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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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資本(Contingent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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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資本是發行者在一定觸發條件下,可部分或全部按事先約定條款自動轉換為普通股的資本工具。其旨在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額外吸收損失能力,適用於金融機構無法持續經營和持續經營狀態。
應急資本的目標[1]
巴塞爾委員會(BCBS)曾提出應急資本多重政策目標的設想,包括:在銀行股權融資困難時,快速補充普通股;強化對管理者和投資者的激勵;降低正常時期普通股融資成本等。但多重目標容易使外界誤解應急資本的概念,BCBS在最新建議中提出將政策目標由多目標調整為單一目標,即在銀行資本緩衝不足時轉換,以達到監管資本要求。
應急資本的觸發條件[1]
觸發條件是應急資本機制設計的關鍵因素,與應急資本所要達到的政策目標密切相關,決定了債轉股、本金減計的必要性與時機選擇以及轉換的概率與風險。應急資本的觸發條件分為兩類:以金融體系整體運行情況為基礎或以單個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為基礎。金融體系整體運行情況包括市場流動性、市場波動指數、系統性危機事件爆發等,以此為基礎設定觸發條件可強化整個銀行業體系的資本實力,更好地應對系統性危機。但系統性危機事件很難定義、識別,在此類觸發條件下,單個銀行缺乏改善自我風險管理的激勵機制。以單個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為基礎設計的觸發條件可細分為三類:監管指標、市場指標和監管機構自由裁量。監管指標(如銀行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等)比較穩定,能較好反映銀行經營狀況,市場接受程度較高,但通常具有滯後性,計算過程也欠透明;市場指標(如股價、市值、CDS價差等)具有客觀、透明、連續性和前瞻性等特點,但不具有穩定性,且易於被人為操縱;監管機構自由裁量(如宣佈銀行難以自主經營、公共部門決定註資等)具有應急性和較強的自由度,但不夠客觀、透明,將影響應急資本工具的評級和定價。
應急資本工具觸發條件設置影響危機預防與處置的效率與成本。設定較高水平的觸發條件,在銀行面臨嚴重困境和可能導致更大範圍市場損失之前,能夠通過資本重組減少系統性風險,也能夠給予股東和債權人遵循市場紀律的激勵,應急資本工具可作為預防危機的有效工具。相對地,設定較低水平的觸發條件,能夠引導私人部門參與銀行重組過程,應急資本工具可作為有序處置的工具。但隨著銀行資本充足水平逐步接近觸發條件,市場對於銀行財務狀況的信心降低,可能產生流動性壓力。因此,設置低水平的觸發條件需審慎結合緊急流動性工具和監管干預措施,確保能夠提高銀行存續概率,避免引發更大範圍的信心喪失。目前,BCBS提出的單一觸發條件是資本充足水平,觸發點選擇主要基於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4.5%)與資本保留緩衝要求(2.5%)之和,三種選擇分別是資本緩衝的上限(7%)、資本緩衝的中點(5.75%)和資本緩衝的下限(4.5%)。
應急資本機制的國際實踐[1]
20世紀90年代以來,保險機構及一些非金融企業已經發行了應急資本。本輪金融危機發生後,國際金融組織積極探索銀行監管資本及應急資本機制在提高銀行資本質量等方面的作用。BCBS建議,針對跨境業務較為活躍的銀行機構,若認定其無法持續經營,則其擁有的所有非普通股監管資本都應可及時轉換為權益資本或永久減計。金融穩定理事會、歐洲委員會探索通過建立債轉股或債務(包括未擔保次級債)沖銷機制,以應對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關的風險。歐洲部分監管當局和銀行推動或創設了應急資本轉換工具,以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儘管尚處在起步階段,但這種新型資本轉換工具已得到市場的廣泛關註。
(一)監管機構的應急資本機制探索
瑞士監管部門率先實施應急資本要求,針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建議發行的債券至少應滿足二級資本標準,可以通過債轉股或減計方式進行結構化配置。2010年10月,瑞士專家委員會發佈了旨在應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相關風險的綜合框架,並將於2012年初納人法律體系。該框架內容包括將總資本充足率要求提升至19%,其中普通股一級資本占10%,應急可轉債占9%。瑞士應急資本方案的觸發條件是由合約預先設定,並基於與巴塞爾III框架一致的普通股資本充足率。
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較高的資本吸收損失能力要求,英國監管部門考慮設計兩類應急資本:1.預警性應急資本,旨在吸收金融壓力前期的損失,是一種及時糾正措施的合約形式。此類應急資本是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遠未到達不可存續狀態時,增強機構吸收損失能力,避免其處於壓力狀態下可能產生的更高成本和惡劣後果。2.不可存續應急資本,用於銀行瀕臨破產時吸收損失,觸發條件的設計一般以監管部門宣佈銀行機構不可存續來確定。
(二)銀行機構的應急資本實踐
2009年11月,英國勞埃德銀行在增發普通股的同時首次發行應急資本轉換工具。該工具在正常時期為長期次級債務,列入二級資本,當觸發條件發生,即當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低於5%時,該債務工具將自動轉換為普通股。儘管該工具的發行成本較高(年收益率為8.5%一1 1%),勞埃德銀行仍願做此嘗試,以避免接受政府救助。因為加入政府資產保護計劃,銀行日常運作將會受到更多監管限制,特別是分紅派息等將受到影響。由於收益率較高,該工具發行後受到市場和投資者的廣泛接受,勞埃德銀行原計劃發行75億英鎊,實際成交約100億英鎊。
2010年3月,荷蘭合作銀行發行了12.5億歐元的應急資本轉換工具,年收益率6.875%。與勞埃德銀行資本轉換的方式不同,荷蘭合作銀行選擇了債務減計的處理方式。當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7%時,債務工具的本金將削減至賬麵價值的25%,並立即兌付給投資者。由於投資者普遍認為荷蘭合作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7%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該銀行發行的應急資本轉換工具市場認購額達到26億歐元,約為發行計劃的兩倍。2010年6月,義大利聯合信貸銀行發行了價值為5億歐元、利率為9.375%的非累積性應急可轉債,當資本充足率水平低於6%時進行債務減計。2011年1月,該銀行再次發行價值20億美元、利率為8.375%的永久非累積性資本債券,觸發條件是銀行股權資本比率低於8%,處理方式也是債務減計。
2011年2月,瑞士信貸宣佈,其與卡達控股公司、奧拉楊集團達成協議,將於2013年10月發行價值約60億瑞士法郎較高觸發水平的一級應急資本債券,以應對國內對銀行機構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該債券設置了兩個觸發條件:一是集團報告的巴塞爾III普通股一級資本充足率低於7%,二是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機構“需要公共部門支持,以防止無清償力、破產或無法償還大量債務,或出現其它類似情況”。在上述某觸發條件發生時,債券將自動轉換為瑞士信貸的股本。
應急資本機制的設計[1]
銀行機構應急資本仍處於發展初期階段,雖然部分國家的監管機構和銀行機構進行了探索實踐,但關於應急資本的政策目標、觸發機制等關鍵環節仍未能達成一致,應急資本發展仍存在較多制約因素。
(一)觸發條件和轉股價格設定問題
觸發條件是應急資本機制設計的關鍵,將影響應急資本工具的評級、定價和投資者基礎。假設觸發條件是銀行資本充足水平,若預設資本充足率臨界水平過高,應急可轉債易被觸發轉股,增加投資者風險,從而推升應急可轉債的價格水平,增加發行機構的融資成本;若預設資本充足水平過低,轉股可能不會在必要時被觸發,其危機救助作用難以發揮。在轉股價格設定上,若在應急可轉債發行時確定,轉股價格可能完全脫離轉換時的市場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若是在轉換時確定,可能出現類似“死亡螺旋”可轉換債券的風險,在發行者經營困難時可按當時市場價格重新估價進行轉股,由此估價下跌會給債券持有人帶來潛在收益,但會稀釋銀行股票的價值,進一步推低股價,由此可能形成惡性迴圈。勞埃德銀行應急可轉債的觸發條件設為一級資本充足率低於5%,但根據巴塞爾Ⅲ資本要求,即使在危機最為嚴重的時候,5%的觸發條件也不會被激活,使得應急資本工具在本質上失去危機救助功能。
(二)市場接受程度與融資成本問題
應急資本的理論和實踐尚不夠成熟,市場能否接受仍有待檢驗。關鍵問題在於此類工具市場風險和收益的合理匹配。雖然應急資本工具的收益高於普通債務工具,但其風險也將更高。此類工具的投資者在銀行正常經營期不能享受股利分紅,在危機情況下卻要與普通股股東承擔相同的風險。而應急資本工具投資者的收益直接影響發行者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過高會影響銀行的積極性。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考慮市場和投資者的接受程度,在合理的融資成本和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之間進行綜合平衡。高盛研究報告(201 1)認為,應急資本收益相對混合資本債券、股票具有一定吸引力,估計未來10年內將有超過9250億美元的潛在發行需求,但市場可能不會完全接受該規模的發行量。
(三)信用評級問題
由於應急資本工具不是單純的債務工具,融合了普通股的特性,而且觸發條件以及資本轉換後投資者的潛在損失都難以預測。同時,應急資本機制的觸發條件多樣,觸發時機難以確定,特別是以市場指標或監管機構自由裁量為基礎設定的觸發條件不具有可預期性。因此,評級機構可能不願意對現有應急資本工具進行評級,或者提出較低評級。目前,穆迪、標普以及惠譽都明確表示應急可轉債具有較大的內在風險,認為“無論發行銀行實力多麼強大,應急資本工具幾乎不會被評為投資級別”。勞埃德銀行的應急可轉債僅被穆迪評為非投資級Ba3,荷蘭合作銀行的應急可轉債則沒有取得信用評級。缺少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級較低的新型金融產品很難吸引投資者,特別是對所投資金融產品具有嚴格評級限制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受較強資本約束的機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