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質量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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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質量理論(Social Qualit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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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質量理論是近年來在歐洲流行起來的一種新的社會理論。為應對福利危機,歐洲學者提出"社會質量"概念架構及其指標體系來分析和考察各國社會發展的狀況,影響其社會政策的制定。社會質量理論以倡導社會和諧和社會建設為其基本的價值導向,把握到了社會發展的目標和本質所在。[1]
社會質量理論的起源[2]
社會質量理論起始於1999年7月。其時,歐盟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召開會議,會上有八百多名(加上會後的簽署者,達一千多名)從事社會政策、公共行政,以及社會學、政治學、法學和經濟學研究的專家學者,簽署併發表了《歐洲社會質量阿姆斯特丹宣言(The Amsterdam Declaration On Social Quality of Europe)》。該宣言稱:我們不希望在歐洲城市中看到數量不斷增加的乞丐、流浪漢和無家可歸者。我們希望歐洲社會是一個經濟上獲得成功的社會,同時也希望通過提升社會公正和社會參與,使歐洲社會成為具有高度社會質量的社會。
基於這一價值導向,學者們對於歐洲各國的社會質量展開討論,並逐漸發展成為一個新的社會理論。隨後,創刊於1999年的《歐洲社會質量期刊(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Quality)》就成為社會質量研究的主要論壇。
事實上,在阿姆斯特丹會議之前,已經有一些歐洲學者開始批評那種把社會政策從屬於經濟政策的傾向。自1996年以來,他們所進行的理論和實踐工作逐漸為社會質量理論的形成創造了條件。這些理論工作最初是由歐洲各國各自分立的研究團隊進行的,而1997年歐洲社會質量研究基金會的成立,為整合相關的理論研究並使之形成社會質量理論,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隨後,該組織出版了有關社會質量理論的第一部專著,即《歐洲的社會質量《(The Social Quality of Europe),為這一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2001年,有關社會質量的第二本專著《社會質量:歐洲的前景《(Social Quality: A Vision forEurope)的出版,進一步推進了這一理論的發展進程。1999年到2005年,在歐盟和荷蘭政府的支持下,歐洲社會質量研究基金會加強了社會質量指標體系的建設。這一體系包括95個指標,涉及18個領域和45個亞領域。根據這些指標,來自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的學者展開了社會質量的國別調查,並將其成果發表在《歐洲社會質量期刊《上。他們的工作推進了社會質量狀況的跨國比較。在此基礎上,為了檢驗社會質量理論對於非歐洲社會的適用性、有效性和指導性,並使之成為一個具有普適性的社會理論,歐洲社會質量研究基金會自2006年以來,致力於把該理論向亞洲社會傳播。
由此,在歐洲社會質量研究基金會和亞洲社會質量研究執委會的共同努力下,從2006年到2008年,日本千葉大學社會發展和公共事務研究中心、中國臺灣大學社會政策研究所和南京大學社會政策研究所等單位,分別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舉行了第一、第二、第三屆亞洲社會質量研究國際會議。千葉會議討論了與社會質量理論相關的概念框架問題,並對這一理論運用到亞洲社會的適用性進行了討論。臺北會議則嘗試從社會質量理論的分析框架來考察亞洲社會(包括日本、南韓、印度、新加坡,以及中國、中國臺灣和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會議彙集了一些亞洲國家和地區社會質量狀況的報告,並討論在這些國家和地區展開社會質量調查的可能性。作為這一發展的延續,南京會議則進一步探討了社會質量理論發展的各種可能途徑。會議將其目標確定為發展社會質量比較研究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問題的探討上。這些探討——例如對於這些社會的規範體系和政策制定導向的探討——沿著不同的維度和層面(國家的、地區的和全球的)展開。例如,把社會質量研究與市民社會相聯繫,考察各種非政府組織和福利組織的活動對於提升社會質量所具有的積極意義,以及如何展開對於歐亞社會質量的比較研究,等等。這些活動有力地推進了社會質量理論在亞洲的傳播。
社會質量研究的基本問題[2]
在社會質量理論中,“社會性”( the so cial) 是一個基礎概念。社會質量理論以“社會”為導向,強調人們在團體中、社區中和社會中的相互依存關係。在此,“社會質量”這一概念可以被定義為“公民在那些能夠提升人們的福利狀況和個人潛能的環境條件中參與其社區的社會經濟生活的程度”。基於這一定義,社會質量理論倡導建立一種以公民權、民主、平等和社會團結為核心價值的社會,並把每個個人都看成是處在其自我實現和集體性認同這兩方面的辯證關係中。該理論致力於反映社會整體狀況,希望通過社會指標的研究和社會調查的方法來呈現各社會的社會質量狀況。據此,社會質量理論構建了一套對於“社會質量”狀況進行分析和考察的概念框架,並把它運用到對於各國社會質量狀況的分析和比較中。
基於這一概念框架,社會質量理論建構了個人和集體的四維表格。在圖1 中,個人成長和社會進程構成了一條軸線的兩極,而社會組織作為行動主體( 包括社區家庭和集體) 與作為主體活動的環境和條件因素( 社會系統、制度和組織系統) 則構成了另一條軸線的兩極。這兩條軸線構成了一個坐標系。在坐標的四個象限中,如果著眼於社會體系、制度和組織體制等社會環境因素,一個社會的社會質量可以通過該社會為人們生活所提供的社會經濟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反映出來。但如果著眼於個體,該社會的社會質量也可以通過其為個人提供的進入社會體系的機會、開放度,以及個人融入主流社會的可能性來反映。
如果從社會主體和社會組織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把社會質量看成是通過人們的自主活動而建構的。因此,要從社會的視角來考察社會質量,我們就要研究該社會中各種社會組織所具有的價值導向、規範、行動動機和其所遵從的準則,並通過“社會團結”狀況來反映其社會所具有的特征。就個體而言,我們也要考察人們對於社會行動的參與程度及其參與能力,因而涉及“賦權”、“增能”和“參與”這些議題。由此,這些因素相互之間所發生的“橫向的”和“縱向的”聯繫,就形成了上述的考察社會質量的四個維度。
從性質上說,在以上被人們稱之為“社會質量分析構架的原模”中,社會質量涉及三類因素,即建構性因素、條件性因素和規範性因素( 見表2) 。社會體系是由人們的行動建構的,而社會質量則是這些行動的結果。因此,在對社會質量進行分析時,我們就要對個人能力、社會認知、社會反響這些建構性因素展開分析。同時,由於人的社會建構活動勢必以一定的社會規範為導向,而個人的活動也是以對於其集體身份的認同為基礎的,因而規範性因素( 包括社會團結和社會信任等因素) 就成為需要考察的第二類因素。這些規範性因素具有很強的意識形態意義,因而無論在個體層面還是在社會層面( 作為意識形態) ,我們都不能忽視規範性因素對於社會質量的影響。
第三類因素是條件性因素。人的活動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發生的。由此,社會環境因素就成為個人或群體活動的“條件性因素”。這些因素可以從以下四個維度來考察,即社會經濟保障、社會團結、社會融合和社會賦權。
條件性因素社會行動主體維度 | 建構性因素人力資源維度 | 規範性因素道德/意識形態維度 |
社會經濟保障 | 個人(人的) 保障 | 社會公正(平等) |
社會團結 | 社會認知 | 團結 |
社會融合 | 社會反應 | 平等價值 |
社會賦權 | 人的能力 | 人的尊嚴 |
在“社會經濟保障”這一維度上,它包括那些人們賴以生存的基本社會經濟保障條件及其相關制度,包括收入保障、工作機會、居住條件和住房、教育、衛生、社會網路及可支配時間等。對於這些因素的考察,人們以往常採用GDP、人均收入和聯合國人文發展指數來揭示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而社會質量研究則結合各種社會保障項目的相關指標來進行考察,揭示人們在社會保障/ 社會安全方面的情況。
第二個維度涉及一個社會的“社會團結”狀況。社會團結和社會凝聚程度反映了一個社會的規範基礎。按照伯曼和費里普斯的說法,“社會團結”可以定義為具有共用的規範與價值的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的狀況。這一狀況可以通過與社會信任和與社會整合相關的其他規範和價值,以及通過社會網路和身份認同這些要素來反映。由此,在這一維度中,社會信任就成為考察的核心概念。這就促使人們在社會質量的國別調查中去考察各社會中人們所具有的社會信任類型、程度以及人際信任與制度性信任之間的聯繫。例如,在社會質量指標體系中,就包含有反映人們對警察、公安、司法和政府官員,以及對企業、專家、產品生產者信任程度方面的指標。它反映了各社會中人們行為規範的價值基礎,而這一基礎對於建構社會生活模式和反映社會質量狀況都具有重要意義。“社會融合“狀況是社會質量理論涉及的第三個維度。這一維度的考察從社會結構和社會整合方面來反映社會質量。社會融合有多個層面,包括人際關係、社區和鄰裡關係,以及社會組織和國家等。提高社會融合度能夠強化已有的社會結構,促進個體的社會化進程並促進社會增能。“社會融合”能把人們整合到社會體系中,使他們有機會參與到與日常生活相關的各種社會關係中去。這也使我們有可能通過考察各社會中社會融合( 或整合) 狀況,來反映這些社會的社會排斥狀況。
社會質量理論還把“社會賦權”確立為考察社會質量的第四個維度。“賦權”是一個如何使人們在社會關係中增強和發展個人能力的問題。 而“社會賦權”則指通過社會關係的增進來推動人們社會行動能力的提高。
為此,社會質量指標體系包含了考察民眾獲得政治資訊的容易程度、對於信息準入性以及他們所具有的參政議政的權利等方面的指標,同時也通過考察人們參與社會事務的能力、意願和積極性,來反映該社會的社會質量高低。另外,由於社會參與能夠提升人們的社會權利和認知權利,社會質量理論也強調建設公民社會的重要性和發展非政府組織的必要性,並把它看做是社會賦權和社會增能的基本途徑。
社會質量理論的政策意蘊[3]
社會質量理論發源於歐洲,由一些社會政策學、社會福利、公共行政等領域的學者推進。1997年,歐洲社會質量研究基金會(EFSQ)組織出版了有關社會質量理論的第1部專著(The Social Quality ofEurope),隨後1999年又創辦《Europe an Journal ofSocial Quality》雜誌,為社會質量理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999年7月在阿姆斯特丹歐盟會議上,來自各學科領域的眾多專家學者共同簽署併發表了《The Amsterdam Declaration On Social Quality of Europe 》歐洲社會質量阿姆斯特丹宣言),提出“希望歐洲社會經濟上獲得成功,並能提升社會公正和社會參與,使歐洲社會成為具有高度社會質量的社會”。基於這一價值導向,他們對社會質量展開研究,並逐漸發展成為一個新理論。2001年,有關社會質量的第2部專著《Social Quality : A Vision forEurope》出版,進一步推進了社會質量指標體系的形成和社會質量理論的發展。
“社會質量”(Social Quality)理論中的"社會"指的是社會的整體狀況,社會質量是“公民在那些能夠提升人們的福利狀況和個人潛能的環境條件中參與其社區的社會和經濟生活的程度”。一個具有高度社會質量的社會是一個社會福利狀況不斷改善,能為其民眾提供一定的社會經濟保障,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會,發展其潛能,實現其個人價值的社會。所以,一個社會的社會質量狀況取決於該社會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狀況及社會組織、居住地和群體的特征。在此基礎上,EFSQ建構了“社會質量”分析框架,提出一個社會的社會質量狀況可以通過4種維度來衡量和評估,即社會經濟保障維度、社會包容維度、社會賦權維度和社會凝聚維度。這4種條件性因素體現了社會政策的核心價值理念。從社會政策視角看,社會質量理論及其四維度理念的提出有重要的意義。
從理論層面說,社會質量理論是-種社會發展的新理念和思維範式。它摒棄的是以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為核心內容的社會發展觀,倡導建立一個以民主、平等、團結、和諧為核心價值的"可持續發展的福利社會"來謀求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福祉,也強調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平衡發展的公民社會的重要性和發展NGO的重要性。歐洲學者強調,社會質量理論並不是僅僅在於其對學術思維的啟迪、社會價值規範的強調和對現實狀況的描述,而是在於其“將理論運用於經驗世界通過社會質量為政策制定者和歐洲民眾提供認識社會的嶄新視角。
從社會政策實踐層面說,社會質量理論通過倡導“社會質量”的理念來影響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動。它涉及社會福利政策、住房政策、公共醫療衛生政策和教育政策等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等活動。所以,社會質量的政策蘊涵十分明顯它追求社會政策的制定應該朝向全體社會成員共用人類社會發展成果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