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依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後,確認被審計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遵循了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會計報表內容完整,表達清楚,無重要遺漏;報表項目的分類和編製方法符合規定要求,因而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無保留地表示滿意。[1]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具體地又可分為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和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兩種。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表明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質量合格。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表示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質量不合格。
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內容[1]:
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受任何阻礙和限制,審計結果令人滿意,財務報表也是公允表達,但因審計人員認為十分必要提供更多的信息。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在說明段中,審計人員應當加以說明的事項包括:
1、重大不確定事項所謂重大不確定事項是指審計人員對某一事項的結果無法作出合理估計,也無法預知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的事項。如遞延費用的不可收回性,所得稅糾紛或訴訟案件的或有事項,大宗應收賬款的變現能力,所需融資款項是否能繼續利用,連續出現巨額營業虧損或運營資本減少,公司無力支付到期債務,出現未保險的地震、洪水災害損失、持續經營能力出現懷疑等。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事項時,審計人員首先必須查明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中對有關事實是否作了披露,以及披露是否充分。如果該重大不確定事項發生的可能性較大時,即使會計報表附註中已作了充分披露,審計人員也要在審計報告中增加說明段,以提醒會計報表使用者不要忽視會計報表附註中已作充分披露的重大不確定事項。
2、一貫性的例外事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的要求是審計人員審計的目的之一。如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第二十條規定:“ 對於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反映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但存在個別重要的會計處理方法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時,應該出具表示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這也不能排除由於某些原因的發生而使被審計單位所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發生合理或合法的變更。當審計人員認為變動是合理的,就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後增加說明段,解釋這些變動的性質及原因;如果認為是不合理的,並且對會計報表影響是重大的,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
3、審計人員同意偏離已頒佈的會計準則當 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製沒能遵循會計準則時,審計人員一般應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當審計人員認為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對會計準則的偏離是必要的,在更恰當、公允地反映某一會計事項時,可以出具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如被審計單位在可預知其債務人將要破產無法償還其債務時,增加提取了壞賬準備數額。此時,審計人員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併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後增加說明段,對這一偏離予以揭示。
4、強調某一事項在 某些情況下,雖然審計人員準備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同時又認為對某一事項有必要予以強調,以期引起報表使用者的關註。對於這些強調事項可以放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後予以說明。這樣,既不影響無保留意見的發表,同時又可達到引起使用者註意的目的。例如,當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的內部結算業務或關聯企業的結算往來業務時,審計人員可出具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5、涉及其他審計員的工作審 計人員有時要依賴別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代為完成部分審計工作,但在審計報告中一般不應提及其他審計人員的工作。當主審人員對其他審計人員的工作無法進行複查,而且代為審核的部分在整個會計報表中很重要時,應採用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後增加說明段。在說明段中說明其他審計人員的工作,即出具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被審計單位對外披露信息的重大差異被審計單位在公佈已審定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之外,還可能向公眾公佈總經理陳述書等信息資料。一般情況下,審計人員沒有責任證實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之外的信息。但為了保護企業投資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避免卷入訴訟糾紛之中,審計人員通常會閱讀這些信息資料,並考慮其與會計報表中的註處有無重大差異。如存在重大差異,且該差異不是已審定的會計報表所造成的,審計意見仍可是無保留的,但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後增加說明段,解釋出現的差異。如某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中,其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堅持用董事會利潤分配預案調整前的數據,致使財務指標計算的有關數據與審定會計報表的有關數據有所差異,審計人員可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後增加說明段,解釋此差異。
對於某一事項是否應該在審計報告中說明,以及如何說明都取決於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即其對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審計人員在出具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應考慮兩個因素[1]:
1、這些說明事項應只限於與會計報表有直接關係或與之密切相關的事項。由於審計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 三性”,即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發表意見。因此在判斷某一事項是否應在審計報告中說明時,應以其與會計報表有直接關係或密切關係為主要依據,對於那些與會計報表關係不密切的事項則不應說明。例如,被審計單位董事長、總經理等高層領導的更迭可能會對被審計單位有重大影響,但由於其對本期會計報表所產生的影響不大,可以認為關係不甚密切,所以不必要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2、註意不要將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與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混為一談。這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差別:性質不同,一個是保留意見,一個是無保留意見;同意見段的關係不同,一個是補充關係,一個是因果關係;位置不同,一個在意見段之後列示,一個在意見段之前列示。因此,審計人員應在出具審計報告時,首先判斷應表示何種意見,在確定表示無保留意見後,再判斷某些事項是否屬於應附加說明的信息。審計人員既不能以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代替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也不能以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來取代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後的附加說明。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適用條件[1]
由於無保留意見是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和會計報表不存在重要錯誤或問題而給予的一種肯定的評價。因此,在認為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製同時符合下述情況時,應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1、會計報表的編製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2、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3、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
4、審計人員已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式,在審計過程中未受限制和阻礙。
5、不存在應調整而被審計單位未予調整的重要事項。
審計人員在具體運用上述條件時,要註意正確理解其中所包含的重要性原則。例如,審計範圍受限制並不等於不能簽發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如果影響不是重大的話,仍然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同樣,違反《企業會計準則》或者會計處理方法跟《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不一致的,如果這種處理方法、這種偏離《企業會計準則》的做法的影響是不重要的,並已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告中說明,仍然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只有在情況重要的時候,才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或其他類型的審計報告。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的術語[1]
審計人員在編製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應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並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專業術語,不能使用“我們保證”的字樣。因為審計人員發表的是自己的判斷或意見,不能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絕對保證,以避免會計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同時也可明確審計人員僅僅承擔審計責任,它並不能減除被審計單位對會計報表承擔會計責任。
因此既不能使用“完全正確”、“ 絕對真實”等辭彙,也不能使用“ 大致反映”、“基本反映”等模糊不清、態度曖昧的術語。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範例[1]
1、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範例如下所示
審計報告
A(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董事會:
我們接受委托,審計了貴公司2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20××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的審計是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進行的。在審計過程中,我們結合貴公司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計程式。
我們認為,上述會計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貴公司20×× 年12 月31 日的財務狀況及20× ×年度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註冊會計師
- (公章) (簽名蓋章)
- (地址) 20××年×月×日
2、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範例如下所示
審計報告
A(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董事會:
我們接受委托,審計了貴公司2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20××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的審計是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進行的。在審計過程中,我們結合貴公司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計程式。
我們認為,上述會計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貴公司20××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及20× ×年度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此外,我們註意到,貴公司被指控侵權某項專利權,並被要求支付使用費和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 元。貴公司已提出反訴。目前,法院正在就此進行調查,對這項訴訟的最終結果尚無法確定。
-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註冊會計師
- (公章) (簽名蓋章)
- (地址)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