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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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證是指我國的公證機關為適應當事人(個人和法人)在國(境)外的需要, 對其發生在國內的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 而向國(境)外出具的文書。
根據公證書用途,涉外公證可分為涉外民事公證和涉外經濟公證。
1.涉外民事公證
外國當事人申辦的或公證書要發往域外使用的民事公證事務,即當事人、證明對象或公證書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公證。我國建立公證制度之初,一些大城市及沿海地區的公證處就開辦了涉外民事公證業務。
目前,涉外民事公證既是我國公證機關開辦最早的公證業務,也是辦證量最大的公證事項。而且隨著民事交往不斷增多,我國涉外民事公證的業務範圍正在不斷擴大。
涉外民事公證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收養、 繼承、 遺囑、委托、房屋買賣、婚姻、學歷、未受刑事製裁、出生、 死亡、 海難、空難、親屬關係、生存、選票、財產分割、職稱、職務、律師資格、健康、駕駛證等公證事項。
2.涉外經濟公證
當事人、證明對象或公證書使用地等包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經濟公證。常見於對外貿易、技術進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和利用外資等領域,涉外經濟公證文書按使用目的可分為兩大類:
我國企業或其他組織到國外從事進出口業務,設立辦事機構、參加投標、承包工程、勞務輸出、引進貸款和技術設備,以及在域外參加訴訟、仲裁、索賠等,應外方和外國法律的要求,必須辦理的有關公證文書,包括法人資格、公司章程、資信情況、銀行保函、授權委托書、商標註冊證書、證據保全公證。
公證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外招標、拍賣等法律行為進行公證監督,對對外貿易、涉外房地產等涉外經濟合同進行審查並依法出具的公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