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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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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

目錄

什麼是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

  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是指隨著全球併購業務的激增,加之併購活動本身的複雜性、高風險性及併購雙方基於規避風險的要求催生的創新類金融保險產品

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的經濟學分析[1]

  從經濟學的角度直觀分析,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是併購活動中交易雙方現實需求的必然結果,但併購保證補償保險產生的深層機理確更加複雜。在此,結合我國企業跨國併購所處的外部環境、交易雙方的信息占有程度、併購的交易成本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競爭等方面對併購保證及補償保產生的機理進行綜合分析,如圖3所示。

  (一)併購交易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

  相對我國國內企業之間的併購來說,跨國併購是資本從一國向兩國、多國甚至全球範圍的發展,跨國併購所處的外部交易環境更加複雜。跨國併購不僅涉及不同國家極為複雜的法律市場文化等環境,同時也面臨著變化更為迅速的經濟環境金融環境(Marks和Mirvis,2001)。倘若併購涉及的是能源、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和技術產業,那麼跨國併購還面臨著政治目的的嚴格審查(Wan和Wong,2009)。我國企業跨國併購所蘊藏的各種風險的不確定性、複雜性和隱蔽性,致使很多風險因素是不可控的,這樣便加大了併購雙方對併購交易未來前景的不確定性預期。為了降低不確定性的預期,雙方在併購協議(Sale & Purchase Agreemend,SPA)中就要明確陳述條款(Statement Terms)和保證條款(Warranty Terms)。然而併購雙方也不能確定併購協議中陳述和保證條款一定會保障各自的利益不受損失。

  (二)併購交易內部信息的不對稱性

  在海外併購中,作為被併購方的國外目標企業掌握著主動權,而作為併購方的中國企業往往處於被動地位,這主要是由雙方在併購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被併購方往往最瞭解自身的實際情況,儘管併購方會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Process),但仍然不會充分地瞭解被併購方。如果中國併購企業在不完全掌握信息的情況下,只看到國外目標企業的“誘人價值”,過高估計合併後的協調效應規模效益,對目標企業隱含的虧損、出售限制及外資進入政策等信息所知甚少,便大張旗鼓的貿然採取併購活動,定會導致重大損失。

  在外資併購中國企業的時候也同樣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影響。被併購的中國企業不能為了好大喜功的“引資面子”和心急如焚“扭虧壓力”,忽視和放鬆了對外資併購方的調查瞭解。國內被併購方要對國外併購方的資質、背景、規模、發展現狀、發展規劃等相關信息進行詳細搜集,還要將隱瞞信息或欺詐行為的後果寫進併購協議的陳述和與保證條款,以免發生糾紛造成被併購方的利益嚴重受損。此外,當國外併購方在維權、議價協商談判的能力都較強的情況下,國內被併購方在與其簽訂併購協議時也應註意,自身信息透明程度和承諾有時也會成為國外併購方追究其責任的依據。

  (三)併購協議帶有“對賭協議”性質

  跨國併購雙方為了降低未來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對各自的不利影響,保護各自在併購交易中的利益,雙方會在併購協議的的陳述條款和保證條款中作出具有“對賭協議" (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性質的約定和承諾。併購協議中的陳述和保證條款在併購交易中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其有助於聚集信息並明確分配至各保證方的法律責任範圍。在併購協議中,對於併購方來說,如果被併購方提供的保證太有限或者他們對執行這些擔保的可能性很有顧慮的話,他們就不願達成併購交易。另一方面,對於被併購方來說,因擔心他們的擔保違約責任而試圖將他們的擔保範圍限制到最低程度。因此,實現雙方的均衡是非常困難的,雙方要經過反覆的國際間盡職調查、詢價、議價和協商。通常雙方談判的結果,一是簽訂交易成本較高且帶有保證條款的併購協議,但這仍不能令雙方“安心落意”,一旦未來雙方出現了帶有賠償情況的約定事項,雙方還要進行跨國糾紛處理,併購交易成本會更高;二是由於併購雙方在陳述和保證條款的一些關鍵問題上沒有達成共識,併購就因雙方的緊張關係而夭折,高額的跨國併購交易成本變成了企業沉沒成本。正如Myers & Smith (1982)分析的那樣,如果締約過程中的交易成本過高,企業就有分配轉移風險動機,將風險分配給具有比較優勢的人。

  (四)需求供給直接催生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

  需求方面,經濟社會中存在大量標的面臨著同樣的危險,與之有利害關係的社會主體希望通過付出一定的代價,以保證能在遭受損失時獲得補償;供給方面,保險人有特殊的技術手段—大數法則,證明完全可以憑藉收一定的保費對危險事故造成的較大損失進行補償,並且獲得盈利(蔣正忠、姚曉維,2009)。我國企業跨國併購交易過程中帶有規避風險目的併購協議締約成本過高,誘發了併購雙方轉移風險的需求。而國外商業保險公司出於搶先占領中國市場的業務競爭目的,也願意提供新的險產品,兩股合力直接催生了我國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的產生。我國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第一單”,己2010年底“破繭誕生”。這起跨國併購是由歐洲財團收購一家中國企業時,根據買方要求我國企業作出大量的書面陳述和保證。為降低風險,我國企業與美亞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承保賣方責任的保險合同,以轉嫁其違反陳述和保證的違約賠償給自己帶來更大的交易成本

參考文獻

  1. 張廣寶;劉淑蓮;施繼坤.《併購保證及補償保險:機理、釋義及展望》[J].保險研究.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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