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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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本(Contingent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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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本是发行者在一定触发条件下,可部分或全部按事先约定条款自动转换为普通股的资本工具。其旨在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吸收损失能力,适用于金融机构无法持续经营和持续经营状态。
应急资本的目标[1]
巴塞尔委员会(BCBS)曾提出应急资本多重政策目标的设想,包括:在银行股权融资困难时,快速补充普通股;强化对管理者和投资者的激励;降低正常时期普通股融资成本等。但多重目标容易使外界误解应急资本的概念,BCBS在最新建议中提出将政策目标由多目标调整为单一目标,即在银行资本缓冲不足时转换,以达到监管资本要求。
应急资本的触发条件[1]
触发条件是应急资本机制设计的关键因素,与应急资本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密切相关,决定了债转股、本金减计的必要性与时机选择以及转换的概率与风险。应急资本的触发条件分为两类:以金融体系整体运行情况为基础或以单个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为基础。金融体系整体运行情况包括市场流动性、市场波动指数、系统性危机事件爆发等,以此为基础设定触发条件可强化整个银行业体系的资本实力,更好地应对系统性危机。但系统性危机事件很难定义、识别,在此类触发条件下,单个银行缺乏改善自我风险管理的激励机制。以单个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为基础设计的触发条件可细分为三类:监管指标、市场指标和监管机构自由裁量。监管指标(如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比较稳定,能较好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市场接受程度较高,但通常具有滞后性,计算过程也欠透明;市场指标(如股价、市值、CDS价差等)具有客观、透明、连续性和前瞻性等特点,但不具有稳定性,且易于被人为操纵;监管机构自由裁量(如宣布银行难以自主经营、公共部门决定注资等)具有应急性和较强的自由度,但不够客观、透明,将影响应急资本工具的评级和定价。
应急资本工具触发条件设置影响危机预防与处置的效率与成本。设定较高水平的触发条件,在银行面临严重困境和可能导致更大范围市场损失之前,能够通过资本重组减少系统性风险,也能够给予股东和债权人遵循市场纪律的激励,应急资本工具可作为预防危机的有效工具。相对地,设定较低水平的触发条件,能够引导私人部门参与银行重组过程,应急资本工具可作为有序处置的工具。但随着银行资本充足水平逐步接近触发条件,市场对于银行财务状况的信心降低,可能产生流动性压力。因此,设置低水平的触发条件需审慎结合紧急流动性工具和监管干预措施,确保能够提高银行存续概率,避免引发更大范围的信心丧失。目前,BCBS提出的单一触发条件是资本充足水平,触发点选择主要基于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4.5%)与资本保留缓冲要求(2.5%)之和,三种选择分别是资本缓冲的上限(7%)、资本缓冲的中点(5.75%)和资本缓冲的下限(4.5%)。
应急资本机制的国际实践[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机构及一些非金融企业已经发行了应急资本。本轮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组织积极探索银行监管资本及应急资本机制在提高银行资本质量等方面的作用。BCBS建议,针对跨境业务较为活跃的银行机构,若认定其无法持续经营,则其拥有的所有非普通股监管资本都应可及时转换为权益资本或永久减计。金融稳定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探索通过建立债转股或债务(包括未担保次级债)冲销机制,以应对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关的风险。欧洲部分监管当局和银行推动或创设了应急资本转换工具,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尽管尚处在起步阶段,但这种新型资本转换工具已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一)监管机构的应急资本机制探索
瑞士监管部门率先实施应急资本要求,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议发行的债券至少应满足二级资本标准,可以通过债转股或减计方式进行结构化配置。2010年10月,瑞士专家委员会发布了旨在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的综合框架,并将于2012年初纳人法律体系。该框架内容包括将总资本充足率要求提升至19%,其中普通股一级资本占10%,应急可转债占9%。瑞士应急资本方案的触发条件是由合约预先设定,并基于与巴塞尔III框架一致的普通股资本充足率。
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较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要求,英国监管部门考虑设计两类应急资本:1.预警性应急资本,旨在吸收金融压力前期的损失,是一种及时纠正措施的合约形式。此类应急资本是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远未到达不可存续状态时,增强机构吸收损失能力,避免其处于压力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更高成本和恶劣后果。2.不可存续应急资本,用于银行濒临破产时吸收损失,触发条件的设计一般以监管部门宣布银行机构不可存续来确定。
(二)银行机构的应急资本实践
2009年11月,英国劳埃德银行在增发普通股的同时首次发行应急资本转换工具。该工具在正常时期为长期次级债务,列入二级资本,当触发条件发生,即当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5%时,该债务工具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尽管该工具的发行成本较高(年收益率为8.5%一1 1%),劳埃德银行仍愿做此尝试,以避免接受政府救助。因为加入政府资产保护计划,银行日常运作将会受到更多监管限制,特别是分红派息等将受到影响。由于收益率较高,该工具发行后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接受,劳埃德银行原计划发行75亿英镑,实际成交约100亿英镑。
2010年3月,荷兰合作银行发行了12.5亿欧元的应急资本转换工具,年收益率6.875%。与劳埃德银行资本转换的方式不同,荷兰合作银行选择了债务减计的处理方式。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7%时,债务工具的本金将削减至账面价值的25%,并立即兑付给投资者。由于投资者普遍认为荷兰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7%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该银行发行的应急资本转换工具市场认购额达到26亿欧元,约为发行计划的两倍。2010年6月,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发行了价值为5亿欧元、利率为9.375%的非累积性应急可转债,当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6%时进行债务减计。2011年1月,该银行再次发行价值20亿美元、利率为8.375%的永久非累积性资本债券,触发条件是银行股权资本比率低于8%,处理方式也是债务减计。
2011年2月,瑞士信贷宣布,其与卡塔尔控股公司、奥拉杨集团达成协议,将于2013年10月发行价值约60亿瑞士法郎较高触发水平的一级应急资本债券,以应对国内对银行机构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该债券设置了两个触发条件:一是集团报告的巴塞尔III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7%,二是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机构“需要公共部门支持,以防止无清偿力、破产或无法偿还大量债务,或出现其它类似情况”。在上述某触发条件发生时,债券将自动转换为瑞士信贷的股本。
应急资本机制的设计[1]
银行机构应急资本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虽然部分国家的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了探索实践,但关于应急资本的政策目标、触发机制等关键环节仍未能达成一致,应急资本发展仍存在较多制约因素。
(一)触发条件和转股价格设定问题
触发条件是应急资本机制设计的关键,将影响应急资本工具的评级、定价和投资者基础。假设触发条件是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若预设资本充足率临界水平过高,应急可转债易被触发转股,增加投资者风险,从而推升应急可转债的价格水平,增加发行机构的融资成本;若预设资本充足水平过低,转股可能不会在必要时被触发,其危机救助作用难以发挥。在转股价格设定上,若在应急可转债发行时确定,转股价格可能完全脱离转换时的市场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若是在转换时确定,可能出现类似“死亡螺旋”可转换债券的风险,在发行者经营困难时可按当时市场价格重新估价进行转股,由此估价下跌会给债券持有人带来潜在收益,但会稀释银行股票的价值,进一步推低股价,由此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劳埃德银行应急可转债的触发条件设为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5%,但根据巴塞尔Ⅲ资本要求,即使在危机最为严重的时候,5%的触发条件也不会被激活,使得应急资本工具在本质上失去危机救助功能。
(二)市场接受程度与融资成本问题
应急资本的理论和实践尚不够成熟,市场能否接受仍有待检验。关键问题在于此类工具市场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虽然应急资本工具的收益高于普通债务工具,但其风险也将更高。此类工具的投资者在银行正常经营期不能享受股利分红,在危机情况下却要与普通股股东承担相同的风险。而应急资本工具投资者的收益直接影响发行者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过高会影响银行的积极性。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市场和投资者的接受程度,在合理的融资成本和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之间进行综合平衡。高盛研究报告(201 1)认为,应急资本收益相对混合资本债券、股票具有一定吸引力,估计未来10年内将有超过9250亿美元的潜在发行需求,但市场可能不会完全接受该规模的发行量。
(三)信用评级问题
由于应急资本工具不是单纯的债务工具,融合了普通股的特性,而且触发条件以及资本转换后投资者的潜在损失都难以预测。同时,应急资本机制的触发条件多样,触发时机难以确定,特别是以市场指标或监管机构自由裁量为基础设定的触发条件不具有可预期性。因此,评级机构可能不愿意对现有应急资本工具进行评级,或者提出较低评级。目前,穆迪、标普以及惠誉都明确表示应急可转债具有较大的内在风险,认为“无论发行银行实力多么强大,应急资本工具几乎不会被评为投资级别”。劳埃德银行的应急可转债仅被穆迪评为非投资级Ba3,荷兰合作银行的应急可转债则没有取得信用评级。缺少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较低的新型金融产品很难吸引投资者,特别是对所投资金融产品具有严格评级限制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受较强资本约束的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