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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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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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即在一國家內,對於這個國家來說的外國人在當地犯罪,可以不接受這個國家的法律審判,而這個審判的權力,歸屬於外國派來的領事官(外交官)。這種特權在國際慣例上,僅交給外交官,一般人民不得享有;但若一個國家的司法明顯落後,各國都會向該國要求一般人也享有領事裁判權(中國清朝、日本在明治維新前都因此被要求領事裁判權)。
最初是在十字軍東侵(11~13世紀)以後,西方國家開始在東方國家推行這種制度。當時在東方國家定居的歐洲國家商人,在他們自己中間推選出領事,處理本國商人彼此間的爭議。隨著基督教國家同土耳其間“領事裁判權條約”(capitulations)的訂立,西方國家領事權力更加擴大,取得了對居住在土耳其的本國國民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在中世紀的歐洲國家,如荷蘭、英國、丹麥、瑞典、挪威等國,也存在過外國領事對其本國籍商人行使民事和刑事管轄權的實踐,但那是受屬人法主義的影響。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把領事裁判權制度強加於亞非國家(中國、日本、暹邏〔泰國〕、波斯、埃及等),使這些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嚴重損害。這種領事裁判權制度於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廢除。其後土耳其於1923年、暹邏於1927年、波斯於1928年、埃及於1937年,中國經兩次世界大戰,先後予以廢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與國家主權原則根本不相容的特權制度在全世界廢除。
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制度 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是中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條規定:“凡英國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稟,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斷……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這些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第21條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第24條規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似乎是採取會審制度。第25條規定,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中華民國時期,帝國主義在中國領土上逮捕關押中國人民的上海南京路老閘捕房
領事裁判權制度的內容概括說來,主要有:
①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義,均由被告所屬國的法院或領事法庭依所屬國法律審理。
②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③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根據有關國家間的協議和法律解決。一般適用被告主義,即由被告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④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和不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如前者為被告,由其所屬國領事法庭審理;如後者為被告,由中國法院管轄。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併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與領事裁判權有關的,是所謂會審公廨(見會審公堂)制度。前面提到不平等條約中規定有觀審和會審的辦法,實際上,由於帝國主義得寸進尺,原來是相互的觀審變成了只許外國領事到中國官署觀看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而不許中國官員到領事法庭觀看中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會審也大大超出了原來條約的規定。外國領事不但干預中外交涉的訴訟案件,而且還篡奪了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的司法管轄權。由於租界的存在,中國政府曾經在上海、漢口、廈門設有“會審公廨”,審理租界內以中國人為被告的案件。1868年《上海洋涇浜會審公廨章程》明確規定,無論是華民或洋商控告華民,概由會審公廨審理。外國人為原告時,領事可以觀審。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中國委員自行訊斷,各國領事官毋庸干預”。但帝國主義國家不斷擴展其特權,對於純屬中國人相互間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外國領事也來觀審,並實際上操縱案件的處理,成為會審。會審公廨變成中國與外國領事共管的機關。1926年上海會審公廨改為臨時法庭,取消了中國人之間民事案件由外國領事會審。這種制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才告結束。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十月革命勝利後的蘇聯,戰敗國德、奧、匈,以及1928年比利時和1929年墨西哥,先後放棄了在華領事裁判權。1929年中國政府曾宣佈從1930年起廢除所有國家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但因帝國主義國家的抵制,未能實現。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通過一系列條約,中國恢復了對在中國境內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蘭(1945)、瑞士(1946)、法國(1946)、丹麥(1946)、義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國國民的司法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中國人民終於徹底擺脫了包括領事裁判權在內的帝國主義的一切特權的羈絆。
明明都是民國時廢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