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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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consumer coup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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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是消費券顧名思義就是用作消費的憑證,一般來說,消費券只能用來購買商品或服務,不能兌換成現金。現在社會上林林總總的購物券、代幣券、優惠券、食品券等等也屬消費券。
消費券基本上有特定的發行人,有一定發行規模,針對特定對象,有特定的發行期限和使用範圍,以發行目標不同還有設定特定的使用條款。同樣的消費券政策在不同的政策目的下其發放對象、限制條款以及企業規定等方面都是不同的。[1]
消費券是實現經濟政策的工具之一。當民間消費能力大幅衰退時,政府通過發放給民眾消費券作為一定時期內的消費支付憑證,從而增加民眾的購買欲望與購買力。消費券作為人民未來消費時的支付憑證,期待藉由增加民眾的購買力與消費欲望的方式以振興消費活動,甚而進一步帶動生產與投資等活動的成長,加速經濟的複蘇。 在金融危機特殊時期,消費券正逐漸成為促銷售、保增長的重要手段之一。雖然消費券是以促進消費為目的,但也可作為社會救濟工具之用。
消費券的發展歷史[2]
消費券的誕生也有其歷史過程。
1933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為了刺激戰後極度低迷的經濟,德國政府推出了消費券計劃。該計劃每周向市民發放小額的消費券,用於購買食品、衣物等日常用品。德國政府甚至強制規定: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必須用一部分消費券代替工資發放,以提高消費水平。德國政府的消費券對幫助其從一戰後的經濟困境中複蘇起到了較大作用。
1939年,美國推出食品券計劃。“食品券”是低保的一種實物給付形勢,它與“低保”的貨幣給付(SSI,即補充保障收入)形式相輔相成。其後,在1943年被終止,並與1964年重新開始實施至今。2008年10月1日,聯邦食品券計劃正式更名為“補充營養援助計劃”(SNAP)。SNAP 幫助低收入者及家庭購買為維持健康所需要的食品。美國農業部2008年預計,在2009年,將有月均2798萬人領取食品券,將發放總價值約403億美元的食品券。
以上是消費券的早期雛形,真正現在意義上的消費券是由日本政府在1999年發放的。在 1999年,日本經濟泡沫破滅,經濟形勢嚴重惡化,為了刺激消費並照顧弱勢群體,日本政府對符合發放條件的特定人群,發放名為“地域振興券”的消費券。發放對象為:①15 歲以下的兒童;②符合申領老年退休年金、殘疾基礎年金、母子年金、準母子年金、孤兒年金、兒童撫養津貼、殘疾津貼、特別殘疾津貼的受益人;③被日本政府進行保護或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④年滿 65 歲的市町村民稅的非課稅者。滿足發放條件者,每人一次性獲得2萬日元(約合170美元)消費券,使用期限是半年。消費券面值為1000日元,總計發放額為6124億日元。約有3107萬人領取“地域振興券”,實際消費率為99.6%,總計6189億6100萬日元。GDP約提升2000億日元(約提升GDP的平均個人消費0.1%)。
消費券的類型[1]
按照購買對象的不同,消費券主要可分為:購物消費券、旅游消費券、教育培訓消費券。
- 購物消費券是可以代替現金進行購物的專用券。其功能與現金一樣,但是只能用來購買商品,不能兌換成現金,而且適用商家的有一定的範圍。購物消費券要求一次性消費完畢,不設找零。
- 旅游消費券是政府為促進人們到本地旅游,而向特定人群發放的專用於到指定地區、景點旅游的消費券。其功能與購物消費券相似,只是用途是專用於旅游。
- 教育培訓消費券是政府發放的,用於資助困難企業職工、進城務工人員、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城市失業人員等教育培訓的消費券。
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消費券可分為:直接使用型和混合使用型。
- 直接使用型消費券具有補助的性質,可以代替現金使用,如臺灣向市民發放的消費券可以直接代替現金使用;
- 混合消費券不能直接全額代替現金使用,必須與一定的現金搭配使用,如德國發放的消費券。
1. 中國
在國內,消費券主要有“政府消費券、社會消費券、旅游消費券、轉移性消費券和教育培訓消費券”5大種類,相關企業發行的一般為抵金券,其消費券的面值一般為100元,也有20元面值的社會消費券。
- 政府消費券
特點:使用財政資金發放的公益性、紅利性消費券。
- 社會消費券
特點:單位和個人(含中國外游客)按照自願原則購買的非公益性,非紅利性消費券。
- 轉移性消費券
特點:企業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為實現保就業、保收入,用政府撥付的各種產業發展扶持資金和企業扶持獎勵資金在用於發展再生產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購買的用於企業購買商品、服務及用於職工福利的消費券。
- 旅游消費券
特點:政府適當資助、專門向來本地旅游者發放的消費券。
- 教育培訓消費券
特點:用於資助困難企業職工在崗培訓、進城務工人員、未就業大學畢業生等。
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推出多種形式的消費券。
2. 在日本,曾經發行過“地域振興券”。
日本於1999年針對符合發放條件的特定族群發放“地域振興券”,每人2萬日圓。
3.在泰國,為“救國支票”。
泰國於2009年3月26日向登記申請並獲准的752萬低收入國民發放每人2000泰銖的“救國支票”。
消費券模式的問題[2]
1.部分消費券替代現金轉化為儲蓄。在我國各地已發放消費券的模式中,一些城市發放的消費券是可以直接消費而不需要與現金搭配使用的,並且消費券一部分發放到困難人群,一部分發放到普通人群當中,對於那些困難人群來說,他們將用消費券購買生活必需品,此時財政支出資金可以順利的通過消費券轉化為消費,消費券改善了這部分人群的生活。而對於後者即普通人群,財政支出可能通過消費券替代現金的方式向儲蓄轉化。因為對於普通群眾來說,即使不發放消費券,購買生活必需品的錢也是要花的。給這部分人發放消費券,就會產生所謂的“替代”,即將消費券用來購買必需品,原來要用來購買必需品的現金卻存進了銀行。再加上生活必需品的需求量是不容易改變的,從而對於普通群眾來講分發消費券起到刺激消費的作用很小。
2、消費券限地使用容易引發尋租行為。在消費券發放以擴大內需的過程當中,由當地政府指定特定商家接收消費券。此時,政府是真正具有決定權的參與者。在消費券刺激消費提高企業自身盈利的驅使下,商家利用非法手段獲得政府批准成為指定接收消費券的商家,並以此特權占有壟斷利益,從而引發政府腐敗的產生。
3、各地政府自定計劃發行消費券會擴大地區差異。由於各地方財力不同,以及具體的消費環境、消費能力不同,很可能造成貧富地區消費券的金額差距較大,從而導致新的地區差距,從而弱化消費券的作用。
4、消費券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消費率偏低的問題。凱恩斯的消費理論認為,消費是真實所得的較穩定的函數,消費欲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未來長期收入的變化。消費率偏低,根本原因還是在於收入分配結構不合理。同時,由於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夠健全,以至於老百姓不敢花錢。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更加重了消費者對經濟環境的憂慮。而消費券不可能實質性的改變人們的消費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