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目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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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目的稅(special purpos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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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目的稅是為實現國家特殊目的而征收的稅類的統稱。
特別目的稅作為一個稅類是現代社會的產物,但就單個稅種而言,它在世界稅制發展上早有記載。在封建社會,許多君王都曾運用過這類稅種來實現自己特殊的需要。到了近代,特別目的稅的種類逐步增多。如歐洲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一些國家就曾開徵過“戰爭稅”或“戰爭暴利稅”,籌措戰爭經費。
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①為了特別經濟目的而課征的稅。如中國的獎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國外的賭博稅等,這類稅收一般含有制約或限制某些特定經濟行為的目的。
②為了特別財政目的而課征的稅,如中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國外的地方道路稅等,這類稅收所徵稅款一般具有專門用途。
③社會政策目的,如有些國家征收的社會保險稅,旨在為社會保障事業籌集專項財政資金,促進社會安定。
特別目的稅在各國的形式和地位不一樣,但大多具有以下特點:
①徵稅目的十分明確,其課稅的實施成效往往不以財政收入多寡而定,而要以它的目標實現程度來判斷。如燒油特別稅收入的減少,標志著燒油改燒煤的進程加快,這正是徵稅的目的。
②稅種開徵的特殊政策目標實現後,就可根據新的情況相應停止徵稅,較為靈活,而且征收範圍比較狹窄。
③徵稅方式和調控對象往往具有特殊性,有著其他稅種難以代替的作用。
④政策性強,有的操作技術較為複雜,征收管理難度大。所以,運用特別目的稅實現國家調控目標,既要積極又要慎重。
我國的特定目的稅,是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根據巨集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陸續設立的。1979年開始經濟體制改革後,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同時出現了基本建設規模過大,消費基金增長過快,國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問題。為了更好地發展國民經濟,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國家在採取各項措施的同時,開徵若幹特定目的稅,以便運用稅收工具,強化巨集觀調控。例如,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進企業節約用油,並加速以煤炭代替燒用石油的進程,開徵了燒油特別稅。為調節獎金和工資的分配,開徵了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為了有助於集中必要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有利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對以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開徵了建築稅。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併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之取代建築稅。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和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這樣,就建立了中國的特定目的稅系列。目前特定目的稅主要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建稅。
特定目的稅的特點主要有:
(1)政策目的鮮明。
(2)政策目的超過財政目的。特定目的稅的實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論,是其不同於一般稅種的一大特征。
(3)靈活性較大。在稅種設置、稅率設計、減稅免稅等方面,根據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適時調整,不是固定不變的,如燒油特別稅現已被併入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