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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約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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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約束理論(Liquidity Constraint Theory)

目錄

流動性約束理論概述[1]

  流動性約束理論認為,持久收入—生命周期假說關於個人能夠在同樣的利率水平上借人和儲蓄的假定與現實不符,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流動性約束。①無論流動性約束何時發生,它都會使一個人的消費比他想要的消費少;②即使流動性約束不在現期發生,但它在將來發生的事實同樣會降低現期消費。在無流動性約束的條件下,當預期收入下降成為現實的時候,消費者可以藉助於消費信用來避免消費的銳減,而不必提高邊際儲蓄傾向,但是,如果存在流動性約束,那麼收入的下降就會引起消費的下降,除非個人有儲蓄。因此,流動性約束的存在會導致個人消費的減少,儲蓄的增加。儲蓄在這裡是作為“保險”以抵消未來收人下降對消費的影響。

流動性約束理論的內容[2]

  流動性約束又稱“信貸約束”,是指居民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取得貸款以滿足消費時所受的限制。在西方消費(儲蓄)理論中,最早提出流動性約束問題的是弗萊明(Flavin,1973)以及托賓(Tobin,1971)。在他們之後,相繼有大量的研究者對這一問題表示關註,並運用不同的方法進一步分析了流動性約束影響儲蓄的原因、程度和效果等問題,主要代表人物有迪頓(Deaton,1991)、澤爾德斯(Zeldes,1989)等人。

  流動性約束假說認為,流動性約束可能導致消費者當期消費對可預測收入變化的過度敏感性。如果消費者面臨消費信貸的高利率,則可能在當期收入資源較少時,選擇放棄消費信貸以平滑消費;在不存在消費信貸的情形下,只能依照現有的收入資源進行低消費。流動性約束的存在,使當期收入對現期消費的影響大於生命周期假說持久收入假說的預言。

  假定個人把一生的全部收入消費掉,不留遺產;存款貸款利率為零;消費者一生收入和消費分為三個時期,效用函數為二次型。從考慮消費者第二期中的行為開始,設At表示消費者第二期末的資產,有C2 = A2 + Y3。因為A2 + Y3 = A1 + A2 + Y3C2,故個人在第二期和對第三期的預期效用是C2的函數,其形式為:

U=C_2-\frac{1}{2}aC^2_2+E_2[(A_1+A_2+Y_3-C_2)-\frac{1}{2}a(A_1+A_2+Y_3-C_2)^2]    (1)
  式(1)對C2的偏導數為:
\frac{\partial U}{\partial C_2}=1-aC_2-(1-aE_2[(A_1+A_2+Y_3-C_2)])=a(A_1+A_2+E_2[Y_3]-2C_2)      (2)

  當C2 < (A1 + A2 + E2[Y3] − 2C2) / 2時,式(2)為正值,否則為負。如果不存在流動性約束,個人將選擇C2 = (A1 + A2 + E2[Y3]) / 2;如果有流動性約束,個人則會把消費設為可達到的最高水平A1 + Y2,因此:

C2 = min[(A1 + Y2 + E2[Y3]) / 2,A1 + Y2]      (3)

  現在考慮第一期。如果不存在流動性約束,個人可通過減少C2而使C1提高。現在來看一下當期存在流動性約束的情形。在一般性即期效用函數下,將第一期和第二期聯繫起來的歐拉方程:u'(C1) = E1[u'(C2)]成立。在上述具體假設下,這意味著:

C1 = E1[C2]      (4)

  式(4)中的C2由式(3)決定。由此可知,如果滿足C1的值大於個人在第一期的資源,即個人在當期面臨流動性約束,則個人在第一期的最高消費為A0 + Y1

  如果第二期流動性約束的概率為正,由方程(3)可知,第一期對C2的期望嚴格小於(A1 + Y2 + E2[Y3]) / 2的期望。因為A1 = A0 + Y1C1,且E1(E2[Y3]) = E1[Y3],因此,

C1 < (A0 + Y1 + E1[Y3] + E1[Y2] − C1) / 2      (5)

  式(5)兩邊同時加上C1 / 2,然後同除以1/2,可得:

C1 < (A0 + Y1 + E1[Y3] + E1[Y2]) / 3      (6)

  從式(6)可知,即使當期不存在流動性約束,如果未來可能有流動性約束,當期的消費也可能下降。

  由此,流動性約束假說的主要結論是:第一,存在流動性約束的消費通常低於沒有流動性約束的情形。一般說來,在流動性約束下的消費與當期收入正相關,這是消費“過度敏感性”的重要原因;正是由於未來的收入對當期消費作用有限,這也就為“消費平滑性”提供了一種解釋。第二,即使當期不存在流動性約束,如果消費者預期到未來面臨流動性約束,當期的消費也會下降。因此,流動性約束的存在,將促使個人儲蓄,以防止未來收入下降對消費的衝擊。一個合理的推論是:在一個國家的消費者面臨較強的流動性約束時,該國的儲蓄率較高。賈泊利(Japelli)和帕格諾(Pagano)對這一推論進行了檢驗,其研究結果表明,儲蓄率與消費貸款比例負相關,流動性約束對消費者的儲蓄行為存在影響。第三,如果消費者在第t期面臨流動性約束,則以後各期的消費都將受其影響。

  關於流動性約束產生的原因,該理論認為有四個方面:一是消費者沒有財富,所以不能將現有的財富變現或者將現有財富作抵押獲得貸款;二是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信貸市場存在道德風險逆向選擇,使均衡的信貸利率高於信息對稱情況下的均衡利率;三是信貸市場本身不發達,消費信貸的規模和種類不夠多;四是各國對破產和取消貸款抵押回贖權的規定不同。破產程式越嚴,取消貸款抵押回贖權的期限越長,放貸者會更謹慎、更嚴格地審查借款人的資格。

  流動性約束從兩個途徑降低消費:第一,當前的流動性約束會使一個人的消費比他想要的消費少,如果消費者受到嚴重的流動性約束,那麼消費者就不能順利地平滑一生中的消費。當消費者處於低收入階段時,即使他有預期的未來高收入,但他借不到錢,所以只能進行低消費。消費者提高消費水平的唯一途徑是自己積累財富或者等待高收入時期到來。第二,預期未來可能發生流動性約束,同樣會降低現期消費。例如,假設在下一期存在收入降低的可能,如果沒有任何流動性約束,個人可以通過借款來避免消費銳減,但是如果有流動性約束,那麼收入下降就會引起消費下降,除非個人有儲蓄。因此,流動性約束的存在會導致個人減少現期消費,增加儲蓄。

  根據流動性約束理論,低收入與流動性約束的結合會使消費者產生短視行為。當消費者絕對收入很低時,在流動性約束的制約下,消費者只能根據現期的收入與已有的流動性資產(如儲蓄存款)來規劃消費路徑——首先進行積累,直至實現最迫切的目標,然後再進行積累,逐個實現預定的目標。這就是低收入者的“短視行為”。從長期來觀察,具有“短視行為”的典型消費者的消費路徑具有多個“觸發點”。消費者首先節約消費,積累財富,然後逐個實現其消費目標。在積累時期,消費水平小於不存在流動性約束情況下的當前消費水平。對低收入者而言,收入越低,目標支出越大,積累的時間就越長,或者在比較短的時間內,現期的儲蓄就必須更多。這與通常的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正好相反。在“觸發點”時刻,消費支出與其已經積累的財富具有密切的關係,而當期收入對消費者支出的影響相對減弱。

  總之,當存在流動性約束時,消費減少,儲蓄增加。顯然,如果典型消費者受到流動性約束,其一生的消費路徑將不再是平滑的。各國流動性約束的嚴重程度不同(即使是在發達國家,由於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流動性約束必然存在,而在發展中國家,除了信貸市場信息不對稱外,信貸市場不發達等制度性因素使得流動性約束的情況更為嚴重),國際比較研究表明,流動性約束對各國的總儲蓄是重要的,從而也說明瞭流動性約束對消費也具有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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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孫從海著.消費信用理論研究與經驗考察.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05月第1版.
  2. 許永兵著.消費行為與經濟增長:以中國城鎮居民為例的實證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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