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消費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政府消費(Government Consumption)
目錄 |
根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的定義,最終消費是指常住單位為滿足物質、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從本國經濟領土和國外購買的貨物和服務的支出。它不包括非常住單位在本國經濟領土內的消費支出。最終消費分為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
政府消費是指政府部門為全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消費支出和免費或以較低價格向住戶提供的貨物和服務的凈支出。前者等於政府服務的產出價值減去政府單位所獲得的經營收入的價值,政府服務的產出價值等於它的經常性業務支出加上固定資產折舊;後者等於政府部門免費或以較低價格向住戶提供的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值減去向住戶收取的價值。
政府消費屬於西方經濟學的“政府購買”範疇,即各級政府用於物品與勞務的支出。這次擴大內需的重點,關註的是居民消費,相應地,消費驅動主要是指居民消費驅動。
政府消費的特殊性[1]
在我國,政府也是一個消費者的觀念,是近些年才逐漸被認識的。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由於這個消費者比較特殊,人們對其認識不足。按照西方契約政府理論,政府為了實現政府職能和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而向納稅人徵稅從而形成了公共資金(Public Fund)。政府“花”公共資金的行為,在納稅人看來,政府應是受納稅人的委托在管理公共事務中從事公共開支的一個特殊消費者。政府作為消費者的特殊性表現在:
1、消費主體的整體性。政府消費不同於居民消費和企業消費。居民和企業的消費行為是分散進行的,而政府消費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社會團體和其他公共事業部門等所形成的消費行為的統稱。“它是一個整體,這個整體是一個國家內最大的單一消費者”。
2、消費數量的巨大性。政府消費的購買力非常巨大,在很多國家,政府採購金額占一個國家內生產總值(GDP)的10%以上。據統計,歐共體各國政府採購的金額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業部門的採購);美國政府在1989-1992年間,每年有2000多億美元的政府預算用於政府採購,其中每年僅用於貨物和服務的採購就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26一27%。
3、消費對象的廣泛性。政府消費的對象包羅萬象,既有標準產品也有非標準產品;既有有形產品也有無形產品;既有價值低的產品也有價值高的產品;既有軍用品也有民用品。從汽車、傢具、辦公用品到武器、太空梭等無所不包,涉及貨物、工程和服務等各個領域。市場上沒有一個消費者能象政府這樣消費如此廣泛。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採購對象的性質,國際上通常將政府採購的對象分為貨物、服務和工程三大類。就政府採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來看,政府消費側重於前兩者,政府對工程的採購一般是指政府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