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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表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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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廣告表現管理

  廣告表現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一定的道德標準、社會利益規範,對廣告的表現方法和形式實施的管理行為,它要求廣告表現產品服務的事實相符,不會造成對廣告受眾的欺騙和誤導。它是我國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廣告活動實行規範化管理的內容之一。

廣告表現管理的內容[1]

  由於廣告表現是針對社會公眾所開展的宣傳活動,又是為了追求盈利目標所採取的一種宣傳手段,所以它必然要受到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道德的約束,必須符合一定的社會利益規範。

對廣告表現真實性的管理

  真實是廣告的生命,廣告表現也一樣。廣告表現只有在真實的基礎上,通過恰當的方法和形式,真實地傳達出廣告主的主觀願望和營銷意圖,才能得到廣告受眾的認可,並取得最佳廣告效果。因此,對廣告表現真實性的管理,不僅十分重要,而且十分必要。El本對廣告表現的真實性作了明確的規定:“禁止虛偽和誇張的廣告,尊重真實”,“廣告不能隱瞞真實,不能使用暖昧的語言和內容,不許有給人造成誤解的表現。”我國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廣告表現的真實性,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條款作具體的規定,但隨著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相信在不遠的將來,一定會增加對廣告真實性的明確規定。當然,要求廣告表現真實是相當複雜的,既有實義性的真實,又有虛擬性的真實。前者要求廣告表現的真實與事實完全相符,是實實在在的真實,這個不難理解;後者則是可以進行適當的藝術誇張和虛構的真實。問題的關鍵在於什麼是“適當的藝術誇張和虛構”,這個“度”如何把握?不過“度”的誇張和虛構,是可以允許的,而過“度”的誇張和虛構,則會造成虛假,甚至違法,是不被允許的。

對廣告表現合法性的管理

  廣告表現的合法性,就是廣告表現必須符合國家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廣告管理機關對此實施的管理,即是對廣告表現合法性的管理。它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廣告表現必須符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廣告法》等,是廣告管理機關對廣告行業實施管理的主要依據,也是廣告表現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因而廣告表現必須符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其二,廣告表現必須符合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外,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廣告表現也必須遵守,不能違背。

對廣告表現道德性的管理

  對廣告表現道德性的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廣告表現中種種不道德行為進行的管理。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保護合法的廣告表現,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其二,對那些污衊、誹謗、中傷競爭對手的廣告表現,要依法予以嚴厲製裁。如日本明確規定:“廣告不能站在自己的立場,誹謗、中傷、攻擊其他。”我國《廣告法》第12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對廣告表現公益性的管理

  對廣告表現公益性的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廣告表現中違反社會公益原則的畫面、聲音、語言、文字等的管理。廣告表現是為追求盈利目標而開展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並不能為了追求盈利而不顧社會公眾利益;因而它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還必須講究社會效果,必須以不違背社會公益原則為前提。那種只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不管由此帶來的嚴重社會後果和對社會公眾造成損害的廣告表現,是國家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這點,中外皆然。在日本,規定:“廣告必須保持自己的品格,不能給人留下有不愉快和卑劣的印象”;“廣告不能有損社會健康的生活習慣”; “廣告不能妨礙少年兒童的教育,在創作時必須考慮周密”;“廣告表現簡潔,嚴禁擴散無秩序的噪音”;“廣告尊重有關法規和倫理制度,進行公正的表現”。美國禁止做香煙和烈性酒廣告。加拿大禁止出現不顧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危險事件的廣告。我國《廣告法》禁止出現下列違背社會公眾利益的廣告:“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對廣告表現獨創性的管理

  廣告表現是一種藝術創作活動,而藝術創作貴在獨創,故它也不能例外。廣告設計、製作人通過獨特的創意構思和獨特的表現手法、表現形式,把廣告主的主觀願望和營銷意圖表現出來,傳達給廣告受眾,並給其留下深刻的、抹不去的印象,從而達到出奇制勝的目的,這便是廣告表現的獨創性。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廣告表現的獨創性進行管理,是其職責之一。

  廣告表現要富有獨創性,一方面,必須要求廣告設計、製作人員尊重別人的創造性勞動,反對任何對其他廣告表現的剽竊、模仿,甚至盜作;另一方面,廣告表現求新、求奇、追求出奇制勝的效果,並不是說它越新奇、越特別、越刺激就越好。相反,它必須以不違背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前提,必須符合廣告受眾特有的接受心理和民族獨特的欣賞口味、習慣;否則,它不僅無法達到廣告宣傳的目的,還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如山西太原市一家廣告公司在1994年曾為一家生產“四不像”飲料的企業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該廣告公司在這種“四不像”飲料正式投放市場前,在電視臺上連續播放廣告說:近來,“四不像”將從雁門關進入本地,請大家關緊門窗,註意收看。這則廣告播出後,立即在太原市內引起軒然大波,人們議論紛紛,驚恐萬狀,不知“四不像”是什麼東西,為何電視臺要讓大家關緊門窗,註意收看,整座城市籠罩在一片恐怖之中。顯然,這則廣告十分新奇,也夠刺激,但卻違背了我國《廣告法》關於廣告內容應當清晰、明白,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不得有恐怖等內容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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