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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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行為,其具體形式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這是對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的禁止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只針對特定主體和特定事項不同,抽象行政行為則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普適性”,因此,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比具體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危害更大。此外,經營者以依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發佈的行政規定為由實施壟斷行為,亦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