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品牌銷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汽車品牌銷售(automobile brand sales)
目錄 |
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未經確認的汽車銷售企業申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應當按相關程式辦理。
汽車品牌銷售的核心是授權銷售,品牌銷售需經授權。汽車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總經銷商建立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應該先取得汽車生產或其授權的汽車總經銷商授權。汽車總經銷商是指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路並從事汽車分銷業務的企業。
圍繞授權銷售這一核心,汽車供應商(包括生產企業和汽車總經銷商)通過簽訂授權經營合同,授權汽車經銷商在一定的區域從事特定品牌汽車的銷售活動。其目的是達到汽車供應商營銷體系的統一運營,實現規模效應和品牌效應。因此,實踐中,又將汽車品牌銷售稱為汽車品牌授權經營。作為對“汽車品牌銷售”的全面理解,汽車品牌銷售作為一種“汽車經營活動”包含了汽車銷售和服務兩個主要方面。
汽車品牌銷售的基本運作模式是:
1)擬從事品牌汽車銷售的企業,應取得汽車供應商的授權;在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後,由汽車供應商統一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2)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兩級審核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公佈的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對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進行變更,統一核定為取得授權的“某某品牌汽車銷售”;
3)汽車品牌經銷商與汽車供應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雙方按照《授權經營合同》的約定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在一定的區域從事特定品牌汽車經營活動。
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獲得汽車生產企業的書面授權,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
(3)具備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主要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路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