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利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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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利分費是指銀行為滿足上級行對中間業務考核的需要,在對企業貸款定價時,根據企業的綜合回報率等因素確定貸款利率總體上浮幅度,再人為地在貸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塊作為中間業務收費。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的要求,現將中國銀監會提出的貸款規範經營“七不准”和金融服務收費“四原則”公示。
貸款規範經營“七不准”:
1、不得以貸轉存。不得以貸轉存堅持實貸實付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得存貸掛鉤。不得存貸掛鉤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得以貸收費。不得以貸收費。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得浮利分費。不得浮利分費。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5、不得借貸搭售。不得借貸搭售。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得一浮到頂。不得一浮到頂。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得轉嫁成本。不得轉嫁成本。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金融服務收費“四原則”:
1、合規收費。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和名錄管理原則。
2、以質定價。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3、公開透明。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瞭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準,確保客戶瞭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4、減費讓利。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範圍,公佈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