在此地域內實際享有永租權,華人不得在此租地租屋。19世紀五十年代在中國開放城市中只有上海的英、法、美三個租界,到六十年代,開闢租界的城市有七個,開闢的租界有11個。此後儘管中國政府防止外國人在中國進一步增闢租界而採取了種種措施,但到九十年代德國、日本、俄國、比利時等國又在中國繼續開闢了8個租界。到二十世紀初年,9個西方國家在中國10個通商口岸開闢專管租界共有24個。在這些租界里,西方的商人、士兵、政治家和傳教士、醫生等共同的形成了一個代表西方近代文明的西方社會。他們把西方的風俗帶到中國來,同時也把西方的法律帶到了中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