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合作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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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荷蘭合作銀行網站:http://www.rabobank.com/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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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合作銀行又稱拉博銀行。
荷蘭農業合作銀行(RABO BANK NEDERL-ANDS),是由荷蘭數家農村信用社於1973年合併而成,是農民自己的合作銀行,主要從事農業、農業機械和食品工業等行業的金融交易。是荷蘭的第2大銀行,在世界各大銀行中居第31位,目前荷蘭農業合作銀行已在北京、上海等地設有辦事處,在中國已經與浙江、天津兩地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了合作。荷蘭合作銀行已成功入股杭州聯合銀行,另外,還有意與遼寧農村信用社結盟,目前雙方已正式簽署了合作協議。荷蘭合作銀行的兩大特點,一是資產質量高,二就是合作制的運作模式。
荷蘭合作銀行已經連續20多年獲得了標準普爾(1984年至今)及穆迪(1985年至今)的AAA評級。2005年的資產總額達5060億歐元,純利潤約為21億歐元,核心資本比率11.6%,股本回報率9.1%。目前,集團在全球37個國家設有1516個分支機構,員工達51000人,私人及企業客戶達900萬名,在荷蘭擁有150萬名會員。
荷蘭合作銀行自2001年連續被全球金融雜誌評為全球十大最安全的銀行之一,根據2005年瑞士資產管理調查,荷蘭合作銀行被評為歐洲最具持續發展力的銀行,併在環球金融機構中名列第二。荷蘭合作銀行能夠取得今天這樣的業績,我們認為合作制的制度安排、精選業務領域、低風險的資產組合和強有力的資本基礎、註重自身內部的成長等因素,確實是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
公司業務
許多銀行總想為所有人提供所有的服務,但是拉博國際銀行並沒有這樣認為,選擇了集中發展一定的業務而不是全部業務,這樣便可以將這些一定的業務發展得更好,增加業務的發展價值,這些業務可以是很簡單的,如貸款等。更普遍的情況是拉博國際銀行為顧客提供需要特殊專業知識的相關服務。
拉博國際銀行的原則是:拉博國際銀行要與客戶建立長期、互利的關係。將業務集中後,拉博國際銀行能夠更快地參與市場發展,更敏銳地發現客戶的不斷變化的需要。拉博國際銀行的客戶基本都屬於食品行業和農業行業及習相關領域。
在這些領域中,拉博國際銀行及其合作者能夠為顧客提供藝術級別的合作銀行業、合作金融業、投資銀行業的服務,所有的這一切都有全球範圍內的研究和深厚的國際管理知識作為基礎。
公司發展歷程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飛速發展推動了拉博國際銀行業務的發展。拉博國際銀行的策略是在核心合作型的業務範圍內發展。拉博國際銀行的服務網路已經發展得比較完善,擁有堅實的經濟及市場發展信息,並堅持開拓更先進的渠道為國內外的顧客提供服務。在向著這個目標前進的過程中,拉博國際銀行在獨立發展的同時也堅持著與拉博銀行集團的商業伙伴的合作。
作為拉博銀行集團其中的一個執行部門,拉博國際銀行將國際化的服務帶到了荷蘭的500家地方銀行,這些銀行是拉博銀行集團歷史核心。同時,拉博國際銀行也能夠利用銀行集團提供的人才和服務。這些負責專門業務的銀行包括:De Lage Landen(租賃與貿易經濟)、Interpolis(保險)、Robeco(資產評估,其中拉博銀行集團的股份占了50%)、Gilde Investment Management(風險投資)、Schretlen & Co.(私人銀行業)、拉博國際銀行自己擁有兩個分行,Rabo擔保銀行和Rabo Vastgoed(負責國內房地產業務)。另外,在與德國DG銀行合作中,拉博國際銀行開展了一項長期的計劃,與歐洲的企業建立起新的、廣泛的合作關係,這樣一來,便可以發展金融企業的合作網。每一個企業在自己的國家好好發展,聯合起來後就可以為全世界的顧客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由於拉博國際銀行一直在發展合作型的結構,銀行的深層次的經濟信息和專業知識可以通過廣泛的渠道獲得。拉博國際銀行不僅能夠為顧客提供經濟領域的產品和服務,還能夠對特殊的市場和需要做出準確的預測。合作型的結構的另一個表現是可以將銀行獲得的利潤進行再次投資(拉博銀行集團不提供分紅),滿足國內外顧客對服務的要求。
拉博銀行一直以服務標準的可信度和高質量而著稱,對金融可靠程度和對風險的嚴格控制也獲得了國際聲譽,這使得拉博銀行在商業銀行中更顯得與眾不同,減輕了進行國際投資的壓力。對顧客來說,這意味著拉博銀行不僅與有力的合作者進行著合作,還在經濟領域創造出了真正的價值。
第一,合作組織的目標是通過提供各類銀行服務,提高其成員行和客戶的利益。與商業銀行不同,合作組織即使在經濟發展不理想的階段,也會繼續為其成員提供支持。
第二,合作組織將成員行的業務限制在各自所在地區內,也就是說,除非是有中央合作銀行批准,合作成員都須遵守有關規定,僅向自己所在區域的機構和個人客戶提供業務與服務。
第三,成員行業務及管理具有獨立性。與多數大銀行由其核心組織向分行網路傳達政策不同,荷蘭合作銀行的各成員銀行是自治的,中央合作銀行的作用是為既是其股東、同時也是其成員的地方銀行提供服務。獨立開展業務的能力、無須較遠的核心組織的批准即可根據本地要求進行決策的能力,是合作銀行發展業務及其持續成功的關鍵要素。
第四,民主的組織結構是合作組織治理的關鍵。成員可以根據投票權,自由選擇其本地成員銀行的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五,成員行之間實行內部交叉擔保體制,合作組織內的成員機構一旦出現支付問題,其他成員機構必須承擔擔保責任,為其補充資金。在荷蘭合作銀行大部分的發展歷史過程中,成員的責任是無限的,直到1980年,新合併不久的中央合作銀行建立了內部財務架構後,成員的責任才相應地減少。雖然部分強制性的會員責任與義務被取消,但各銀行仍然依靠其成員進行償債擔保。如今,獨特的交叉擔保結構仍然能夠確保荷蘭合作銀行整體的實力。
第六,利潤留存作為儲備以保證發展的持續性。年復一年,荷蘭合作銀行集團內所有實體的主要利潤均存入一個通用儲備,作為組織的自有資本。作為一家合作機構,荷蘭合作銀行的中央合作銀行股本由其成員行所有,沒有其他股權來源。集團沒有公開上市,任何一家成員行也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成員行的紅利來源於中央合作銀行,而成員行自身的利潤從不分紅,因此所有利潤留存於集團內,用於增加資本金、會員銀行的業務活動、集團內其他金融領域的投資活動以及社會公益項目。
荷蘭合作銀行集團非常重視自己的治理結構,竭力遵循國際公認的相關準則。它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也沒有股東,其實作為一家私有實體,它是無須遵守荷蘭公司治理委員會制定的《荷蘭公司治理規範》的,但是,鑒於它在荷蘭社會的深厚基礎,及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顯著地位,它認可該原則,並儘可能地遵循大部分規則。當然,由於荷蘭合作銀行採用的合作模式,有些制度安排不一定與之符合。例如,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問題,任期可以是無限的,不一定是四年一屆;關聯貸款問題;部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如薪酬報告不向公眾披露等等。
荷蘭合作銀行集團還非常重視透明度,倡導開放式的企業文化,認為這是良好的治理結構的前提,也是向其合作成員展示誠信、實施管理和監督的保證。可以說,推動治理結構不斷完善的工作從來不曾停止。在執行董事會、監事會、中央代表大會和全體成員大會的合作體治理結構外,2005年,荷蘭合作銀行還設立了一個員工代表組織——成員行員工委員會(the Group Staff Council of Members Banks),代表成員行的員工,與管理層討論涉及地方成員行在合作中的相關問題。
我就在用rabo的銀行卡服務態度還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