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外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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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外匯貸款是指外匯銀行為了充分利用國外資金,將其吸收的外匯資金貸給符合貸款條件且具有外匯償還能力的企業。
短期外匯貸款的對象是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
短期外匯貸款的使用範圍包括:
①國營建築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設備購置、勞務輸出以及國內房地產開發等所需要的外匯流動資金;
②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
④企業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旅游設備、用具購腎,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所需資金;
⑤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在生產、貿易中所需短期外匯周轉資金;
⑥現有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或設備所需的外匯資金;
⑦其他短期外匯貸款。
申請短期外匯貸款應具備的條件 [1]
申請短期外匯貸款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②具有上級有權機構批准使用外匯的文件。
③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還款能力可靠,並能提供外匯管理局同意其用外匯收入歸還貸款的文件。
④項目貸款還具備:
a.有權部門批准的項目計劃文件;
b.經銀行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c.進口物資清單及合同副本;
d.國內配套設備和資金落實;
e.稅務部門的有關意見。
⑤資信可靠,有外匯償付能力的擔保單位提供擔保,對風險較大的貸款,還應同時提供財產抵押。
短期外匯貸款的辦理 [1]
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單位,申請外匯貸款時須填報“外匯借款申請書”,連同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文件以及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一併提送開戶的建設銀行。用出口商品創匯還款的,應提供外貿合同或協議等文件。經銀行審核,由借、貸及擔保三方同意後,簽訂“外匯借款合同”。.借款單位應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到銀行開立貸款帳戶,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訂貨手續,並將訂貨合同抄送貸款銀行,據以作為支用貸款的依據。
借款單位應在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額度內,向貸款銀行提出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計劃,並按批准的計劃用款。若借款單位不按計劃用款,未用或超用部分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承擔費。當實際貸款超過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額度時,借款單位須向貸款銀行重新申請貸款。
短期外匯貸款的管理要求 [1]
短期外匯貸款的管理要求如下:
①借款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貸款項下的外匯財產保險。並及時向貸款銀行提供項目進度、貸款使用等情況,以及有關財務、統計報表,接受貸款銀行對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②對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貸款項目,貸款銀行應參與對外洽談,在選擇貨幣種類、支付方式及負債管理等方面,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③借款單位須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用貸款。若發生挪用,即按規定處罰
④短期外匯貸款期限,從第一筆用匯日起貸:到全部還清貸款本息止,一般在1年以內,最長不超過2年。
⑤貸款到期應按規定償還。借款單位可用於還款的資金來源有留存外匯,或自有外匯,或借款項目新增的創匯。
⑥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應在規定還款到期日10天前向貸款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給予展期。未經同意展期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30%利息。被確認為無力償還貸款的借款單位,應由擔保單位負責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由銀行拍賣其抵押品清償貸款本息。
1.貸款的發放
借款單位使用外匯貸款時,應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銀行調查審批後,借款單位與銀行訂立借款合同,銀行據以開立外匯貸款賬戶和發放貸款。銀行放款時,使用“短期外匯貸款”科目核算,按不同的借款單位分設賬戶。同時應審核借款憑證,核對借款單位預留銀行存款賬戶印鑒,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核算
(l)用貸款貨幣對外付匯,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短期外匯貸款—一XX貸款戶 外幣
貸:活期存款——XX存款戶 外幣
(2)用非貸款貨幣對外付匯,則應通過套匯業務處理,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短期外匯貸款——XX貸款戶 外幣
貸:外匯買賣(匯買價) 外幣
借:外匯買賣(匯買價) 人民幣
貸:外匯買賣(匯賣價) 人民幣
借:外匯買賣(匯賣價) 外幣
貸:活期存款——XX存款戶 外幣
2.貸款的還本付息
短期外匯貸款必須按期償還。還款時,借款單位應填制還款憑證向銀行辦理歸還貸款本息的手續。短期外匯貸款的利息實行浮動利率,由總行按期公佈。同時採取按季計息的政策,即在每季本月20日計息一次,在一個季度內按浮動利率的變動時期實行分段計息。
(l)借款單位以貸款貨幣償還貸款本息的會計分錄如下:
貸:短期外匯貸款
利息收入 外幣
(2)如償還外幣不是貸款貨幣,則通過套匯處理。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活期存款——XX存款戶 外幣
貸:外匯買賣(匯買價) 外幣
借:外匯買賣(匯買價) 人民幣
貸:外匯買賣(匯賣價) 人民幣
借:外匯買賣(匯賣價) 外幣
貸:短期外匯貸款 外幣
利息收入 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