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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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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審計衝突

  審計衝突是指審計個體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關個人之間、中央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個人與審計機關之間不一致的目標、認識、情感,並引起相互干擾的一種緊張狀態。

  從這個定義來看,可以進一步從三個層面來深化內涵

  第一層審計衝突是一個普遍現象,無時不在,無處不在。有審計機關、有審計人、有審計事項就會有審計衝突。

  第二層審計衝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目標性審計衝突,即審計衝突雙方具有不同的目標導向、不同的利益導向時發生的衝突。二是認識性審計衝突。即審計個人或不同層級的審計機關在對待審計理念、審計文化等方面,由於認識、觀念上的差異而引發的衝突。三是情感性審計衝突,就是審計工作者因存在情緒與感覺上的差異所引發的衝突。

  第三層審計衝突是雙方意見對立、干擾或不一致,以及一定程度的互相作用,它有破壞、對抗、爭吵等表現形式。

審計衝突的表現

  審計衝突是在審計過程中,與審計活動以及審計行為有關的衝突,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衝突:

  1、審計者的自我衝突

  一是指審計工作者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揮審計作用時審計心理變化。審計語言表達、審計行為方式的前後不一致。

  二是指審計工作者在思維、觀念中發生的內心衝突,這種衝突表現為審計工作者的修養、覺悟、認知能力思維方式的自我調整。

  2、審計工作者之間的衝突

  審計工作者因思想觀念、文化水平、知識結構、業務技能、認識方法及思維方式之間的差異,從而引起的衝突。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審計者之間的根本利益、目標是一致的,但審計衝突仍然是客觀存在的,需冷靜對待。

  3、審計機關之間的衝突

  審計機關之間的衝突包括兩層方面:中央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一是指審計工作者在實施審計活動中與上級審計機關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發生衝突,出現與本級審計機關實際情況不符,需要調整。二是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在利益、管轄、職權上所處的角色(角度)不同發生的衝突。

  4、審計機關內部衝突

  表現在:一是審計機關的領導層與部屬之間發生的衝突。二是審計機關內部各橫向處、科、局、室之間發生的衝突。

審計衝突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方法,審計衝突劃分為三種類型。

  一、從性質上劃分,有積極的審計衝突和消極的審計衝突

  積極的審計衝突是指審計衝突的產生、發展有利於審計工作的需要和審計目標的實現,這種審計衝突能夠激發審計工作者的工作熱情,引發審計工作者的創造性、開拓性。給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審計工作者都能帶來益處。

  消極的審計衝突是指審計衝突的產生、發展有悖於審計工作的需要和審計目標的實現,這種審計衝突能使審計機關整體效能降低,全體審計工作者的工作熱情降低,合作精神帶新願景喪失,給審計事業帶來創傷。

  二、從隸屬關係上劃分,有上下級審計衝突與同級審計衝突

  上下級審計衝突是指國家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活動中,發生的衝突,這與當前的審計管理體制是有一定的聯繫的。

  同級審計衝突是指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活動中,處於同一層級,同一小組有合作,有隸屬關係或無合作無隸屬關係的審計工作者之間產生的衝突。

  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本身是一種上下級的領導關係,這種上下級領導關係所產生的作用與反作用就是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的衝突。同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者由於地位、權力、職責等方面,且朝夕相處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不一致的問題和衝突。

  三、從主體介入情況劃分,有自發審計衝突和人為審計衝突

  自發的審計衝突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可避免地不受外力影響,客觀矛盾自然發展而導致的衝突,審計工作就是在不斷地製造衝突、緩解衝突、解決衝突的過程中螺旋式的向前發展。

  人為審計衝突是指人們從主觀意願上有意製造的衝突,為了達到一定目的,有意製造事端,引起衝突,這種審計衝突有時是有利於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者,有時是不利於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的。對於這種人為審計衝突我們必須先要觀察分析製造衝突的出發點是什麼,動機是什麼?好的動機製造出的衝突不一定全是積極的衝突,但用心是好的。其次看衝突造成結果是朝積極的方向還是朝消極的方向來發展。人為製造審計衝突必須要有好的動機,也希望帶來積極的審計衝突的效果。從人為審計衝突可以看出審計管理體制的優劣、審計機關管理制度優劣、審計領導層工作能力的強弱、審計隊伍素質的高低。

審計衝突的功能

  審計衝突,有正功能,也有負功能。正功能是指審計衝突的產生、發展及結果,對審計機關的目標實現,對審計機關項目質量、項目審理、審計目標、審計形象具有積極的作用,是一種非常有益的衝突。而負功能恰恰相反,是指審計衝突的產生、發展及結果對審計機關目標、形象、威懾力以及審計機關的穩定具有消極作用,是一種十分有害的衝突。在審計工作、生活、學習中,儘量避免、防止審計衝突的負功能,儘量創造審計衝突的正功能。

  一、凝聚功能

  審計衝突的凝聚功能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衝突,可以使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者之間消除隔閡,化解分歧,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協調行動,從而樹立審計機關形象,增強審計工作者的歸屬感和職業感、榮譽感。

  二是通過與外部競爭、衝突,可以使審計機關在整個社會以及國家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得以加強和提升。

  三是通過衝突,可以實現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者和社會各方互動,從而使各方臻於完善。

  二、激活功能

  審計衝突的激活功能有三個方面的表現:

  一是責任激活。責任激活是指審計衝突對於審計機關以及審計工作者能夠消除雜音,剋服陋習,逐漸深化認識且更加敬重審計這份職業,全心全意服務政府、服務經濟,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國家治理中“免疫功能”的作用。

  二是情感激活。情感是一種特異的力量,能給人以鼓勵、興奮、執著。審計工作者在審計工作中能實施積極的情感激活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計領導的人格力量和感召力,使每一個審計工作者的能力、智力得到最大發揮,謀划出最佳的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潛心地投入審計項目活動中,拿出最優秀、最真誠、最負責任的審計報告

  三是熱忱激活,即工作熱忱和工作幹勁的激活。審計機關要千方百計地設置境地、創造環境、策劃項目,使全體審計工作者的精神狀態達到激昂的程度,處於高亢的境界。這種獎優罰劣、彰善懲惡是審計領導必須運用的重要衝突手段。

  三、調控功能

  審計衝突的調控功能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改變方向。審計工作中的內在矛盾,有兩種可能發展的方向:一是良性發展,一是惡性發展。無論朝哪個方向發展變化,審計衝突是改變方向的有力手段。

  二是調節進程。審計衝突的正功能可以左右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者之間矛盾進退的速度,具有調節(加速或減緩)進程的作用。

  三是改變心態。審計衝突可以調適和改變審計工作者的心態,消除陰影,讓陽光普照審計工作者的心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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