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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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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出自《合同法》,屬於法律概念。

目錄

什麼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範。

我國司法實踐關於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強制性規定的區分[1]

  (一)相關司法解釋

  為了維護市場覺的正常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完善了合同無效制度,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強制性規定限縮解釋為效力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年7月7日在《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又要求人民法院應當註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二)相關案例

  由於司法實踐中以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為由要求法院宣告無效的案件中,簽訂合同後反悔的當事人占了絕大多數,其中又有多數是因為合同涉及的標的升值所致,如果法院簡單宣告合同無效,就會縱容不誠信的人,形成一種不誠信的交易環境,損害交易主體的合理期待,那就沒有達到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不利於合同法鼓勵交易目的的實現。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4期刊登的“於庫存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涉及涉及劃撥土地房屋產權轉讓問題,法院就認為轉讓方以各種理由反悔,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有損交易安全,合同應為有效。可見,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並非無條件地必須無效。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認為登記備案手續不影響預售合同的效力,也是針對特定事項的強制性規定的一個限縮解釋。由此可以看出,對強制性規定著進一步劃分也是司法實踐的需要,可以避免案件處理帶來的不好的社會效果,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最高院的各類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中的談話:第二,關於合同無效的認定問題。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謹慎地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不應產生阻礙合法交易的後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認定合同無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如果違反地方性法規或者行政規章將導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其次,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而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即屬於管理性的強制規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範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最後,物權法第十五條確定了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該原則強調合同等原因行為的效力應受合同法的調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物權變動則受物權法的規制,原因行為的效力不受物權變動要件的影響。該原則對於保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雖然主要規定在不動產物權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原則同樣體現在其他物權變動方面。綜上,實務中應註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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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況懿.《淺析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區別》[J].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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