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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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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Corporate Body)

目錄

什麼是法人團體

  法人團體一般是指為法律承認有存在權利和責任的,並且其發起人董事和成員截然分開的社會組織。法人團體根據組成方式不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根據皇家憲章,由英皇特許成立的法人團體;另一種是根據英國議會的法律,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成立的法人團體,這一程式還是香港公司法條例和公司成立法律程式的依據。

  公司的各種類型中,遵照公司法案的規定成立的註冊登記公司最具經濟意義,數量也占絕對優勢,這類公司還須向香港政府公司註冊署辦理手續,經註冊登記方為法人團體。具體來說,註冊公司又可分為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三種類型:無限公司其成員對公司的債務承諾負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而股份有限公司則負有限責任擔保有限公司有的稱為“擔保責任有限公司”,其保證人對公司責任的擔保有限度的。

  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有自己獨立的名稱,並以此簽訂契約起訴和應訴,且隨經過合法手續宣告解散而終止。法人團體的財產不屬於法人團體的個別成員,它是賦予法人團體所有的,因此法人團體成員去世或轉讓股份時,法人財產的正式所有權並不發生改變。公司的成員(股東)可以通過股票自由買賣轉讓公司股份及其它利益,且轉讓的人數不受限制。公司簽署的契約和所欠的債務由公司負責,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承擔負有限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不負直接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如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法律可不顧公司的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後面的經濟實情,從而責令特定的公司成員直接承擔公司義務和責任

  法人團體,另外方面大多受其組織章程制約,如 “公司章程”,列明瞭何種行為可行,而且註冊登記公司還必須遵守某些公開宣傳規則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公佈一些財務報表。從嚴格按規章,法律辦事來說,法人團體所受的制約要比合伙多。[1]

組織法人團體的方法和後果[2]

  1.方法

  組織法入團體的方法有幾種,但其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方法,是遵照公司法案(Company Acts)的規定註冊登記公司,在香港公司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即是英國]948年制訂的《1984年公司法案》(註:本書除另有說明外,凡稱“公司法案”者,即指英國《1948年公司法案》)。該法案後經英國《1967年公司法案》及/(1976年公司法案》修改補充。此外,《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案》(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對此又作了進一步重要補充。按《公司法案》組織的公司即稱為“註冊登記公司”。它是法人團體的主要形式。

  2.後果

  公司雖然沒有實物存在,但在法律上卻有合法身份,正如一個自然人一樣。其結果是各種公司都具有下列特點:

  (1)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它可以該名稱簽訂契約,起訴和應訴,因此,如果X代表某公司與Y有限公司的Z董事簽訂契約,他們則不是以個人名義,而是作為公司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如果Y公司後來毀約,則X可以控告Y有限公司,但不得控告Z董事。與公司的獨立名稱相適應,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印章。加蓋公司印章即可使公司某些交易;(如公司契約和股本證書)合法化。

  (2)公司可以永久存續(perpetual succession)

  公司的生命持續到公司經過合法手續宣告解散[即清盤(liquidation)]時為止,而不依靠公司成員的生命來決定其延續和存在。但在合伙組織(partnership)中,當其中一位合伙人去世、退休或破產時,合伙即告解散

組織法人團體的好處[2]

  1.法人團體的財產是賦與法人團體所有的

  它並不屬於法人團體的個別成員。因此,法人團體成員去世或轉讓股份時,法人財產的正式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但在合伙中,合伙財產是賦與合伙人所有的。因此,如果任一合伙人死亡、退休或破產,則合伙產業的業主權會相應發生變化。此外,《1925年財產律法法案》中的合伙條款夥情況更加複雜。該條款規定地產的共同所有人不得超過4人。故一個擁有15名合伙人的合伙地產公司必須制訂委托書(Trust),選出其中4人為委托書的受權人,以代表全體合伙人。而在公司中,只有一人(即公司)掌管財產。

  2.法人團體的成員可以與該法人團體簽訂合約

  但在合伙中,這樣做是不可能的,因為個別合伙入跟合伙公司的身份無法分清。

  3.公司成員不是公司的代理人,沒有管理公司事務的權力

  公司是由董事管理的,而董事不必是公司的投東。也就是說,如果需要,公司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是可以分開的。但在合伙中,每一個合伙人都可以是公司業務的代理人,並且自始即有管理公司業務之權。

  4.公司簽署的契約和所欠的債務由公司負責而不是由公司成員承擔

  但在合伙中,每一位合伙人都必須共同連帶承擔公司債務和合伙期間其他所有責任。

  註:上列1至4項的好處直接依據於公司有其獨立法定身份這一事實。

  5.公司股份及其他利益可以自由轉讓

  但在合伙中,新的合伙人必須得到全體生存的合伙人同意才能加入合伙組織。

  6.公司可以採用各種方式(如公開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capital),並可以其資產作流動抵押(floating discharges)

  雖然在理論上沒有理由禁止獨個商人或合伙的抵押行為,但在實際交易上有理由認定只有公司才可以進行流動抵押。

  7.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受限制(但私人公司成員僅限50人,見公司法案第28條)

  但合伙公司成員不得超過20人。在某種情況下,專業人員可以除外,如律師和會計師組織。一般來說,經濟組織的成員愈多則籌集的資本愈多。因此,合伙組織實際上難以籌集大筆資金。

  8.組織公司最重要的好處是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如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員只以其所擁有的股份票面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在合伙中,每一位合伙人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當然,這一弱點可以通過建立“有限合伙”來剋服。不過實際上採用這個辦法的情況非常罕見。

組織法人團體的缺點[2]

  1.根據“越權行為”理論(Ultre Vires),大多數法入團體受其組織章程(constitution)制約。這一組織文件稱為“公司組織大綱”和“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其中列明公司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特別是在公司組織大綱中有一“目的條款”(Object Clause),列明瞭組織公司的目的。公司的任何行為如超越該目的條款所規定者,即構成“越權行為”。而這種行為是公司在法律上所不能實施的(unenforceable by law)。與此相對照的是在合伙中,合伙人經協商同意,可以依法做任何事情。

  2.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法人(entity),但它畢竟只是一個“人為擬制”的人,而非“自然”的人,因而,公司必須通過自然人的行為進行各項業務活動,也因此需要制訂一系列複雜的規則,來規範、調整這些自然人與公司的責任關係。

  3.註冊登記公司必須遵守某些公開宣傳規則的要求,例如,所有公司(不包括無限公司)必須有詳細帳目案卷(fileaccount);公司必鬚髮布招股章程(prospectus)方得向公眾籌集資本。但合伙公司的帳目是從不公開的,因為它不需要接受公眾的檢查。

  4.組織公司的法律程式遠比組織合伙嚴格,例如,公司必須進行登記,將某些文件備案,並交付一定費用

  5.公司必須遵守公司法案所規定的所有規則,例如,有限公司要遵守有關保持其股份資本的規則,並且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general meeting)。

參考文獻

  1. 劉鴻儒.《當代中國經濟大辭庫(證券捲)》.中國經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一版
  2. 2.0 2.1 2.2 張漢槎.香港公司法原理與實務.科學普及出版社,199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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