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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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築市場的發展,在一些地方出現管理混亂,有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一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故意壓低價款,從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間商也大撈好處,肆意增加工程非生產性成本;一些施工單位一味壓縮工期,降低造價,偷工減料,粗製濫造,索賄受賄,貪圖私利,置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先後在遼寧、大連、四川德陽、湖北武漢、廣東東莞和廣州、深圳等地發生樓房坍塌、陽臺落地、橫梁斷裂等一連串重大建築工程惡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鎮發生一棟集體宿舍樓坍塌,致31名女工無辜死亡。據1994年有關統計,我國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僅為81%;1995年對六大省會城市進行抽樣檢查表明,房屋結構工程質量的合格率僅為81.94%.這意味著,約1/5的房屋存有隱患。刑法修訂時增加關於建築工程事故犯罪的規定,對於依法懲處這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治理建築市場的人禍具有重要意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築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築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違反國家規定與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嚴重後果是由於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引起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繫,則不構成本罪。
但是,並不是任何違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下本導致建築工程坍塌,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條件。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築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裡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的事故,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是指在工程建築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者工程質量下降,導致建築工程坍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所謂後果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致多人死亡、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的,如不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或者故意偽造、破壞現場,企圖逃避罪責的等;
(4)行為人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經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拒不採納正確意見和補救措施,一意孤行,終於釀成重大安全事劫,還要綜合考察犯罪事實、情節和具體的危害程式,以在擇定的量刑檔次內選擇確定輕重不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