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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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automobile brand 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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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
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销售,品牌销售需经授权。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该先取得汽车生产或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汽车总经销商是指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并从事汽车分销业务的企业。
围绕授权销售这一核心,汽车供应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汽车总经销商)通过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的销售活动。其目的是达到汽车供应商营销体系的统一运营,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因此,实践中,又将汽车品牌销售称为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作为对“汽车品牌销售”的全面理解,汽车品牌销售作为一种“汽车经营活动”包含了汽车销售和服务两个主要方面。
汽车品牌销售的基本运作模式是:
1)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应取得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由汽车供应商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2)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3)汽车品牌经销商与汽车供应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双方按照《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3)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