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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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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轉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被保險機動車的使用或因意外事故而產生對第三者的責任為其成立基礎,其所牽涉的法律關係十分複雜,因此必須就被保險人、保險車輛、損失通知、抗辯、和解及協助等予以規定。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方對於保單上所定的條款均應嚴格遵守。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一般內容[1]

  (一)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係,享有經濟利益。機動車發生事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為被保險人的“潛在賠償責任”,此為被保險人所承擔的一種不利益,被保險人可就此不利益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通常這項可保利益與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機動車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無關。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可保利益,通常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須為合法利益;(2)須為經濟利益;(3)須為可確定利益。

  (二)承保範圍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範圍包括人身傷害責任保險和財產損失責任保險兩項內容。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指對因負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所受的損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國外的被保險人在條款上並不是以記名被保險人為限,而是隨著機動車實際使用情況予以擴大,以提升保險的作用,並提高受害人的救濟程度。在美國,機動車責任保險所稱的被保險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不以投保人或機動車所有人為限。其範圍包括:

  1.保險單記載的被保險人及家庭成員;

  2.使用被保險車輛的任何人;

  3.任何對被保險人代表其利益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的行為或疏忽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或組織

  4.任何對被保險人代表其利益使用任何車輛或拖車(而不是被保車輛或該個人或組織所有或租用的車輛)過程的行為或疏忽有法律責任的個人或組織

  保單載明的被保險人,即記名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所保護的主要對象,是被保險人群中的核心人物。因此記名被保險人必須是被保險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依租賃合同長期租用機動車者,即以保險機動車作為自己所有物,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人。一般一輛機動車只能有一個記名被保險人。

  (四)第三人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人,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者是第三人。第三人的界定在不同的國家、地區,甚至不同的場合、時期有較大的區別。例如,依照英國法律,機動車事故受害人是指駕駛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機動車的乘客。機動車責任保險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損害並不提供保險保障。被保險機動車的駕駛人員,在法律上被認為和保險人形成法定合同關係,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姓名不必寫入保險單,駕駛人員視同被保險人。

  但在我國的保險實務上,被保險人致其家庭成員所有或者代管的財產損壞,以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一切人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可見,受到財產損失的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以及乘坐被保險機動車(包括上下被保險機動車)而受損的任何人,均不屬於機動車責任險所稱“機動車事故的受害人”。

  (五)責任限額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因其個別設定的金額不同,而分為下列幾種:

  1.單一責任限額。指保險人對於第三者的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責任僅約定一個責任金額,並以此作為保險人對每一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賠償責任。

  2.分離責任限額。指保險人對於第三者的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分別約定一個責任限額,每一次事故定有一個最高賠償責任限額。

  (六)和解

  與抗辯事故發生後對於損害賠償若能迅速和解,對於被保險人及受害人均有利。但和解涉及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應積极參与。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沒有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不能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允許也不能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即使放棄,該行為也無效。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功能[1]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救濟或者補償制度的重要內容,該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關係人民的出行安全,具有顯而易見的重要性。各國為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以立法強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日的即在於要求每輛行駛在公路卜的機動車均能依法投保責任保險,每一機動車事故的受害人均能獲得相當賠償。簡單地講,機動車責任保險具有以下幾項功能:

  1.重視生命價值觀念。

  2.使被害人能有起碼尊嚴與保障。

  3.使肇事者非故意行為得有基本賠償能力。

  4,使被害人家屬不致淪陷經濟困境。

  5.使肇事官司減少及雙方家屬怨隙減低。

  6.維護社會祥和氣氛。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類型[1]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按是否強制可以分為任意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兩類。按保障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三者人身責任險第三者財產責任險

  強制責任保險按其強制的效力可以分為相對強制保險絕對強制保險。相對強制保險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機動車責任保險,但是,若機動車所有人因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或者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經法院判決確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投保責任險或者提供財務責任保證金的,機動車所有人有義務投保責任險或者提供保證金,否則,機動車所有人業已領取的機動車行駛牌照即予以吊銷。美國除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以外的其他州和加拿大的主要省份,實行相對強制保險。絕對強制保險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在領取機動車牌照前,必須投保法定最低限額的責任保險,在任何情況下均無例外。英國、紐西蘭、德國、法國、美國的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實行絕對強制保險。依照絕對強制保險,機動車所有人在公路上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機動車前,必須投保機動車責任保險;投保機動車責任保險,構成在公路上使用機動車和申領機動車行駛牌照的先決條件;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規定,將受到刑事處罰。

  強制責任保險按其限額又可以分為無限額責任險有限額責任險。前者是將商業性機動車責任保險賦予強制險的使命與功能,使其承擔法定的保險範圍及金額,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機動車責任險,即一張保險單保到底的完全保障,如英國的無限額機動車責任險。另一種是除強制機動車責任險之外,還有任意機動車責任險可以彌補強制險的不足,如日本及中國臺灣地區的限額保險制。強制部分的限額是最低保障的額度,所以又被稱為基本保障型強制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2]

  (1)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2)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複。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3)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的,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4)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被保險機動車重覆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6)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7)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辦法[3]

  根據公安部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和相關的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發生時由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相應的,全國各地方政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都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的分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把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並且規定了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規定了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在此先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的分類予以說明:

  1.全部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

  如果是雙方當事人的違章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均有報案條件,而均未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則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如果當事人雙方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且作用基本相當,雙方負同等責任;如果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及時報案,造成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4.次要責任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小的一方負次要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此外,對於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劃分責任。

  如果上述責任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即使被保險人被裁定有責任,保險人也可以依照除外責任條款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標準

  根據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對於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均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下麵將按照具體項目予以說明:

  1.人身傷亡賠償項目與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傷亡的,責任者的賠償項目與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收入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者按事故發生地國有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貼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誤工費規定標準計算;無固定收入者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補償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的,應當向其家屬支付死亡補償費。支付標準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不滿16周歲者年齡每減少1歲補償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者年齡每增加1歲補償也減少1年,但最低不得少於5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其標準按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補償減少1年(最低不得少於10年);對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被撫養人亦按5年計算。

  (10)交通費。即對在交通事故後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一般按實際需要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上述項目構成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人身損害項下的賠償額。

  2.財產物資損失的賠償項目與標準

  財產物資損失的賠償項目與標準包括如下內容:

  (1)一般財產物資損失。按實際價格計算賠償;對於能夠修複的應當儘量修複。

  (2)牲畜傷亡。按當地市場價格計算賠款,但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牲畜往往有較高的利用價值,從而應當扣除殘值。

  3.其他賠償標準

  其他賠償標準包括如下內容: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錯,但按有關法規規定,機動車一方仍然要承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如果按照10%的標準計算,賠償額超過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平均生活費支付;但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進入高速公路造成的損害除外。

  (2)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人身傷亡賠償標準中的同類規定項目計算,但一般不得超過三人。

  (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具體賠償辦法

  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的賠償中,應當將當事人各方所發生的人身傷亡、牲畜傷亡的費用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以3人為限)之和,按各方當事人責任大小進行比例分擔。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賠償是就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而言的,而保險人足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取決於事故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害。因此,應當按保險合同來處理保險賠償問題,並以賠款限額為限。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無過錯而應當分擔的非機動車、行人死亡或重傷的10%的經濟損失金額進行賠償,但以不超過賠償限額為限。

  在實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地區,發生機動車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一般可由當地的中保財產有限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保財產有限公司則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輛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當然,隨著多家保險公司參加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可以嘗試著建立一筆共同的風險基金,以專門應付逃逸案件中的保險賠償問題。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關於無賠款優待的規定[3]

  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在過去一年內沒有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司機,續保時將享受費率下浮10%的優惠;過去一年沒有發生保險理賠的,續保時下調10%;次年繼續無保險理賠的,增加10%的下調幅度;最多下凋幅度不超過固定保費的3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只一輛,無賠償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相反,有行駛記錄不良的駕駛員卻將在第三者責任險續保時付出額外的成本。例如,駕駛員王某最近到華泰上海保險分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險續保時發現,除去保險公司公示過的漲價幅度外,他還額外交付了20%的保費。當他提出異議後,工作人員從上海市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上列印出王某一年來的駕駛紀錄,原來他有一次酒後駕車撞人致傷的嚴重違規行為。根據上海市的規定,這屬於七種嚴重交通違規行為之一,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將被提高15%到25%不等。此外,那些一年內發生一般交通違章違法行為10次以上的駕駛員,續保時也將會卜浮15%的費率。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保險公司實行無賠款優待辦法。具體掌握上還應註意以下幾點:

  1.車輛同時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只要其中一個險別發生賠款,續保時就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

  2.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續保時案件未決,不能給予無賠款優待。但在事故處理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則可補給無賠償優待。

  3.在一年的保險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保險車輛,續保時不給予賠款優待。

保險人及被保險人的義務[2]

  1.保險人的義務

  (1)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2)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3)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①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②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③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4)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2.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1)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者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併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保險代位權[3]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很多都涉及到第三方,從而存在著向責任人追償的問題。因此,凡是被保險人機動車輛發生保險範圍內的保險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責任人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可以按代位追償權條款的有關規定,先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再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在掌握代位追償權條款時,應當註意下列事項:

  1.凡被保險人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方責任人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不得自動放棄向第三方索賠的權益,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如果被保險人一時無法向責任方索賠,保險人可以先賠後追,但被保險人有義務積極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3.為追償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由保險人負擔。堅持代位追償,目的在於讓責任方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法定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歷史與現狀[1]

  德國人本茨和戴姆勒於1886年發明瞭汽車。1913年,美國人福特開始了工業化生產,使汽車得以普及。及至現在,汽車由於適應社會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已成為當今社會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是,隨之而來因汽車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也越來越嚴重。以美國為例,1997年底,其登記汽車擁有量已達2,14億輛,是世界上擁有汽車最多的國家,1901—2000年的90多年間,因車禍死亡的人數在250萬人以上,比獨立戰爭以來美國所參加的七次戰爭中死亡的人數(約65萬人)的三倍還多。由此可見,汽車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還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律、經濟和技術等幾方面著手,需要政府、保險業和汽車製造業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可以說,汽車的安全問題從一開始就與保險結下了不解之緣。

國外的歷史與現狀

  (一)歷史

  早在汽車發明之前,英國已有使用蒸汽的機動車。鑒於其危險性,英國於1865年制定了《紅旗法案》,要求使用蒸汽機動車須有三人參加,須有一人持紅旗(夜間為紅燈)行於車前50米,車速限制在每小時4英里。直到1896年,即機動車發明後11年,持紅旗行於車前的規定才被取消,為此,英國舉行了從倫敦到南布萊登的紀念行車。這時,有一家有遠見的保險公司意識到機動車保險是一項有發展前途的事業,自願為這些機動車保了險,從而開創了機動車保險的先河。繼此之後,美國於1898年也開辦了機動車責任險,但對於第三人財物損毀責任險則於1902年開辦。

  隨著機動車使用的普及,加之購車往往花去車主幾乎所有的積蓄,當發生事故時,很多加害人都已無法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大部分機動車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救濟。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關法令,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投保機動車對人賠償責任保險,對受害者予以救濟。美國的馬薩諸塞州最早從理論上將車輛損害視為社會問題,並試圖改革機動車責任保險制度,謀求對社會大眾提供保護。該州認為,道路應視為為全體行人修建的,以車輛代步者,應該預先提供具有賠償能力的證明。具有這種賠償能力證明的方法就是投保責任保險或依法提供保證金。馬薩諸塞州根據這一理論,於1925年著手起草保險史上舉世聞名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於1927年公佈實施。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國家中,有很多依據這一理論。

  (二)現狀

  目前,為充分保護車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各國立法通常都要求車主投保強制機動車保險,其立法例擇其要者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以機動車保有人的無過失危險責任為立足點的強制責任保險體制;另一類為美國十幾州所採用的以體傷損失保險(personal injury loss insurance)為出發點的無過失保險制度(no-fault insurance)。

  1.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立法例。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立法體例是以受害人的保障為其出發點,規定與機動車有一定關係的人如保有人為投保義務人,而以任何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人為被保險人,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對於被保險人所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比如,德國《機動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於國內有固定駐地之機動車或拖車,且使用於公共道路或廣場者,其保有人為擔保因使用機動車所造成之人身、物以及其他財產損害,有義務依本法規為自己、所有人及駕駛人締結並維持責任保險契約。日本《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五條規定:機動車非依本法規定締結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契約,不得供運行之用。同時,為充分保護受害人,該種立法例規定機動車方對損失承擔無過錯責任,以避免受害人舉證的不利。比如,德國《道路交通法》第七條規定:機動車之使用而致人死亡、身體、健康或財物損害,機動車保有人應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於事故系由非基於機動車構造上之瑕疵或構件上之障害之不可避免事故所致者,排除前項責任。可歸責於被害人或未從事駕駛運行之第三人或動物之行為,且保有人及機動車駕駛人均已遵守註意義務時,其事故之發生視為不可避免。未經機動車保有人之同意而擅自使用機動車者,應代保有人負損害賠償義務。如其使用機動車保有人與有過失時,應與保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第一句規定於使用人之駕駛機動車系受雇於機動車保有人或由保有人委托使用人駕駛或使用時,無其適用。日本《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三條規定:為自己而將機動車供行之用者,因其運行而侵害他人之生命健康時,就因而所發生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證明自己及駕駛人關於機動車之運行未怠於註意且被害人或駕駛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過失,以及機動車無構造上之缺陷或機能障害者,不在此限。另外,為使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保險的保障,避免責任保險分離原則的限制,均賦予受害人直接請串權,即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人行使其賠償請求權(如英國1972年《道路交通法》第149條的規定、日本嚷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16條的規定)。

  在這種立法體例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必須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這是由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決定的。我國臺灣學者江朝國先生介紹,“在釆責任保險之立法例中,因乃以機動車交通事故歸責主體之民事責任為其保險標的,故於設立該等法制之時,多同時或另明訂機動車交通事故之歸責主體與歸責事由,再以該等責任與強制責任保險聯結,規定該等責任主體之投保義務,以形成保護受害人之完整法律體系。”前述所引德國、日本立法例即正是如此。

  2.無過失機動車保險立法例。無過失機動車保險與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一樣肇始於美國,它是借鑒美國勞工賠償險制度並結合美國普通家庭都擁有機動車這一基本國情而制定的。依據美國勞工賠償險法律,工人在工作中受傷後,無論其事故的原因如何,均可得到醫療費用及部分收入損失的補償。作為回報,受傷工人必須放棄起訴其雇主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這是解決雙方糾紛的一個方法。鑒於工廠事故和機動車事故的共性以及勞工賠償險執行無過失責任法後的成功經驗,美國許多機動車保險的改革者在20世紀70年代早期便提出了儘早將無過失責任法律制度推及到機動車保險中。在改革者的呼籲和公眾的壓力下,一些州的立法者也開始著手考慮,並最終採納。

  在無過失機動車保險體例下,被保險人以購買財產保險的方式購買機動車保險,在保險範圍內,無人需對意外事故負責,侵權法(tort law)將被完全取消,各被保險人自己的機動車保險將會支付其機動車損失及其個人或家庭成員在駕車時受到的人身傷害。受害人不得再起訴侵權者,因為其損失已由無過失保險賠償。因此,在損失補償前需確立機動車事故責任的這一法律程式已被取消。至於無過失保險的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人的多少賠償,一般由其購買的保險金額決定。無疑,無過失機動車保險是被保險人自己的保險,而不是第三者的保險。目前,美國已有一半以上的州頒佈了無過失機動車保險法律。

  由於許多美國人並不想真正放棄根據侵權法可以獲得賠償的權利,也由於法律界人士的強烈要求,各州的無過失機動車保險法律僅部分地限制受害人起訴肇事者的權利,但並不取消這一權利,各州通過的均為修正了的無過失機動車保險法律。在這些法律下,一旦人身傷害損失超過了某一界限,被保險人仍可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賠償。雖然各州規定的起訴界限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可歸納為兩類:一是金錢數額上的限度,即受傷者如果在醫療費用上超過了某一金額,仍可起訴肇事者;二是在受傷程度上的限度,即受傷者如果其受傷達到規定的某一嚴重程度,仍可起訴對方。

  除了上述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或無過失機動車保險以外,各國還建立了一系列的補充商業保險計劃,以確保車禍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賠償。如在美國,尚有未投保駕駛者保險、投保不足駕駛者保險,以及專門針對在標準市場難以獲得機動車保險的高風險駕駛者開發的高風險駕駛者機動車保險,等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車禍受害人的利益而開發的保險產品。

國內的歷史與現狀

  (一)歷史

  在我國,新中國成立後,在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辦了機動車保險。但是,不久就出現了對這一保險的爭議,不少人認為,機動車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於肇事者予以經濟補償,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於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55年停止了機動車保險業務。直至20世紀70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外國人的機動車保險的需要,開始辦理以涉外業務為主的機動車保險業務。到1980年我國全面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全面恢復機動車保險業務,以適應國內企業、單位對於機動車的保險需要。

  對於強制保險,我國推行也較早。早在1983年國務院發佈的第27號文件就要求個人與聯戶的機動車及拖拉機必須參加保險。1984年,在《關於農民個體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幹規定》中規定:農民個人或聯戶經營運輸的機動車輛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中又提出要研究制定運輸工具、貨物、旅客人身意外傷害和第三者責任的強制保險制度等。同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農業部聯合發文,要求實施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1989年,公安部又發佈公告,要求對所有在華外國人的機動車輛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1991年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又專門提及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問題。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還聯合發佈《關於貫徹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保險問題的通知》,指出: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是維護國家利益,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級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要根據有關規定,繼續協力推行、深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工作。對於國家規定實行全國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機動車和已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行政區域的所有機動車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尚未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保險公司和公安機關也要積極努力,密切配合,爭取儘快實行,認真做好事故預防工作。此後,全國有24個省、市、自治區政府先後通過地方規章實施機動車輛第三者強制保險,同時公安部也曾多次規定,機動車不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不發牌照、不准上路。從這個意義上講,在《保險法》生效前,我國已經實行了實際意義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但是,在《保險法力生效後,對於這個問題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該條款明確否定了通過地方性規章確立強制保險制度的合法性。加上近幾年各地在治理政府部門“亂收費”的過程中,有些地方也將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行為列入“亂收費”的範疇,這些原因導致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問題的解決出現倒退現象,給受害者和社會帶來重大嚴重的影響。

  (二)現狀

  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經過數十年的迅猛發展,已經不是當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各家財產保險公司都可經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是由保險監管部門統一制定的,保障範圍完全相同。經過2002年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平安、太平洋等各家保險公司相繼推出了自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但基本內容仍沒有太大的變化,個性化產品尚有待開發。

  在強制保險方面,《保險法》頒佈施行以後,為與《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我國有關部門開始著手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1999年,《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條例》正式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但因牽涉的利益主體眾多,許多基礎性的問題沒有達成共識,諒條例幾經論證終未能及時獲得通過。但我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同時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交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確立了我國普遍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經過多次論證,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也將於近期頒佈施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補充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互配合,兩者共同構成我國目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完整體系,共同發揮著維護被保險人及受害人合法權益,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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