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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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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权利质权合同)

目錄

什麼是權利質押合同[1]

  權利質押合同是指出質人質權人就某項權利設定質押事宜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權利質押合同的性質[2]

  權利質押合同的性質,是指該合同是物權合同還是債權合同。根據《物權法》的法理,權利質押合同在本質上屬於一種債權合同,具有債權行為的性質。因為,一切合同行為均屬於債權行為,權利質押合同也不例外。權利質權的設定,即當事人之間設定權利質權的行為,可以引起物權的變動,因此,屬於一種物權行為質押合同是引起權利質權設定的原因,與權利質權的設定之間是原因與結果的關係。權利質權作為物權行為,在設定時除了需要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需以質物的交付或者登記為生效的條件。

  權利質押合同性質的另一個問題是質押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這一問題也涉及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問題。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即標的物的占有移轉是發生質權設定的效力的必要條件。質權的設定;因向債權人交付標的物而發生效力。諾成性合同,是指僅依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將質押合同解釋為實踐性合同,則在質物移交之前,質押合同並不生效。如果出質人不及時移交質物,質權人不能以合同為根據要求出質人交付質物,不利於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將質押合同解釋為諾成性合同,在質物移交之前,質押合同即成立生效。當出質人不移交質物給質權人時,即構成違約,質權人可以根據質押合同的約定要求出質人移交質物。

  我們認為,權利質押合同在本質上具有實踐合同的特征,質物的移交是質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效力的前提條件,不僅要有當事人之間的出質合意,而且應有質物的移交,質押合同才能成立並生效。如果將質押合同解釋為實踐合同是否就不利於保護質權人的利益,未必如此。因為,如果出質人不及時提供質物,則質押合同不生效,對於因出質人不及時提供質物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即要求造成損失的出質人賠償債權人的實際損失。《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o99《物權法》第224條規定的證券債權出質、第226條規定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第227條知識產權出質、第228條應收賬款出質均規定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根據上述規定,《擔保法》將質押合同規定為一種實踐合同。對於債務人或者出質人在簽訂質押合同後,又拒絕交付質物或者登記出質權利,而使質押合同不生效的行為,《擔保法解釋》第86條規定了出質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本條司法解釋是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將其視為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出質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按照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應當相當於債權人信賴利益,不能超過履行利益,即賠償責任不能超過質物的價值。《物權法》將上述權利出質分為債權合同和物權合同。權利質權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未辦理出質登記或者交付權利憑證的,質權沒有設立。但是質權合同有效。

權利質押合同的法律特征[3]

  (1)權利質押的合同的“實踐性”。商業票據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起設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銀行核押後又受理掛失並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權利質押的合同的“要式性”。以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出質的,須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設立。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在本質上均是質押法律關係。我國《擔保法》明文規定,權利質押可以準用動產質押的有關規定。此外,還可以適用《擔保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

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4]

  權利質押合同的內容與動產質押合同基本相同。權利質押合同因標的的不同,生效時間也不相同。

  ①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②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債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③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權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上述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5]

  權利質押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一,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二,出質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權利證書交給質權人。

  第三,訂立權利質押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權利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權利質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6]

  (1)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①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有權留置權利憑證。

  ②除質押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權利憑證未交付質權人外,在出質的權利產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時,質權人有權收取該孳息,用以充抵擔保的債權

  ③在經出質人同意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將作為質物的權利向其債權人再設定新質權。

  ④質權人就出質的債券或權利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卓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⑤在作為質物的權利的價值有明顯減少可能,並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變賣該權利。

  ⑥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質權人有實現質權的權利。在以證券債權作為質物的場合,證券債權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證券債權的清償期後於質權人的債權的清償期時,質權人有權拍賣出質的證券,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以股份或股票出質的,在實行質權時可採取拍賣、變賣股份、股票的方式,質權人以價款優先受償。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時,質權人也可採用拍賣、變賣的方式,就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⑦質權人有妥善保全作為質物的權利的義務。質權人因保全不善致使作為質物的權利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2)出質人的權利義務

  在權利質押合同中,出質人對質物的處分權利受到限制。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轉讓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上述權利所得價款,應當向債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呂振勇,許丹娜主編.電力企業常用文書大全.中國電力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2. 吳慶寶主編.物權擔保裁判原理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
  3. 陳莉,李瑞主編.民法教程.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7.1.
  4. 餘曉春主編.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2.
  5. 徐立新,陳淵鑫編著.民刑重要法條分析.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6. 李建平主編.合同簽訂技巧與反欺詐(修訂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06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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