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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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律關係是社會保險法在調整社會保險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保險參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特征[1]
- 1.綜合性與普遍性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綜合性是由社會保險主體的多元性以及主體活動的複雜性決定的。參與社會保險活動的主體包括管理人、監督人、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鑒定人、代辦人、投資人、服務人等多種類型,就管理人而言,又有行政主管部分、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人包括主管部門、業務部門和專門機構,有的還包括權力機構;保險人可以是經辦機構、中心,也可以是特許的公司;投保人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員、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自雇人員;受益人一般為被保險人及其遺屬;鑒定人主要是工傷保險的鑒定機構;代辦人、投資人、服務人都是社會保險業務的延伸主體,也十分廣泛。社會保險各類主體的活動又是複合、交叉的。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普遍性是與社會保險主體的廣泛性緊密相連的。社會保險幾乎涉及到所有的社會組織和個人。
- 2.國家干預性
社會保險法是一個國家社會保險政策的法律形式,社會保險政策是國家的社會政策,是國家為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運用國家權力強制干預社會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方式。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屬於創製性的法律關係,沒有國家的社會保險政策,沒有社會保險政策的法律形式,就沒有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必須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的活動必須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進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一般都是強制性的規定,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一般沒有協商和自由選擇的權利。
- 3.穩定性和連續性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一經建立,對個人而言,一般延續到生命終止,對社會組織而言,一般不得解除。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主要與國家社會保險政策的穩定性有關,進入20世紀中期以來,許多國家紛紛將社會保險政策奉為基本國策,並寫入憲法。社會保險已成為勞動者或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國家和社會應當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類型[1]
- 1.按照社會保險的業務範圍和業務性質進行分類
按照社會保險的業務範圍和業務性質進行分類,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可以分為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法律關係、具有行政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征。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法律關係、社會保險監督法律關係、社會保險合同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服務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投資法律關係。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法律關係是社會保險法在調整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的內容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用人單位、被保險人之間的行政管理法律關係。
社會保險經辦法律關係是社會保險法在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過程中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還包括與金融機構、投資人之間形式的法律關係。前者受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後者受社會保險法和民法的調整。
社會保險監督法律關係是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的過程中,與被監督人之間形式的法律關係。
社會保險合同法律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的雙方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社會保險一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加以規定,但當事人雙方的合同約定不得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需要強調的是,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直接來源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合同的約定,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訂立了勞動合同而沒有約定社會保險,這並不影響勞動者依據法律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義務。要求勞動合同約定社會保險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使社會保險成為用人單位的普遍自覺行動,也是為了讓勞動者更為清楚地瞭解和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權利。社會保險服務法律關係,是服務機構根據法律規定為合格的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社會保險法一般對社會保險的服務管理作出一般和原則性的規定,社會保險的服務機構可以是社會保險的專門業務機構,如根據社會保險服務管理需要設立的社會化服務管理中心、退休人員管理中心等,也可以是社區服務組織。社會保險的服務對象主要是退休人員、失業人員和工傷人員。社會保險服務關係往往既受社會保險法的調整,也受其他部門法的調整。
社會保險投資法律關係,是指在進行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的過程中,依法形成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社會保險投資不同於一般的商業投資,社會保險法一般對投資的決策、投資的方向、投資的方式、投資的機構和投資的比例等有較為嚴格的限制和約束。
- 2.按照重要性進行分類
按照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重要性進行分類,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可以分為基本法律關係和輔助法律關係。社會保險基本法律關係,是在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中最為重要、廣泛和基礎的法律關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法律關係、社會保險合同法律關係屬於社會保險基本法律關係;社會保險輔助法律關係,是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中處於次要和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這類法律關係一般是基本法律關係的延伸。社會保險監督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服務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投資法律關係都可以列為社會保險輔助法律關係。
- 3.按照性質進行分類
按照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和管理從屬的法律關係。前者如社會保險合同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服務法律關係以及社會保險投資法律關係,後者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法律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法律關係的性質較為特殊,由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既有業務管理的內容,也有服務的內容,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法律關係在性質上具有雙重性,但我們應當認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管理畢竟不同於行政管理,從基本的方面來看,社會保險經辦法律關係仍然主要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從工作上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擺正自己的位置,既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又要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服務工作。從爭議解決的程式適用上看,社會保險經辦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式或爭議仲裁程式。
此外,按照法律關係的產生是否以合同為基礎,可以分為基於合同的法律關係和非基於合同的法律關係。在社會保險的諸多法律關係中,只有社會保險合同法律關係和投資法律關係是以合同為基礎的法律關係,其他的法律關係都是非合同法律關係。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1]
- 1.保險人
保險人,也稱為承保人,是依法收取社會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照規定支付保險待遇的主體。在我國,保險人稱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指依法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主體。在國外,社會保險的保險人有多種類型。有的國家在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下麵設立專門機構,具體經辦社會保險業務,該機構接受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政策指導並獨立經營,一般稱為社會保險基金會、社會保險協會,有的國家稱社會保險銀行;有的國家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或機構經辦某項或某幾項社會保險業務,受委托的機構一般有工會組織、商業保險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和民政機構等。
-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稱為要保人,是為被保險人的利益向保險人投保社會保險的主體。投保人一般為企業、用人單位或雇主。在有的國家,自雇人員也可以成為投保人。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法律規定為被保險人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按時、足額向保險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接受保險人的監督檢查。投保人的主要權利有:向保險人查驗本單位的繳費記錄,要求提供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監督保險人的社會保險工作,就與本單位有關的社會保險爭議按照法律程式和法律途徑請求解決。
- 3.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也稱為受保人,是對社會保險標的具有直接保險利益的主體。被保險人一般為在受保行業中就業的勞動者,有的國家規定自雇勞動者在履行繳費義務後,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個合格的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規定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查詢與本人有關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要求保險人提供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監督保險人的社會保險工作,就與本人有關的社會保險爭議通過法律途徑和法律程式求得解決。
- 4.受益人
受益人,是基於與被保險人的一定關係而享有一定保險利益的主體。受益人一般只限於法定範圍的被保險人的親屬,世界各國規定主要包括被保險人的妻子、未成年的子女以及鰥夫。受益人享有的保險利益,是在被保險人所得保險待遇以外,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後,按法定項目和標準獲得物質幫助。受益人享受的待遇標準一般要低於被保險人享有的待遇標準。受益人的受益權實際上是被保險人權利的延伸和擴展。
- 5.管理人
管理人是依法負有管理職責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的管理人包括社會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的業務管理部門,前者主管社會保險的綜合工作,後者管理社會保險的單項業務工作。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社會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研究制定社會保險的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的各項制度。
- 6.監督人監督人
是依法負有監督職責的機構。社會保險監督人既可以是專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也包括負有監督職責的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職責主要是監督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權力有瞭解權、建議權和處置權。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有權瞭解下列情況:①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制度建設的情況;③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④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情況;⑤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有權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違法行為,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有權依法處置或者提交有關部門處理。在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中,還有社會保險的服務管理人、社會保險代辦人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人。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的異同[2]
-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的相同點:
(1)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保護的對象都涉及到勞動者,所以保障權利和訴訟的原則同時適用於這兩個領域。
(2)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是基於勞動關係而產生的,併在履行勞動義務之後。
-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的不同:
(1)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對勞動者實施保障的目的不同,如勞動法中的工資問題屬於分配領域,而社會保險法中的給付屬於再分配領域。又如儲蓄和延期支付是社會保險領域的運作原則,而在勞動領域是被禁止的。
(2)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雙重性,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繳費人的關係,用人單位與職工的繳費關係;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此外,有些特有原則在兩個領域之間是不能比較的,如勞動法領域的產業民主原則與社會保險法領域的多支柱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